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在线消息(记者 吴倩)“同案不同判”一直以来备受争议。这其中,既有对法律条文理解和认知差异的“客观原因”,也存在外界插手干预法院和法官依法审判,甚至个别法官钻空子,办人情案、金钱案的“主观因素”。为了统一法律适用和裁判尺度,提升司法效率,促进司法公正,建立和加强案例指导制度成为我国推进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日前,最高法制定出台相关实施细则,以进一步完善案例指导制度。
日前,随着北京大屯路隧道飙车案两名被告人被收监执行,这起备受关注的危险驾驶案尘埃落定。根据法庭裁决,两名被告是以危险驾驶罪分别判处拘役并处罚金。这样的审理结果是否于法有据呢?
其实,早在去年最高人民法院就将一起发生在上海的危险驾驶案列为指导性案例,作为刑法新增罪名——危险驾驶罪的适用参照。据负责这起案件的检察官吴菊萍介绍,该案发生在2012年2月3日晚,两名被告人驾驶改装后的摩托车在浦东区公路上追逐竞驶,“他们大概连续闯了几十个红灯,最高时速达到了120公里,两个人的行为引起了公众的恐慌。老百姓报案后,我们警方及时跟进拦堵他们。整个过程对他人生命安全带来威胁,我们认为他们的情节足够恶劣,以危险驾驶罪追究了其刑事责任。”
最终,该案两名被告以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并处罚金。为什么将这起案件确定为指导性案例?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郭锋道出其中缘由,“指导性案例以生动、鲜活的实际例子可以使社会公众更加深刻、直观地了解什么行为合法、什么行为违法。通过张某某和金某危险驾驶罪,我们明确了刑法规定的‘追逐竞驶’和情节恶劣的认定问题,为依法打击将公共道路作为赛车场、竞技场的犯罪行为提供裁判规则,倡导自觉遵守交通秩序的良好风尚。”
据了解,除了这些指导性案例,每年包括最高法在内的全国四级法院都会发布大量具有一定典型意义的案例,用于审判实践中的参考和研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教授韩玉胜表示,指导性案例与各级法院发布的其他案例有根本上不同,“最高法颁布的指导性案例在裁判文书中可以引用,而各级法院发布的其他案例只能作为参考,不能在判决书中引用,这是很大的区别。指导性案例对我们今后进一步完善审判制度、审判流程,对案件的处理、涉案人的处理都有非常大的指导意义。”
为完善案例指导制度,最高法日前制定出台相关实施细则,明确指导性案例选定标准,“类似案件”如何参照等问题。此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陪审员、专家学者、律师以及其他社会各界人士都可以向法院推荐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案件。最高法研究室副主任郭锋表示,指导性案例有助于解决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同案不同判”现象,可有效规范和限制自由裁量权,确保同类案件法律适用基本统一。“我国国家是成文法国家,成文法相对原则、宏观,成文法制定有一个严格过程和比较长的时间。长期以来,最高人民法院主要是通过司法解释和审判监督程序等方式来规范和统一裁判标准。随着依法治国的全面深入推进,人民群众对统一公正司法的要求越来越高。指导性案例具有及时性、针对性、形象具体等特点。所以发布指导性案例指导审判具有很重要的现实意义。”
(原标题:最高法完善案例指导制度 同案同判有例可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