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8月26日电(记者王思北)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26日对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草案进行分组审议。与会人员普遍认为,制定本法有利于进一步激发和弘扬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非常有必要。多位委员还建议,应将有重大贡献的先进单位、集体也纳入到国家最高荣誉授予范围内。
罗亮权委员表示,制定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有利于增强民族自信心和自豪感,增强人民的爱国激情,进一步激发和弘扬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和意义。
草案明确,国家设立共和国勋章,授予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保卫国家和国防建设中建立卓越功勋的杰出人士。设立国家荣誉称号,授予在经济、社会、国防、外交、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各领域各行业作出重大贡献的杰出人士。
在刘振来委员看来,现在草案规定授予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的对象都是个人,不包含单位或者群体。但从实践来看,多年来一些有特殊贡献的英雄群体被授予荣誉称号起到很好的鼓励、激励作用。
“像2008年汶川地震就授予了320个英雄集体。”陈国令委员对此表示认同,他认为应将有重大贡献的先进集体授称也纳入到授称对象当中。
“我附议陈国令委员的意见。”张云川委员说,现在的情况下,作出重大贡献,有领军人才所起的重要作用,但是更需要团体或集体的支撑和协同。
周天鸿委员建议,国家荣誉称号可以授予有重大贡献的团体或者社会组织,也就是团体和组织可以作为获得国家荣誉的主体,荣誉称号授予组织也是国际上的通例。
“由于国家荣誉至高无上,表彰一个人就是树立一面旗帜,应该建立健全专门的、稳定的评价机构和严格的评价机制。在授予某位个人或单位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时,应当经过严格的甄别、审议和确认程序。”董中原委员认为,本法公布后,应尽快制定实施细则,就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的具体分类、标准、程序、原则和操作规程等作出明确规定,以确保国家最高荣誉制度的公平公正,经得起历史和人民的检验。
(原标题: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将集体纳入国家最高荣誉授予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