重庆商报讯
披着山寨“保险”外衣的非法集资陷阱是如何把市民骗进门的?消费者该如何识别真伪?昨日,重庆市保险行业协会提醒消费者,要抵制高额回报的诱惑,购买保险后应取得正规的保险合同和保费发票,对于“白条”或非保险公司收据,应坚决拒收。
保险代理人虚构险种
10年非法集资2115万
利用保险代理人身份获取信任,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制作假保险单证欺骗消费者。只有高中文化程度的张某某就是靠这样的“三部曲”10年时间非法集资敛财2115万元。1997年7月至2007年7月间,张某某利用某人寿保险广州市分公司保险代理人的身份,以到期返还本金并支付高额回报为诱饵,虚构险种,私刻公司印章制作假保险单证,欺骗被害人,收取“保险费”共计人民币2115万元。骗取款项除用于支付被害人到期的高额利息外,其余部分被用于个人挥霍。至案发时止,尚有集资款人民币488万元无法归还。
“这是保险营销员涉足非法集资案的典型案例。”重庆保险行业协会人士分析说,首先张某某利用保险代理人身份获取了客户信任。张某某是某人寿保险广州市分公司保险代理人。1997年,她对身边的熟人宣称,该公司推出了鸿寿保险项目,月息3%,年息36%。正因为张某某是保险公司的代理人,很多人就把钱借给了她。至2007年6月案发时,张某某共从22名客户处非法集资达2000多万元。
“以高额回报为诱饵是主要的揽客方式。”重庆保险行业协会人士进一步分析说,为吸引投资,张某某按月支付投资人3%的利息。由于承诺的利息高,来找她投资的人越来越多,需要返还的利息也越滚越多,这样滚雪球般经营几年之后,她越来越吃力,到2007年6月已无力归还本息。
为了达到成交的目的,张某某还制作了假保险单证。为了使投资人相信购买的是某人寿保险公司的鸿寿保险项目,张某某用伪造的保险公司印章和投资人签订了保险合约,并写下了收据。其实,她根本就没有将这些钱交给保险公司,而是部分用于支付先前投资人的利息,部分用于自己开公司。
张某某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07年8月1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9月14日被逮捕。2008年6月,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集资诈骗罪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公诉机关指控,1997年7月至2007年7月,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某人寿保险广州市分公司代理人的身份,虚构该公司鸿寿养老保险等险种,以每月返利3%的高额回报为诱饵,收取彭某、关某、池某等22人缴交的保险费共计2115万元,张某某将欺骗所得款项支付高额返利和个人使用,造成彭某、池某等损失582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保险代理人身份,虚构险种,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向他人募集资金,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构成诈骗罪。
2008年12月15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10万元。宣判后,张某某不服,提起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识破保险非法集资伎俩
要认清主体资质
非法集资形式多样,手段隐蔽。保险领域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的表现形式有哪些?重庆保险行业协会人士总结说,主要可分为四种手段:一是保险机构工作人员或销售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或公司管理漏洞,假借销售保险名义、制售虚假保险单证或理财协议,向社会公众给予或承诺给予高额回报并非法吸收资金;二是通过认领股份、入股分红等方式非法集资;三是利用现代电子网络技术构造的“虚拟”保险产品非法集资;四是利用保险产品进行传销或秘密串联的形式非法集资。
这些保险领域内的非法集资案件都有些什么特点,普通消费者该如何识别?重庆保险行业协会人士支招说,消费者要抵制高额回报的诱惑,看清所购买产品的发行机构是哪些机构,认清主体资质。购买保险后应取得正规的保险合同和保费发票,对于“白条”或非保险公司收据,应坚决拒收。主要特点有:一是利用职务便利。部分涉案人为保险机构工作人员甚至是高管人员,在当地有一定社会人脉或知名度,利用管理或职务便利获得消费者信任;部分涉案人为保险机构代理人员,熟悉保险业务流程并长期接触客户,客户较为信任。二是假借销售保险名义。涉案人虚构保险理财产品,或者在原有保险产品基础上承诺额外利益,或者与消费者签订所谓的“理财协议”,吸收资金。三是高额利息诱导。涉案人采取先支付利息、到期支付本金或继续滚存的方式,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消费者高额回报。四是伪造单证印鉴。涉案人出具假保单,并在自购收据或公司作废收据上加盖私刻的公章,甚至直接出具白条骗取资金。
买保险防非法集资
要做到“两查两配合”
“保险消费者防范非法集资,要做到‘两查两配合’,即查产品、查单证,配合做好缴费,配合做好回访。”重庆保险行业协会相关人士介绍说,“查产品”就是买保险时通过网上查证(中国保监会、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以及保险公司网站),或者致电保险公司客服人员等方式核实所购买保险产品的真假,不要相信高息“保险”,也不要受“先返息”之类的诱惑。
“查单证”就是交费后要求销售人员及时提供正式保单和保费发票,并认真鉴别保险单证的真伪:真保单上有保险公司印章且为电脑打印,不应有人为改动、手写的地方。
“配合做好缴费”就是消费者所交保费超过1000元时,应选择银行以转账方式或者到保险公司营业场所缴纳,不要随意将现金交给公司人员。
“配合做好回访”就是购买分红、万能、投连等新型保险产品后,积极配合公司回访,确保利益不受损害,如果购买上述保险产品未接到回访,或者发现从业人员存在非法集资嫌疑的,可以通过网络、电话、信件等方式向保险监管部门进行举报反映。
此外,重庆保险行业协会特别提醒投资者,参与非法集资形成的风险及损失由自己承担。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因参与非法集资活动受到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而所形成的债务和风险,不得转嫁给未参与非法集资活动的国有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及其他任何单位。债权债务清理清退后,有剩余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就地上缴中央金库。在取缔非法集资活动的过程中,地方政府只负责组织协调工作。这意味着一旦社会公众参与非法集资,参与者利益不受法律保护。经人民法院执行,集资者仍不能清退集资款的,应由参与者自行承担损失,而不能要求有关政府部门代偿。
同时,打造一个良好的投资环境需要消费者的共同参与配合,市民可通过保险监管部门受理保险欺诈、非法集资投资举报热线电话12378进行举报。该电话为免费电话,全年全天候服务广大市民。
商报记者 梁龄(来源:华龙网-重庆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