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述
据相关法律文书记载,2014年12月8日,刘某某将承德御宴酒业有限公司、王建平(承德御宴酒业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告上法庭,称:承德御宴酒业有限公司、王建平自2012年起累计向刘某某借款2398万元;并于2013年和2014年向卢某某、谷某某、李某多次借款,后刘某某受让此三人债权总额3069.984万元;经多次催还无果,故要求两被告合计偿还欠款5467.984万元。
法院于当日受理上述案件,并开庭调解。经向原、被告质证,认定二被告共欠原告本金3817.984万元,两被告对相关借款事实不予否认。法院当天即下达《民事调解书》:由二被告十日内一次性付清原告本金3817.984万元,利息和违约金由二被告支付原告1700万元直至执行完毕止。
2014年12月26日,法院针对上述《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法院查封了二被告的土地和房产,并对查封的土地和房产进行了公开拍卖。法院相继下达两次执行裁定书,将二被告的部分土地和房产执行给了刘某某。
2015年12月,王建平却突然向有关部门指控刘某某,称刘某某诉承德御宴酒业有限公司、王建平借款合同纠纷案,其实是一场“虚假诉讼案”,而“虚假诉讼”的真实目的是为了侵吞承德御宴酒业有限公司的财产。为此,王建平向法院申诉,并提出再审请求。
王建平强调了上述指控的理由:1、刘某某在诉讼中主张的债权多为虚假债权,本案涉及的二被告借款证据多为编造,没有实际借款事实,也没有资金移动轨迹。2、刘某某打着为承德御宴酒业有限公司招商引资的幌子,承诺为该公司引进资金,并负责偿还该公司债务,条件是王建平必须同意刘某某在该公司控股,但答应王建平在该公司保留30%股权;王建平迫于巨额债务的压力,接受了刘某某提出的方案。此后,刘某某以必须使其控股承德御宴酒业有限公司名正言顺为由,诱骗王建平签字配合,伪造了一系列投资、借款等方面的文字证据,并通过虚假诉讼获取了有王建平签字的《民事调解书》、《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但在这一切做完之后,刘某某并没有按照之前与王建平的约定到有关部门办理公司股权变更手续,也没有为相关公司进行招商引资,更没有为企业偿还一分钱债务,而是立即通过法院大肆拍卖酒厂财产,据为己有。3、相关诉讼过程系刘某某等事先策划;刘某某的起诉日期是2014年11月6日,这一天正值星期六;正常情况下,星期六是法院的公休日,但相关法院却在这一天破例受理了相关的起诉,并且当天受理,当天开庭,当天下达《民事调解书》;在审理过程中,法院没有就案件的相关事实和证据进行调查核实,甚至没有对证据的复印件与原件进行核对,就采信了原告的所有诉讼理由。
情况核实
经调查,核实人员了解到以下几个方面的情况:
2011年3月31日,李某向隆化县农村信用联社贷款1000万元,此贷款由河北广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房产作抵押,该贷款实际由刘某某使用。2012年3月25日贷款到期后,刘某某迟迟未归还欠款。2015年12月23日,隆化县农村信用联社、李某、刘某某、河北广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建平共同签订《协议书》,约定:1、李某将所欠贷款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223.5万元之债务转移给刘某某;2、河北广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抵押人同意为刘某某偿还借款本息1223.5万元;3、河北广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刘某某偿还贷款本息后,对刘某某享有的1223.5万元债权,即转让给王建平,王建平即享有对刘某某1223.5万元债权,由刘某某偿还王建平。
承德御宴酒业有限公司、王建平曾与卢某某、谷某某、李某签订了多份借款合同,总额达3513.584万元。经核对,核实人员查到了776万元付款凭证,其余2737.584万元只有合同没有查到资金流动凭证,刘某某和王建平也均未能提供相关证据。对此,王建平指证称:776万元借款是为了偿还前述刘某某的1223.5万元银行贷款,其余款项均未实际给付。
2014年11月21日,卢某某、谷某某、李某分别与刘某某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全部债权转让给刘某某。2014年12月8日,刘某某即向法院起诉,要求王建平等偿还上述全部欠款。
当地政府部门在2012年8月17日曾出台了《关于扩大开放、招商引资的若干政策规定(试行)》,其中规定了一系列针对招商引资的奖励政策和办法。据王建平叙述:刘某某曾建议利用政府的奖励政策获取招商引资奖励款,以此偿还公司欠款并获得巨额利益;为此,刘某某与王建平曾一起带人找到县有关领导落实招商引资奖励政策,刘某某谎称已向王建平的酒业有限公司投资7000万元,并称后续投资将陆续落实;刘某某向王建平提出若将酒业有限公司交给自己掌控,则由他来进行招商引资,并负责偿还该公司欠款,还可以解决生产中的资金短缺问题;王建平相信了刘某某的说法,认为这是一个解决问题的好主意,故接受了刘提出的方案,同意将酒业有限公司交给刘掌管。
2014年8月30日,刘某某与王建平针对酒业有限公司股权问题签订《协议书》,该《协议书》规定:1、如果承德御宴酒业有限公司最终由刘某某控制、经营及公司全部资产、全部股权为刘某某所有,则王建平同时享有30%的份额。王建平享有30%份额即享有30%的权益,同时也要按30%的份额承担相关债务及相应其他责任。2、如果承德御宴酒业有限公司最终刘某某没能经营及股权没有落到刘某某名下,则第一款协议无效。
王建平称:为了将酒业有限公司的控制权顺利转给刘某某,他曾经配合刘某某签订了多份虚假借款文件,并在法院主持的《调解协议书》等相关法律文件上签字。
核实人员注意到本案的一些证据材料存在明显疑点,其中:2012年5月17日,王建平与刘某某签订600万元《借款合同》,并打了收条;2013年1月6日,王建平与刘某某签订700万元《借款合同》,并打了收条;但核实人员没有查到这两笔借款的资金流动轨迹,且这两笔借款的证据材料只有复印件,当事双方均不能提供《借款合同》和收条的原件。为了说明上述两笔借款实际上是虚假交易,王建平提供了一份刘某某署名的《备忘录》影印件,内容是上述两笔借款已用酒抵顶本息。对此,王建平的解释是:上述两份《借款合同》和收条根本就是为了配合刘某某接管酒业有限公司而签订的虚假借款手续,完全不存在相关借款事实;为了避免日后弄假成真造成更大损失,才让刘某某写下的《备忘录》,并且销毁了《借款合同》和收条的原件。
经与刘某某所在单位核实,刘某某委托律师金先生与本栏目联系,否认王建平的指控,但没有提供具体否认理由和相关证据。
专家解读
针对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江平法律咨询服务机构专家组经过专题研讨发表了如下意见:
根据上述案情分析,相关情况符合“虚假诉讼”的特征。虚假诉讼的主要特征:1、双方当事人具有某种特殊关系,容易利用这种特殊关系捏造事实并实施“虚假诉讼”;2、双方当事人为尽快结案并实现非正当的利益之目的,默契配合,各种证据材料都很齐全,而且证据充分,法官很难发现破绽,因而很快就能以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结果结案;3、虚假诉讼案件调解率高;由于虚假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合谋串通,在案件事实方面没有争点或没有实质性的争点,而被告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往往也不作抗辩或不进行实质抗辩,法官稍做调解工作,当事人双方就能够达成调解协议。
具体到本案,如果控告人反映的情况属实,则相关情况属于典型的虚假诉讼的表现形式,首先是制造虚假合同,利用假合同制造虚假的债权债务关系,捏造虚假的债权债务纠纷,进而制造虚假的债权债务诉讼,其目的是通过虚假诉讼获得的胜诉判决来合法地转移一方当事人的财产;其次是制造虚假借据,双方当事人捏造虚假事实,制造虚假债权债务关系,并提起主张虚假债权的民事诉讼。
虚假诉讼实际上属于诉讼欺诈,但仅凭虚假诉讼还不足以成立诈骗罪。成立诈骗罪要求欺诈行为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之后作出财产处分。处分财产表现为直接交付财产,或者承诺行为人取得财产,或者承诺转移财产性利益。行为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他人放弃财物,行为人拾取该财物,从而使被害人的财产受到损害的,应以诈骗罪论处。根据刑法第266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犯罪。据此,联系本案案情分析,若本案控告人反映的事实确凿有据,则相关行为人通过虚假诉讼获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涉嫌诈骗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