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篮球明星迈克尔·乔丹请求撤销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QIAO DAN”系列商标争议案13日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案件将择日宣判。
此前,迈克尔·乔丹曾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要求撤销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的系列商标,但被驳回。随后,迈克尔·乔丹将商标评审委员会诉至法院,其中32起为乔丹本人起诉,2起为耐克公司起诉,案件一审均败诉。此次二审,北京高院将34起案件合并审理,庭审主要围绕“乔丹”商标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展开。
乔丹的代理人表示,案件的第三人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存在大量恶意注册,扰乱商标管理秩序。
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认为,“QIAO DAN”商标注册多年以来已经成为知名民族品牌,商标与耐克公司旗下的“飞人”图标并无相似之处。
被上诉人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乔丹体育股份公司在宣传中并未刻意将品牌与乔丹本人相联系。
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位于福建省晋江市,是国内知名的体育用品公司。2000年以来,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在服装、鞋、书包等多个商品上注册了“QIAO DAN”“侨丹”“桥丹”“乔丹王”等多个商标。
在此前的一审中,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先期作出了34个判决,认定迈克尔·乔丹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判决维持了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被诉裁定。迈克尔·乔丹不服一审判决并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和被诉裁定。
(记者林苗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