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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某国营企业公司经理张宪昌贪污案,经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2014年,安阳北关区法院再审判张宪昌无罪,检察机关提起抗诉。
张宪昌原是河南省安阳市某国营企业公司经理,2006年7月18日被刑拘,期间经多次庭审,多次改判。2008年7月29日(2007)安刑终字第201号判决书以经不起推敲的理由改判两年半。2009年元月17日释放,2009年2月8日申诉再审,2010年4月2日下达(2009)安刑终字第134号再审裁定,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原一、二审有罪判决。 2014年安阳北关区法院再审判无罪,检察机关提起抗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