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楚网消息(通讯员 曾涛 刘杰)11月17日下午,湖北省钟祥市公安局联合当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举行职工工资兑付现场会,为35名来自全市各地的民工兑付被拖欠的工资83335元。
2015年10月29日,钟祥劳动部门认定周某、王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移送至钟祥市公安局治安大队,该队民警经过初查认为符合立案条件,遂对周某、王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开展调查。
经查,今年3月,46岁的钟祥人周某在微信朋友圈发了一条寻求合作伙伴在钟祥开海鲜城的信息,并留下了自己的电话。王某看到该微信信息后与其取得了联系,双方达成意向后一起前往武汉等地考察。
之后,周某和王某双方各出25万元,并招聘员工34人,在钟祥城区开了一家海鲜餐厅。但到了发工资的日期,周某与王某因意见不合,拒不支付工人工资83335元。工人们向其讨薪时,周某趁人不备从窗户跳下,导致腿、手等部位骨折,后被急救车送往医院救治。
周某住院期间,钟祥劳动保障监察局工作人员对其询问,并要求他向工人支付工资,但周某却从医院溜走,在亲友的帮助下乘大巴车逃亡广州等地,并将手机关机,一时下落不明。随后王某也逃往武汉等地。
民警一方面到周某、王某等人的居住地走访,向其亲友宣传法律政策;另一方面收集犯罪证据后依法对其展开网上追逃。11月12日,王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11月16日,周某乘坐轮椅前往钟祥市公安局治安大队投案自首,并将筹集的拖欠工资交由民警向工人兑付。
据了解,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但如果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就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