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一正厅级国企发公函为受贿职工求情》职工因涉嫌受贿罪被检察机关公诉到法院,单位却向审判机关发出公函,列出被告人在工作上的种种优秀表现,以单位名义向法院正式求情……近些天来,陕西某国企的做法在当地司法界引发强烈争议。负责审理此案的法官接受法晚采访时表示,由于不好拒绝,就将该求情函归入案卷备查,“对单位的意见,法院只是酌情考虑。”
中陕核工业集团公司是陕西省国资委监管的省属大型国有企业,正厅级。据了解,该单位基建办工作人员张某某、冯某某、侯某、张某,因分别收受承包单位数万元贿赂款,被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检察院立案侦查。2014年7月,4人被起诉至碑林区法院。审理期间,碑林区法院收到了《中陕核工业集团公司关于我公司张某某、冯某某、侯某、张某涉嫌受贿一案处理意见的函》,落款日期是2014年9月12日。
函中列举了四人对各自所犯下的罪行均供认不讳,能够积极退赃,认罪态度较好。取保候审 期间,四人能不断从思想根源上深刻剖析自己所犯下的罪行,认识自身存在的问题,积极向组织坦承自己的错误,对因自身的犯罪行为给公司所造成的恶劣影响,表达了自己的悔意,主动接受组织对其的批评教育等。
中陕核工业集团公司在函件中还说,“顾念该四人年纪尚轻,且在各自专业领域尚属可用之才。所以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政策,希望能尽可能感化和挽救犯错的同志,结合该四人犯罪前的一贯表现和犯罪后的悔罪态度,经我公司研究,建议给予该四人改过自新的机会。”
在该函件中,中陕核工业集团公司请求法院“予以从轻减轻处理”,同时表示“我公司将对该四人严格教育、严肃处理。”2014年11月,四起案件分别宣判,张某某等四人均犯受贿罪。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十个月,缓刑二年;其他三人都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碑林区法院刑庭负责人1月13日接受法制晚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被告人单位发来公函,法院不好拒绝,将其归入案卷。
“对单位的意见,法院只是酌情考虑,张某某等四人被判处缓刑主要还是因为他们有自首、退赃的减轻、从轻情节,这在判决书上写的很清楚。”该负责人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