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4月26日电 据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官方微博消息,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定于2015年4月30日上午9:00在内蒙古高院一号中法庭依法对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志红犯故意杀人罪、强奸罪、抢劫罪、盗窃罪一案进行二审公开宣判。
4月14日上午,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志红犯抢劫罪、盗窃罪的事实部分。对于赵志红犯故意杀人罪、强奸罪的事实部分及相关的抢劫罪事实部分,因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审理。
据了解,庭审中控辩双方的焦点主要围绕赵志红两起强奸案、四起故意杀人案以及一起强奸案中的盗窃案进行,其他的犯罪事实双方均无异议。
赵志红在最后陈述阶段依然强调“立功表现”,他说,经过10年教育改造,自己现在改头换面,希望法官给予一次重新做人的机会。
2015年2月9日,呼和浩特市中院对该案进行一审宣判。法院以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盗窃罪并罚,对赵志红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53000元,同时,判决赵志红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102768元。
一审审理查明:自1996年4月至2005年7月间,被告人赵志红在内蒙古呼和浩特、乌兰察布两地连续实施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盗窃犯罪共计21起。其中,故意杀人致10人死亡,强奸妇女、幼女共13名,抢劫财物价值31400元,盗窃财物价值3500余元。
案件中,备受公众关注的“4·9”女尸案,公诉机关于2014年12月16日追加起诉,认为该起犯罪系赵志红所为。
宣判后,赵志红在上诉期内提出上诉,认为其具有自首、立功情节,应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