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丰银行高管私分侵占巨额公款”事件又有新进展。
9月20日下午,恒丰银行前行长栾永泰委托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律师王令在其实名认证的新浪微博“真的是律师”上,贴出了栾永泰亲笔署名的《致恒丰银行全体员工的一封公开信》,和一封发给烟台市委、市政府、恒丰银行的《“恒丰银行高管私分侵占巨额公款”事件律师函》。
两封信函均指出,此前恒丰银行《致党和政府的公开信》失实,是对栾永泰进行人身攻击与安全威胁。
中秋节前,《南方都市报》一篇名为《恒丰银行前行长栾永泰:我确实分到了2100万》的报道,再次引发外界对恒丰银行高管私分公款事件的关注。
《南方都市报》的文章称,“今年5月份,作为12家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之一的恒丰银行,被爆出在2015年年初,高管们通过香港东亚银行账户,私分过亿元公款,其中董事长蔡国华分得3850万元,时任行长栾永泰分得2000余万元,副行长毕继繁分得1800万元,其他高管分获数额不一款项,而最低额在800万元左右。”
随后,有媒体爆出栾永泰因接受《南方都市报》采访承认收到巨款,被恒丰银行董事长蔡国华组织1万名职工在《致党和政府的公开信》上签名,要求揭发查处。
9月19日,一篇名为《恒丰银行要求1.1万全体员工揭发原行长》的报道指出,《南方都市报》报道后,9月13日下午,恒丰银行党委召开扩大会议。会议精神传达的文件内容显示,在“传达总行党委会议精神”的讲话内容中,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是“要认清栾永泰团伙的本质”,“栾永泰及利益团伙目的就是想将恒丰银行据为己有,成为私有财产”;二是“要立场坚定,坚持对内一个核心,对外一个声音”,“就是以总行党委、董事会为核心,不利于恒丰银行的话不说,不利于恒丰银行的事不做”;三是“要统一思想,让全行1.1万名员工发声发力,主动检举和揭发他们的违法犯罪行为”;四是告诉大家“有市委市政府、省委省政府做坚强后盾”。
9月19日当天,栾永泰拟好《致恒丰银行全体员工的一封公开信》,公开回应称,组织恒丰银行内部员工统一签名揭发他的行为是一出“闹剧”。
栾永泰称,他一直是被动采访,自5月份以来媒体关于恒丰银行的负面报道,其爆料均与栾永泰无关。
公开信还反驳了所谓“栾永泰及利益团伙”想将恒丰银行据为己有的说法。栾永泰在公开信中称,“我在2014年12月份由于身体健康的原因,怕耽误工作就向董事会递交了辞去恒丰银行行长、董事的申请,2015年4月份恒丰银行董事会批准了我的辞职申请,2015年6月份我办理了退休手续。如此情况下,我怎么去控制恒丰银行,有什么手段把银行据为我的团伙所有”等。
9月20日,王令在接受界面新闻采访时称,19日他已经将《“恒丰银行高管私分侵占巨额公款”事件律师函》以特快专递的形式发往烟台市委、市政府和恒丰银行。
王令称,恒丰银行以公开信(《致党和政府的公开信》)的形式处理,是因为恒丰银行内部有人紧张,想对高管“私分”巨额公款的性质进行混淆,事情的性质本来是媒体对恒丰银行私分公款的监督报道,有人想把该事件性质模糊为栾永泰及利益集团在操纵此事。
在王令看来,事情的核心是——钱是以什么样的形式发出去的,作为国资银行是否经过(董事会)会议决定,或者说是否经过班子会议决定,如果是班子会议决定那是私分,而当时作为行长的栾永泰根本不知道如何分配这些钱,所以用“私分”不太准确,应接近的是“侵占”。
以“秘密薪水”的形式发放是不合适的,同时王令质疑,恒丰银行自己开银行,为何高管要通过东亚银行账户私分公款?
王令同时回答了界面新闻记者的另一问题,“如果不经过股东会议或者高管会议,栾永泰即使被动分得2000多万,应当如何处理?”
王令称,如果说经过班子会议了,那无疑参加班子会议的每个人都要承担责任;如果是被动接受,那这个钱是违法的,那被动接受的就应该返还,而主导发放的人承担的责任会更大。
界面新闻记者拨通了恒丰银行监事长宋恒继的电话,宋恒继称会安排人联系界面新闻记者。之后一位自称恒丰银行品牌部的李姓工作人员告诉界面新闻记者,栾永泰恶意炒作,与事实不符。该工作人员明确说,肯定不存在“私分公款”,但是对于高层是否分钱,他就不清楚了,其他的具体细节需要再进一步了解才能回复。
界面新闻记者又试图电话联系恒丰银行董事长蔡国华和行长林治洪,均未接通。
附件一:
致恒丰银行全体员工的一封公开信
恒丰银行的各位同事:
你们好!
我是恒丰银行前任行长栾永泰。据媒体9月19日公开报道,9月13日以来,在蔡国华董事长的部署下,恒丰银行在内部展开了一场针对我个人的所谓签名闹剧,要求银行全体1.1万名员工揭发我栾永泰所谓罪行,并召开党委扩大会议,传达“认清栾永泰团伙的本质”、“栾永泰及利益团伙目的就是想将恒丰银行据为己有,成为私人财产”等内容,对我本人名誉造成极大伤害。为澄清事实,以正视听,特就此发表一封致全行员工的公开信。
一、今年5月以来,一些媒体在报纸和网络上反映了我行职工入股未获批准、总行高管私分上亿公款等问题,我在此说明一下。今年8月份《南方都市报》记者三番五次地打电话给我,要求采访我,开始均被我以退休、不了解情况拒绝了,后来他又打电话说手里有我分钱的证据,称我是分钱的主要当事人。无奈的情况下,我便接受了他的采访,他拿出一份东亚银行的对账单给我看,从数额上看确实是蔡国华董事长给我的东亚银行银行卡明细。我不会撒谎,也不能撒谎,便向他说明了前后经过和我对这个事情的一些看法和观点。要特别说明的是,自5月份以来媒体关于我行的负面报道,其爆料均与我无关。在此,我建议:行里应该正确面对媒体披露的私分公款问题,明确回应“分了还是没分”,“分的依据又是什么”,这涉及恒丰银行声誉及是否违法犯罪等问题,应该向广大员工和社会大众解释清楚。如果媒体的报道与事实不符,我行就应该运用法律手段来维护恒丰银行的合法权益,以正视听,而捏造事实的人也应受到法律的惩处。
二、目前行里的一些做法不利于行里的稳定和问题的解决。一是说我捏造事端、伪造证据、恶意诽谤、干扰司法程序、破坏金融秩序,说这些话是要有事实依据的,凭主观臆断就下结论,会造成事实上的误判;二是说以我为首的利益集团以不可告人的目的,牟取巨大非法利益。这项指控,证据又何在呢?我和谁结成了团伙,要谋取什么巨大的非法利益呢?
三、说我贪赃枉法,拒不退还350万元非法所得。在此,我要向同事们解释一下,当时购买的恒丰银行股权是总行会议商定的,目的是为提振恒丰银行股东信心,我们是按照当时市场价格合理地支付了对价。结论怎么能说是非法所得。具体数额是348万元出售股票收入。烟台市纪委的同志曾打电话说让我把348万元资金交回来,理由是其他同志都没卖,只有我卖了。由于当时我实在没有现钱便向纪委的同志说,反正我的股权投入也不止348万元,假如要我们退股,就从我的退股资金中扣除吧,之后他们再也没有催过我。后来蔡国华董事长对我说,你卖股票的钱不用退了,他已经和纪委说好了。怎么就定性为拒不退还非法所得呢?
四、说我的目的是要控制恒丰银行,把银行搞成以我为首的利益集团的银行,依据又是什么呢?事实是:我在2014年12月份由于身体健康的原因,怕耽误工作就向董事会递交了辞去恒丰银行行长、董事的申请,2015年4月份恒丰银行董事会批准了我的辞职申请,2015年6月份我办理了退休手续。如此情况下,我怎么去控制恒丰银行,有什么手段把银行据为我的团伙所有。
五、当时行里分给我的2100余万元钱,我是被动接受的。当时蔡国华董事长对我说,你要退休了,说我曾经为恒丰银行做出了巨大贡献。2009年至2013年副行长主持经营管理层工作期间,我的薪酬和其他的高管是一样的,说每年要奖励我300万-400万元。因此我的2100余万元就是2009年至2013年的奖励、2014年全年和2015年上半年绩效工资的总和。这是事实。媒体在调查报道此事时采访过我,我如实说明了上述情况。
我是2009年2月份开始担任副行长主持恒丰银行经营管理层工作的,五年来进行了执行力建设、效益管理、内控建设、风险管理等一系列主题年活动,使恒丰银行的经营、管理、效益都得到突飞猛进的发展,从2008年末的存款600多亿元上升到7000多亿元,总资产1000多亿元上升到7700多亿元,利税从十几亿元到2013年达到133亿元。2013年全行人均资产、人均利润、网均资产、网均利润都是全国的第一名,不良资产拨备率达到378%,贷款损失准备充足率达到1000%多,拨贷比达到3.18%。以上数据是在2013年末将全部逾期欠息贷款划为不良贷款后的结果。我当时只是想蔡国华董事长和毕继繁行长刚到恒丰银行,一是为了留点家底以便以丰补歉,二是为他们开展工作打个基础。我真的很爱这个银行,所以在我身体不好的情况下提出了辞去行长的职务,主要是怕耽误工作。
说实话,我是很爱这个银行的,她毕竟有我27年的奋斗和心血,我无论在任何场合见到恒丰银行的在岗员工,都会对他们说,一定要在组织领导下努力工作,发扬恒丰银行的优良传统,把恒丰银行管理好、建设好、发展好。但是,现在把恒丰银行经营效益下滑、职工降薪和对我个人的诽谤、诬陷和诸多的不实之词强加到我身上,我是不会答应的。我也会向党委、政府说明情况,通过正当的法律途径依法维护我的合法权益,目前我已经委托北京才良律师事务所王令律师代为处理。
栾永泰
二0一六年九月十九日附件二:
律师函
烟台市委、市政府、恒丰银行:
悉闻恒丰银行董事长蔡国华先生正组织恒丰银行万名员工签署《致党和政府的公开信》,对恒丰银行原行长栾永泰先生进行人身攻击与安全威胁。栾永泰先生十分震惊,为维护其自身合法权益,委托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王令律师发布律师函如下:
一、恒丰银行《致党和政府的公开信》严重失实。
该公开信描述“栾永泰不断捏造舆论事端,以个人爆料的形式利用网络媒体发表了数篇严重失实报道并伪造证据,对恒丰银行进行恶意诽谤和肆无忌惮的攻击,妄图干扰司法程序、破坏金融秩序、拖垮恒丰银行改革进程,甚至进一步摧毁恒丰银行,以达到栾永泰及其利益团伙不可告人的险恶目的和谋取巨大非法利益的企图”。该描述是完全失实的。
1、栾永泰先生并非“恒丰银行高管私分侵占巨额公款”媒体曝光事件的爆料人,其本人仅仅是在被动接受采访的时候,如实回答曾接受恒丰银行董事长发放的工资及奖励2000万元。并且,栾永泰先生在接受采访的时候,并未提及其他人所获款项。有关恒丰银行董事长蔡国华先生领取3850万元公款的报道,栾永泰先生并非消息源和爆料人。
2、栾永泰先生没有如公开信所称的“对恒丰银行进行恶意诽谤和肆无忌惮的攻击”的行为。“恒丰银行高管私分侵占巨额公款”媒体曝光事件是舆论监督事件,绝不可将其性质转化为栾永泰先生的过错。
3、栾永泰先生绝无公开信指责的“妄图干扰司法程序、破坏金融秩序、拖垮恒丰银行改革进程,甚至进一步摧毁恒丰银行”的行为。事实上,栾永泰先生与恒丰银行无任何利害相关的司法程序,也不可能影响任何司法程序。栾永泰先生自从部队转业以来,数十年奋斗在恒丰银行的工作岗位上,从一般员工到支行领导、总行行长直至退休,陪伴和见证了恒丰银行的成长。作为老恒丰人,既深受恒丰培养而成长,也对恒丰银行怀有深厚感情,不可能做出对恒丰不利的事情。
4、公开信指称的“栾永泰及其利益团伙不可告人的险恶目的和谋取巨大非法利益的企图”亦无事实依据。栾永泰先生自退休后,除正常领取退休金,与恒丰银行并无利益牵连。恒丰银行公开信中关于“利益集团、险恶目的、谋取巨大非法利益的企图”的表述纯属捏造、诽谤。
二、“恒丰银行高管私分侵占巨额公款”媒体曝光事件是媒体舆论监督行为,不可将其莫须有罪责强加于栾永泰先生。
如前所述,媒体曝光事件,是舆论乃至公民履行正当权利的一种方式。栾永泰先生并非爆料人,仅仅就自己知情的一小部分事实,接受了媒体采访。“恒丰银行高管私分侵占巨额公款”事件是否存在、是否属实、如何定性取决于党纪和司法部门的调查结论。而绝不可混淆视听,将该事件强加为栾永泰先生所谓的别有用心,将舆论对贪腐事件的曝光监督转化性质。
三、《致党和政府的公开信》严重侵害了栾永泰先生的合法权益,投诉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应受保护。
公民的名誉权和人身安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非法侵害。《公开信》捏造事实,充斥文革语言地进行人身攻击,并以向中央省市各级领导的形式发出,不仅客观上是对党委政府的倒逼,也实质上侵害了栾永泰先生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由此可见,举报是公民的基本宪法权利,而与一切腐败现象做斗争是共产党员的基本要求。“恒丰银行高管私分侵占巨额公款”虽非栾永泰先生爆料,但鉴于蔡国华先生的所作所为,栾永泰先生将在今后有权行使公民权利和践行党员义务,依法依规向组织上反映情况。
鉴于《致党和政府的公开信》严重失实,鉴于该公开信严重侵害栾永泰先生的合法权益,并鉴于事态发展威胁到栾永泰先生的人身安全,受栾永泰委托,本律师要求恒丰银行相关责任人立即停止侵权,并请求烟台市委市府督促恒丰银行相关责任人停止侵权,我方保留通过各种方式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权利。
特此致函,盼予重视。
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
律师王令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