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嘉兴2月12日电(记者 胡丰盛 通讯员 童法)因为同一个案子,一栋楼五六个省份的31个人站在了一起,他们彼此都不相识;因为一块“天外飞砖”,2岁女童小薇(化名)颅骨粉碎性骨折,颈椎半脱位。然而,砖头是谁扔的,却无法确定。近日,浙江桐乡法院判决该居民楼3楼以上的18位租客分别补偿小薇3105.5元,合计5.5万余元。
小薇一家是四川人,父母在桐乡打工,平时由奶奶带她。
2016年11月19日上午,奶奶推着婴儿推车里年仅2岁的小薇一起去买菜。经过桐乡市民丰路桐庆小区时,“突然听到砰的一声响,看到一块砖头弹出去两三米远。”奶奶还没反应过来怎么回事,就听到婴儿车里的孙女大哭了两声,然后没了声音,头上有流血。
很快,小薇被送到医院。经诊断,小薇颅骨粉碎性骨折,颈椎半脱位。碎骨头扎在脑子里面,伤到了脑神经,小薇做了开颅手术,医药费花掉了6万多元。
砸中小薇的是半截多孔砖头。砖头掉落的位置,正对着一栋5层高楼房的楼梯间。
在5楼的楼梯间,确实有一些多孔砖。民警根据路面监控还原了事发经过,但是,监控只拍到3楼以下的画面。结合砖头落下的抛物线等,可以确定砖头是从涉案房屋3楼以上的某处被人为扔下来的。到底是什么人,从什么具体位置扔下的砖头,这些仍无法确认。
小薇的父母索赔无门。这栋楼5层高,一共19个房间出租,租客多达29名。加上没有住在这里的房东夫妇,有嫌疑的一共31人。无奈之下,他们把房东夫妇和所有租客都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医药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等6.6万多元。
2017年9月,桐乡法院第一次开庭审理此案。开庭当天,一共19名被告到庭,都是来喊冤的。“房子是我的,但我没有住在这里啊!”房东苏某说。“当天我在海宁上班,回家时已经看到派出所的人在调查,都不知道出了什么事。”租客王某辩解。“我租的房子是朝西的,砖头是东面扔下去的,所以不可能是我家里扔的。”“我还在坐月子啊!”其他租客也纷纷辩解。部分租客还拿出了“当天在上班”等不在场证明。
第二次开庭后,法官判决其中18位租客每人补偿小薇3105.5元,合计5.5万余元。他们中有的人觉得自己很冤,毕竟扔下砖头的应该只有一个人。为什么这么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87条:从建筑物上抛掷或跌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予以补偿。
“大家来补偿,对原告来说,是一种更好的保障。”主审的陈法官说,这18位租客都是3楼以上的。当然,并不是3楼以上的所有租客都承担责任,能证明自己当时不在家的已排除在外。1楼和2楼的住户免责,是因为监控看得很清楚,砖头是从3楼以上的位置丢下来的。如果说1楼和2楼的人可能跑到楼上去,那外面的人也可能跑进来,就说不清楚了。而房东虽然是房屋的所有人,但他们毕竟没有住在这里,不是这个建筑的使用人。从所有的证据材料来看,这块砖头是人为抛出来的,而不是建筑物上掉下来的,不存在管理不善的问题。“希望所有住高层的居民,大家都能提高自己的个人素质。”陈法官提醒大家说。毕竟你随手的一个动作,也许会对别人造成很大的伤害。(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