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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全国统一信息平台成最大亮点

时间:2014-12-23 00:08:21    来源:西北新闻网    浏览次数:46    我来说两句() 字号:TT

  本报讯 据中国政府网消息:国务院今天上午公布《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条例将于明年3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六章35条,要求不动产统一登记做到“四统一”,即登记机构、登记簿册、登记依据和信息平台的统一。

  登记机构

  第六条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参与制定该条例的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孙宪忠介绍,条例的上述区别性规定是基于两点考虑,一是有些地方早已实现了统一登记,例如深圳,早就有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海洋局),就不存在将登记工作统一归口到国土部门一说。另外一点考虑则是,在有些地方,不动产登记可能会以城市的建筑物为主,土地登记在少数,例如像北京,那么就由当地自主决定不动产登记归口到哪一部门比较合适。

  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土地规划研究中心主任严金明表示,多年来由哪一部门对不动产进行统一登记一直有争议,因此条例的执行在这方面可能会面临困难,尤其是在市、县两级基层,因为统一登记机构牵涉到部门之间的管理体制问题,需要整合。

  “但多年来各部门已有各自的领域、各自的标准、各自的管理,这些已形成惯例,可预见整合会面临比较大的挑战,而且各部门要完全在一个平台上说话,可能还需要一些制度上的衔接。”严金明说。

  登记簿册

  第八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簿。

  第九条 不动产登记簿应当采用电子介质,暂不具备条件的,可以采用纸质介质。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明确不动产登记簿唯一、合法的介质形式。

  孙宪忠认为,条例出台之后,因为统一登记机构已有明确规定,把各部门登记这一部分的人弄在一起,合署办公,慢慢整合之后也比较好办。不过如何设置作为不动产登记立法核心的登记簿,虽然很大程度上是技术问题,但由于我国长期以来不动产法律实践的复杂性,各类不动产的法律基础并不统一,因此面临的困难也不小。

  不动产统一登记面临的最大困难还在于农村,农村土地的种类很复杂,地方上的做法也极不统一,例如土地证有些发有些不发,宅基地各地的标准不一,这些怎么登记?各地是否自己出台细则?还有农村许多房屋没有报建,连报建手续都没有,怎么登记?这都给统一登记带来了难题。

  平台共享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的信息应当纳入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确保国家、省、市、县四级登记信息的实时共享。

  第二十四条 不动产登记有关信息与住房城乡建设、农业、林业、海洋等部门审批信息、交易信息等应当实时互通共享。

  第二十五条 国土资源、公安、民政、财政、税务、工商、金融、审计、统计等部门应当加强不动产登记有关信息互通共享。

  第二十六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不动产登记信息保密;涉及国家秘密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安全保密措施。

  第二十七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提供。有关国家机关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查询、复制与调查处理事项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统一的信息平台被认为条例的最大亮点,有评论认为,条例的出台将极大助力反腐。然而,一些业内专家却多次提醒民众应“理性看待”。孙宪忠就曾多次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强调,不动产登记条例最大的作用是实现统一登记,保护产权及交易安全,而并非意在反腐。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廉洁研究与教育中心主任任建明表示,反腐确实并非不动产登记条例出台的主要目的。但他强调,以往出现的大量“房产腐败”案件,就是因官员房产信息不公开、不透明所致。

  此外,条例也被一些人视为是在为未来国家开征房产税打下基础。“纵观不动产登记制度在国外的发展历程也可以看到,不动产登记都跟政府税收紧密相连。”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学教授吴景明举例称,在美国,不动产登记的房产信息就是政府征收房产税的主要征税依据,美国所有州和地方政府都对登记的房产所有人征收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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