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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涉案金矿,为何两地司法认定截然不同

时间:2016-09-27 12:25:12    来源:网络    浏览数:46  我来说两句() 字号:TT

   —— 司法执行岂能止步于人大代表身份

  人大代表应当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法行使代表职权,积极履行代表义务,充分发挥代表作用,不应是犯罪嫌疑分子的保护伞。近期网上对辽宁省人大代表贿选案的报道,引起了大家对人大代表这个特殊身份的关注。

  今年1月,各主流媒体就河北沧州人赵召国遭遇的“司法难题”纷纷报道和转载(《一案件引发两地公安、法院“隔空打架”》、《合同诈骗VS经济纠纷 ——由一起案例所引发的讨论》),现在已经过去了9个月,关于案件最新进展如何?

  据了解,赵召国通过杨跃星介绍,与其共同接受招远市河西育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育林公司)投资的梅河口市岫林金矿有限公司100%股权并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在履行《股权转让协议》的过程中,赵召国发现杨跃星和育林公司虚构事实、出具虚假证明,使其产生对岫林金矿实际价值的错误认知,诈骗他3300万元,遂向沧州市公安局报案。沧州市公安局于2015年1月14日以杨跃星和育林公司涉嫌合同诈骗立案侦查,对育林公司副总经理刘美艳、员工杨洪涛、杨跃星上网通缉。2月3日,育林公司起诉杨跃星、赵召国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由招远市人民法院立案受理。5月19日,犯罪嫌疑人之一杨跃星落网。6月25日,沧州市人民检察院正式以涉嫌合同诈骗罪依法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杨跃星。11月26日,该案移交沧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16年6月5日,沧州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该案提起公诉。本案将于近期公开开庭审理。

 与此同时,赵召国对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认定《股权转让协议》有效,并要求赵召国继续履行)的结果不服,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正式立案再审,并将于近日对此案进行听证。

  赵召国因杨跃星和育林公司在签订和履行《股权转让协议》的过程中涉嫌合同诈骗行为而对其提起控告,目前该案于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等待审理;同时,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就因为同一《股权转让协议》的履行问题引发的“经济纠纷”将进行听证审理。同一法律事实,却分别涉及经济犯罪嫌疑和经济纠纷。赵召国一方面是经济犯罪中的受害人,一方面却因为未履行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而被列入失信人员名单,财产被查封,不能坐飞机、高铁,不能进行正常的生意来往,严重影响到其企业的发展,几十名员工已经一年多未开工资,造成几十个家庭无法生活,企业和个人遭受重大经济损失,个人承担着巨大的精神压力。为此,赵召国多次到沧州市公安局上访,要求对育林公司犯罪嫌疑人刘美艳、杨洪涛实施抓捕。但办案人员表示,他们不敢去招远市办案,在招远市办案过程中,遭遇多辆社会车辆对办案人员跟踪,严重威胁到办案人员的人身安全。沧州市公安局在今年1月去招远市冻结育林公司账户的过程中,查实在其账户上的几千万资金在冻结前半小时被转走,存在严重的地方保护、通风报信、跑风漏气的违法现象。

此外,2015年9月17日,经沧州市公安局侦查,认为育林公司实际控制人赵景刚涉嫌合同诈骗,故向招远市人大发函,称“由于赵景刚涉嫌合同诈骗,建议允许对赵景刚采取强制措施。”2015年9月25日,招远市人大常委会回复沧州市公安局,称“经调查,招远市河西育林有限责任公司诉赵召国、杨跃星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一审赵召国败诉,现二审法院在审理中,经主任办公会专题研究,决定不提交市人大常委会。”法实践中出现过司法办案机关提请暂停代表资格报告后,有的人大常委会久拖不决、不作决定的问题,使办案机关处于两难境地:直接对人大代表采取拘留、逮捕、追逃等强制措施,则意味着违法办案;而放弃对人大代表的强制措施,又势必影响案件后续的取证等工作,容易出现串供或逃跑,影响正常办案。

待审的合同诈骗案与待听证的股权转让纠纷,指向的均是同一个《股权转让协议》,亦为同一法律事实。沧州市公安局在股权转让纠纷审理过程中,向主审法院发函件、刑事立案通知书、逮捕通知书等文书,建议中止审理,而且合同诈骗案件立案早于招远市人民法院的民事立案。主审法院应当在侦查机关对涉嫌刑事犯罪的事实查清后,由法院先对刑事犯罪进行审理,再就涉及的民事责任进行审理。然主审法院在收到以上文书后,仍然对民事案件继续审理并作出生效民事判决书,这就造成了就同一法律事实做出了不同认定而导致的尴尬。

  此案引起了社会的高度关注,针对同一份《股权转让协议》引发究竟是经济纠纷,还是经济犯罪?为何导致了两地司法部门对该案性质产生了完全不同的认定?到底最终案件何去何从?有待我们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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