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被外界传得沸沸扬扬的蓝色光标股东李芃诉蓝色光标事件有了新进展——日前,蓝色光标董事长、实际控制人赵文权一方对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的自然人李芃、刘彩玲、西藏山南博杰投资咨询合伙企业、西藏山南博萌创业投资管理合伙企业起诉自己的民事诉讼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该案应该提交下级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此举一出,坊间哗然,有专家当即指出,赵文权提出管辖权异议有拖延诉讼进程的效果。9月28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做出明确裁定,认定原告李芃等人的起诉完全符合最高人法院关于管辖权的司法解释规定,除了驳回赵文权一方提出的异议,同时还裁定案件受理费由赵文权一方承担。
这份裁定书的出现让整个蓝色光标赵文权抽屉协议案脉络进一步明晰,李芃等转让方的合法权益有望陆续获得来自法律层面的保护。
而根据公司法和蓝色光标章程规定,虽然赵文权可以通过无理的管辖权异议程序拖延诉讼时间,但公证书确认的其个人所负数亿元巨额债务已经确定逾期,而自2016年7月日起,其担任的“亚洲公关第一股”上市公司董事长职位已经处于持续违法状态,相关情况已经引起投资者和监管部门的关注。
蓝色光标董事长涉及巨额债务,而且数额高达数亿元之多,这听起来匪夷所思。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呢?
事情的原委还必须从那场始于蓝色光标收购博杰广告蓄谋已久的“阴谋”说起。
2013年8月12日,李芃等四方将自身持有的博杰广告89%股权过户至蓝色光标名下,蓝色光标成为博杰广告的唯一股东。而伴随这次收购行为还同时诞生了一份《购买资产协议书》,在这份协议书中双方约定,李芃仍全面负责博杰广告的业务经营且需任职至少五年。而为了让李芃的行为在自己的约束之下,蓝色光标煞费苦心地预定了盈利补偿义务,并针对收购作价较低的情况设置了调增价款机制——博杰广告2013年、2014年、2015年和2016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扣非净利润,应分别不低于2.07亿元、2.38亿元、2.73亿元和2.87亿元,若实际利润低于上述承诺利润,李芃等人应进行赔偿;若博杰广告2013年至2015年实际利润合计超过93,366万元,即以2012年净利润1.8亿元为基数实现每年30%的复合增长率,则交易价格调整为当时作价的1.25倍,即20.025亿元,也就是说李芃等转让方将获得4亿元的增价“奖励”。相关资料显示,2013年度和2014年度,李芃带领博杰广告在2013年和2014年分别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扣非净利润2.32亿元和2.83亿元的业绩,年增长率达到30%。博杰广告超额实现了《购买资产协议书》约定的业绩承诺。
如果事情按照这样的发展轨迹下去也就没有任何悬念,李芃等转让方在三年后将取得自己该得到的巨额奖励,而蓝色光标也将让这次收购绽放出更大的价值光芒。
但事情的发展往往非人所愿,随着双方磨合程度的深入,一种不祥的气氛在双方之间逐步滋生。蓝色光标内部存在的一些不合法合规的经营行为让李芃如坐针毡,而他由此产生的董事反对票让蓝色光标,特别是董事长赵文权格外难受,拔掉李芃这颗“钉子”让一切回到自己可控的轨道中来也许就是那段时间赵文权董事长心中最急不可耐的重要待办事宜。
很快,长袖善舞的赵文权就开始自己的计划,免除李芃博杰广告总经理职位,接手博杰广告的经营。
赵文权向李芃提供了经北京市国立公证处公证的自己签署的《承诺函》,承诺:如博杰广告实际经营业绩未能完成《购买资产协议书》约定的业绩承诺,导致李芃及其他转让方未能获得4 亿元奖励,赵文权本人承诺将差额补足并支付给李芃及其他转让方,确保李芃及其他转让方获得包括根据《购买资产协议书》得到的所有股份及4亿元奖励在内的所有利益;如果李芃及其他转让方因未达到《购买资产协议书》约定的业绩承诺标准而导致李芃及其他转让方持有的蓝色光标股份被注销或者承担现金补偿义务,赵文权将对李芃及其他转让方的前述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所有承诺的补偿应当在2016年6月30日之前履行。
在蓝色光标免除李芃博杰广告经理、法定代表人既成事实的情况下,赵文权的这份承诺又做了责任兜底,纵有万般不情愿,但李芃似乎已经没有理由继续待在博杰广告,如果能够预见未来即将发生的一系列事件,李芃还会选择接受吗?答案一定是否定的。
“其实从旁观者角度纵观整个事件,蓝色光标赵文权就是设了一个大大的局,只是这个局太大了,深处其中的李芃虽然在广告行业摸爬滚打了许多年仍然没有察觉这个局的险恶,一边是一心向善的毫无戒心,一边是处心积虑地谋篇布局,结果自然一目了然”一位法律界资深人士现在说出的话直接命中本次事件的要害。事件的走向证明,一直踏实经营广告的李芃显然不是长袖善舞的天蝎男赵文权的对手。
2014年12月,蓝色光标与转让方签署《关于提前支付调增价款的补充协议》,确认在2013年度业绩、2014年度预计业绩完成较好的基础上,蓝色光标同意提前支付部分调增购买价款11500万元,其中1500万元由蓝色光标直接扣除用于奖励博杰广告业务团队成员。之后,蓝色光标向转让方支付1亿元。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认为是蓝色光标对李芃任期内工作成绩的肯定。
但是在赵文权出具的《承诺书》中剩下的那3亿元却迟迟没有到位,离承诺的支付最后日期已经过去了3个月。更有甚者,蓝色光标董事会恼火于李芃等转让方做出的诉讼行为,竟禁止李芃“转让所持股份”,霸王硬上弓的行为看起来轻描淡写,实则强横至极。蓝色光标董事会选择用行动“声援”其实际控制人赵文权的错误行为。
只是,这些企图转移公众关注视线的行为却掩盖不了事实真相——赵文权杯酒释兵权的同时忘记估算那杯酒的分量,那并不是一杯普通的82年拉菲。
梳理完整整个事件的来龙去脉,我们可以清楚地发现,赵文权作为蓝色光标董事长有明显的两点违法违规行为——首先,在博杰广告的业绩对赌期间,作为公司董事长,他超越其个人职权擅自免除李芃的职务和其对博杰广告应付的经营责任和义务,给公司造成了巨额损失;其次,在其公证允诺的承诺函保证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仍未履行到期债务,任由欠债状态持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在蓝色光标公司章程第九十六条第一款中也明确规定:“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其中第(五)项规定:“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偿还”;该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公开查询到的蓝色光标公司章程第九十六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其中第(五)项规定:“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偿还”;该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毫无疑问,诚若李芃等转让方提交的北京市国立公证处出具的(2014)京国立内证字第10546号公证书属实,那么赵文权已经身负3亿元的巨额债务自2016年7月1日起逾期未偿还就是铁板钉钉的法律事实,而其作为蓝色光标董事长的资格也就值得商榷了——按照公司法及上市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身负巨债的赵文权将不能继续担任董事长在内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中的任一职务,蓝色光标及其董事会也有义务免除其职务。而如果真的到达这样地步,赵文权还能利用手中的权柄操纵董事会为所欲为吗?
很明显,赵文权意识到了这场诉讼可能会对自己产生的重大影响,在北京市高院规定的提交答辩状期间,他竟然提出法院管辖权存在异议,这样的“插边球”显然不能对整个案件的诉讼产生根本性的影响,充其量就是部分专家认为的“拖延时间之嫌”。28日,北京市高院做出的裁定着实给了这位一向自大自负的董事长一记响亮的耳光——法院认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而北京高院的管辖权更是不容置疑。
笔者注意到,这样的事实已经引起了部分投资者的担心和忧虑,甚至有股民公开表示,赵文权为了一己之私不按照法律法规辞去董事长职务让蓝色光标的品牌价值受到了很大的伤害,而这对于蓝色光标的未来发展不啻于一枚定时炸弹。
对于上市公司而言,如何保护公司和众多投资者的利益是第一要务,任何损害其合法利益的行为都应该得到制止,蓝色光标对董事长赵文权错误行为的纵容无疑成为了一个负面的典型,这样的行为的继续,毫无疑问会对中国证券市场的规范产生巨大的影响,想必相关的证券监管部门不会对这样的违规行为坐视不管的吧?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这次的裁定中也指出,赵文权如果不服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接下来的十天时间对于蓝色光标董事长而言,显然意义非常,长袖善舞的赵文权在森严法律的步步紧逼下将如何“谋篇布局”,让我们拭目以待,但是综合之前他的一系列应对表现,外界人士均表示对此并不看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