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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庐山海会寺事件突破:“住持移交协议”非本人签署,非法无效! ...

时间:2016-10-22 12:25:07    来源:荆楚荆门网    浏览数:46  我来说两句() 字号:TT

作者:王连生

继九江市的统战部和民宗局亲自参与到庐山海会寺事件之后,该市的“网站记者”也开始参与进来。近日一连两篇“九江新闻”开始在网络上热推,其他微信平台如行空法师(能仁寺普钰法师)所在的法源寺“佛教文化遗产”微信号,还在这两篇文字的基础上再行“补刀”。

用“本市记者写稿”的方式继续回避协议公开

从最为直接的观感来看,上述“九江记者们”前往庐山海会寺看望衍意老法师,可谓直奔主题,一上来直接要的就是老法师的“亲口表态”——“交给普钰法师我很放心”“自愿移交管理权”。

客观来看,目前外界公众对事件的进程关注,实际上早已聚焦到几个比较关键的点上,其中之一,即是呼吁有关部门和相关涉事者,尽快向外界公众公开早先签订的所谓“住持移交相关协议”(涉及宗教活动场所法人、寺院管理权等)。

全面公开这份众所瞩目的“住持移交相关协议”,是最能够直接说明事件正义与否的举措,更是最速效的澄清外界质疑的举措。然而目前来看,九江当地却在采用“本市记者写稿”这一迂回方式,来填补“相关协议”的空缺,持续让公众对官方动作感到困惑,甚至对事件内幕浮想联翩。

具有法律意义的核心事实:“住持移交相关协议”非衍意法师本人签署,非法无效

庐山海会寺事件中的核心节点——“住持移交相关协议”的实际签署过程,目前已经向外界公众进行了披露。具有法律意义的核心事实是,真正签署所谓“住持移交协议”的,并非衍意法师本人,而是由其弟赵根生居士在某种情境下进行了代签,并且写下的是老法师自己的名号。

我国《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我国《合同法》第48条【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即所谓“无权代理”。

藉此可鉴,“住持移交相关协议”非衍意法师本人签署,在法律上非法无效。即从根源上可以解释,为什么从能仁寺普钰法师(行空法师)、到九江市区两级管理宗教的党政部门,虽然都曾对外表态“住持移交过程”有协议、有纪要、有见证,而这份空口铺排的“住持移交相关协议”,却迟迟未能与公众见面。

然而恰恰是在这份无法直面公众的“住持移交相关协议”之上,庐山海会寺的“两序大众”已被驱赶殆尽,部分殿堂也开拆了,部分寺内植被土地也被推平了,老师父师徒相守几十年的庄严丛林,演变成今日各种是非、各处危房的仓皇之地。

九江记者稿中的老法师表态酷似“答记者问”

在九江网站记者周某的稿件中,八十高龄衍意老法师的“亲口表态”是一段措辞严密、辞藻精到的表达,堪称新闻发言人“答记者问”。

暂且不论该市记者是如何采编到老法师的“亲口表态”,但看其通篇的行文表达,实乃愧对记者这一“无冕之王”的行业声誉,生生将一篇讲究客观中立的新闻纪实,写成了观点偏颇严重的事件评论。

然而无论如何,该市记者的软性公开介入,总比行政力量等的硬性直接介入要好很多。至少证明九江当地政风保持的是清明安定的主流氛围。自然,正如行空法师(普钰法师)所在法源寺的微信号“佛教文化遗产”上所说,“这次事件的最终结果如何,还有待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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