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淄博市张店区的韩某自1985年以来因二级残疾一直卧床生活不能自理,家庭经济来源仅靠其老伴一人维持,生活非常困难。旧村改造、以宅基地换房本是件令人高兴的事情,但韩某韩某却因此陷入了一场家庭纷争,内心备受煎熬,整个家庭也是雪上加霜。旧村改造前其名下有宅基地一处,其上共八间房屋东边四间北屋系韩某父亲1970年所建,西边四间是系1980年韩某结婚时经其本人所建,且由韩某一直居住,该八间房屋初建时都是土胚房。韩某总共兄弟三人,其是老大,老二接其父亲班出去当了工人户口不在本村,老三户口在村里,父母出钱帮其买了本村他人的一套宅基地和房子。鉴于以上事实,分家时其父母明确表示涉案的宅基地和房子都归韩某所有,没有其他子女的事情。1990年左右,村里统计宅基地使用权属的时候就都统计在韩某名下,有《村民宅基地宗地籍图》为证,因韩某身患残疾是授权人母亲协助办理的,后来每隔一两年就核审一次,也都是韩某母亲协助办理的。1997年,土管部门给韩某颁发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村里和镇上都有备案,也是其母亲协助领取的。2004年,其宅基地上的老房子破旧不堪,韩某就出钱将八间房屋进行了一定程度的翻新。
2009年旧村改造开始,换房的过程中韩某的母亲在别有用心的人的挑唆下经常去村委会闹事,影响了村委会的正常工作,村委会就在未征得韩某同意的情况下,违反《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记载的权属情况,将其中韩某应分得的一半楼房登记在其母亲名下,并将数万元的拆迁补偿款发放给其母亲,韩某知道后向村委提出了反对意见,并将情况逐级反映给了各级政府和土地资源管理部门,最后该案引起了上级的重视,后村委会在各级领导和主管部门的督促和训诫下改正了错误,并依据合法有效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将原擅自登记在韩某母亲名下的楼房更正在韩某名下。韩某鉴于其母亲年事已高没有追究村委会将拆迁补偿款发放给其母亲一事,但其母亲坚持要韩某将分得的一半房产登记在其母亲名下,理由是最初宅基地上的八间房屋由其老伴建造的四间,故产生争议。
在韩某提出申请的情况下,张店区法律援助中心积极介入该案件,并指定山东翟誉博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海燕具体承办。承办律师阅卷后协助受援人组织了有利的证据材料,制作了举证提纲,起草了答辩状,并两次出庭参加庭审且充分发表了代理意见。援助过程中,承办律师遭受了对方的极大的压力和攻击,但不畏权势,据理力争,坚持认为:第一、旧村改造是以宅基地换房,村委会按照受援人合法取得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为其换得相应楼房符合规定,应受法律保护,并非其母亲所称的擅自登记;第二、受援人确实因赠与取得了部分宅基地和房产,且在1990年和1997年均已经进行了确权登记,赠与已经实际履行。在无撤销赠与的法定情形存在,且另一赠与人(其父亲)已过世的情况下,其母亲要求撤销赠与于法无据;第三、本案的争议的焦点是《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该证是换房的依据。在该使用证合法有效的情况下,其母亲若不能举证证明存在法定撤销情形,法院不应做出有违行政机权属登记证书的相反判决。
鉴于本纠纷系家庭纠纷,承办律师在代理案件过程中一直综合考虑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和受援人充分沟通后,受援人同意拿出一套装修好的楼房供其母亲居住直到百年。但最终因双方分歧较大,调解未果。
经过两次庭审,多次沟通,法院最终充分采纳了我方的答辩及代理意见,以受援人母亲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主张为由,驳回了其母亲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韩某对法律援助律师提供的服务非常满意,并专门拨打淄博市政风行风热线表示感谢。由于其行动不便,特快递锦旗,向张店区法律援助中心表示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