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1月16日电 据国家卫计委网站消息,国家卫计委近日公布《公立医院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暂行办法明确了公立医院领导人员的任职条件和资格,暂行办法强调,选拔任用公立医院领导人员要防止简单以票或者以分等取人偏向。暂行办法还强调,严禁将领导人员收入与医院经济收入直接挂钩。
暂行办法明确,任职公立医院领导人员需满足“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热爱医疗卫生事业,坚持原则,敢于担当,忠于职守,勤勉尽责,能够全身心投入工作,实绩突出”等五项基本条件。
在公立医院领导人员选拔任用方面,暂行办法明确,确定考察对象,应当综合考虑工作需要、人选德才条件、一贯表现、人岗相适和征求意见等情况,防止简单以票或者以分等取人偏向。
暂行办法强调,贯彻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不力、偏离公立医院办医宗旨,因重大医疗事故、重大医患纠纷、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受到责任追究影响使用,违反医疗卫生行风建设纪律要求造成不良影响,以及具有其他有关政策规定明确限制情形的,不得作为考察对象。
任用公立医院领导人员,区别不同情况实行选任制、委任制、聘任制。
另外,暂行办法还提出完善领导人员收入分配办法,建立符合医疗卫生行业特点、体现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薪酬制度。结合考核情况合理确定绩效工资水平,使其收入与履职情况和医院发展相联系,与本院职工的平均收入保持合理水平。严禁将领导人员收入与医院经济收入直接挂钩。
有条件的地方,按照有关规定经批准可以对领导人员实行年薪制。
此外,暂行办法还明确,领导人员因德、能、勤、绩、廉与所任职务要求不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被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
(一)贯彻执行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上级党组织指示和决定不及时不得力的;
(二)医德医风存在问题受到查处,或者有其他违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伦理道德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年度考核、任期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的;
(四)存在其他问题需要调整或者处理的。
《公立医院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自2017年1月13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