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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金广告“高调”投放 小心踩红线

时间:2016-11-09 09:19:16    来源:中国网    浏览数:46  我来说两句() 字号:TT

  随着“双十一”的临近,沉寂了一段时间的互联网金融广告再次“高调”起来。业内人士提醒,相关企业在发布广告以及推广促销活动时,切勿踩红线,因为后果很严重。

  27岁的陈小姐是上海一家外企的白领,平时是个网购重度爱好者。对于即将到来的“双十一”,她早已经跃跃欲试。从10月下旬就开始关注各大电商以及比价网站的更新。

  不过,当她浏览某比价APP时,却发现了某家互联网金融平台的推广广告,点击进去直接跳转至上述平台。这让她颇有些意外,因为在她的印象中,今年下半年以来,类似的互联网金融广告似乎“销声匿迹”了。“之前也看到新闻说要整治互联网金融广告,所以我一直以为这类广告已经不让做了。”陈小姐告诉《国际金融报》记者。

  事实上,互联网金融广告一直都没有消失,但与前两年相比“低调”了很多。“下半年我们应该不会做大规模的广告投放,一方面是监管环境趋严,不希望太高调被关注;另一方面是行业进入整合期,希望借这段时间修炼内功。”上海某大型网贷平台品牌部负责人在接受《国际金融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不过,随着“双十一”的临近,也有一些互联网金融平台按捺不住了,开始广告推广和促销活动。《国际金融报》记者在百度上使用“互联网金融”、“双十一”的关键字组合搜索,共得到了约78万个结果。

  那么,在互联网金融广告“严查”阶段,互联网金融平台在发布广告以及推广促销活动时,又有哪些需要注意的地方呢?

  “九条红线”不能踩

  对于究竟是否该发布广告,以及如何发布广告,其实互联网金融平台也很苦恼。

  此前,乐视金融CEO王永利在接受媒体记者采访时就表示,乐视金融刚刚推出理财产品时,曾有朋友询问自己“这是你们的吗?”、“不是骗子吧?”这让他感觉到,一个新的金融机构还是需要宣传,让大众知道自己。

  这也是为何互联网金融平台初创阶段,会花费大量资源打广告,甚至造成了广告市场的混乱。

  今年4月,为了配合国务院出台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活动,工商总局等17个部门联合印发了《开展互联网金融广告及以投资理财名义从事金融活动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下称“《方案》”),并划定了“九条红线”。

  其中,互联网金融平台邀请明星、专家做广告站台;在广告中夸大、虚假宣传;承诺保本保息等“司空见惯”的宣传行为,都被严格禁止。

  《方案》同时提出,专项整治工作共分为四个阶段。今年11月底前要完成清理整治工作,“对有关企业和网站自查整改后仍存在的问题进行治理,依法查处违法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案件,严厉惩治违法责任主体,公开曝光典型案件,震慑违法行为”。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谭鸿对《国际金融报》记者强调,广告是互联网金融平台重要的宣传手段。平台宣传的手段和方式一定要合法合规,否则会承担相应的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会被吊销营业执照;若给消费者造成损害将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若构成犯罪还将承担刑事责任。

  加强审查力度

  受监管政策的影响,已有广告发布平台加强了对互联网金融广告的审查力度。今年4月,有媒体报道称,央视广告部审查科要求集资类金融广告在投放时需要向央视出具银监会的证明文件。

  对此,互联网金融平台惠金所相关负责人回复《国际金融报》记者,任何行业的广告发布都有相应的法律法规要求,同时还有广告渠道自身的管理规定,包括对广告内容的审核,需要提交的材料一般包括营业执照、业务说明等。

  “除了严格按照广告要求进行发布之外,互联网金融平台也应该对广告发布平台做出风控分析,了解其过往以及现有的广告客户、用户群体和平台产品的匹配性,以及是否有成熟的媒体法务审核流程和标准等。”上述负责人表示。

  除了《方案》划定的“九条红线”之外,互联网金融广告也不能违反《广告法》、《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暂行方案》”)的规定。

  比如,“付费推广”将被纳入互联网广告范畴。谭鸿对《国际金融报》记者表示,如果互联网金融企业对自己的网站或者产品进行了付费推广,也将被纳为互联网广告范畴,受《广告法》、《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约束。

  此外,《广告法》第14条明确规定,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对广告明显标注“广告”字样。

  而互联网金融高管在朋友圈发布理财广告时,也应当多“小心”。《暂行办法》第11条对互联网广告的发布者进行了规定:“为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推送或者展示互联网广告,并能够核对广告内容、决定广告发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互联网广告的发布者。”

  谭鸿表示,这意味着,对广告发布者的范围进行了拓展,诸多互联网金融自媒体广告也将被纳入监管范围。“对于那些能够对广告发布具有掌控力的互金企业的高管人员在利用微信、微博等社交媒体发布理财广告时,也应当尽到广告发布者的义务,履行相应的审查义务”。

  同时,一些互联网金融企业通过在贴吧、微博、社区等互联网媒介大量刷好评等行为也受到约束。谭鸿表示,《暂行办法》对互联网广告活动中的不正当行为作出了禁止性规定,对诸如浏览器拦截、过滤和覆盖网站广告,流量劫持广告,“刷”流量、阅读量等行为进行了全面禁止。

  促销也有雷区

  除了投放广告之外,不少互联网金融平台和理财平台还推出了“双十一”的促销活动。比如,投资满额就抽奖、返现、送京东卡等购物卡,甚至以“加息券”的方式进行促销。

  对于此种促销行为,互联网金融平台又有哪些需要注意的事项?

  谭鸿告诉《国际金融报》记者,平台对于投资满一定的金额即赠送奖品,这是一种促销手段,属于有奖销售。京东卡是预付卡,若将其视为现金,则相当于平台给予消费者的折扣。

  “赠送奖品和京东卡的做法不具有承诺收益的意思,属于正当宣传。值得注意的是,当平台为奖励部分购买者而进行抽奖式有奖销售,需注意不得进行欺骗性有奖销售,并严格遵守最高奖的金额不得超过五千元的规定。”谭鸿表示。

  而根据《方案》,互联网金融广告应当依法合规、真实可信,不得含有对未来效果、收益或者与其相关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的。

  谭鸿认为,对于平台赠送“加息券”进行促销的行为,若平台宣传不当,未做明显提示,可能使投资者误解,认为是对未来收益的保证或承诺。建议平台在宣传时应当明确“使用加息券不具有承诺保收益”的意思,并提示投资风险,避免因宣传不当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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