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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车第一案”一审宣判 来看两大焦点是如何审理的

时间:2017-01-03 18:00:18    来源:中国新闻网    浏览数:46  我来说两句() 字号:TT

  新华社济南1月3日新媒体专电题:“专车第一案”一审宣判 来看两大焦点是如何审理的

  新华社“中国网事”记者王志

  备受关注的中国“专车第一案”2016年12月30日一审宣判,判决撤销济南市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服务中心对“专车”司机陈超的行政处罚。下面,一起来看此案广泛关注的两大焦点,法院是如何审理的。

  【案情回顾】市民“专车”送客被诉“非法运营”

  2015年1月,济南市民陈超在使用滴滴专车软件开“专车”送客时,被济南市客管中心认定为非法运营的“黑车”,予以查扣并处2万元罚款。

  不满处罚结果的陈超一纸诉状将济南市客管中心告上法庭,要求撤销行政处罚。此案是针对“专车”这一新生事物的首例行政诉讼案,因而被称为中国“专车第一案”。

  2015年4月,此案在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双方就被告是否具有行政处罚主体资格和行政权限、处罚的程序是否合法、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事实是否充分、被告的法律适用是否正确等焦点问题展开了讨论。

  由于案情复杂,此案先后四度延期审理,终于在历时一年多后得以宣判。

  【争议焦点一】是否构成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

  据了解,此案中陈超在与乘客通过网络约车软件取得联系后,使用未取得运营证的车辆将乘客从济南市八一立交桥附近送至济南西站,并按约定收取了车费。上述行为,是否属于《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八条和《济南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行为?

  对此有两种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此种行为属于违法。陈超的车辆未取得运营证,且向乘客收取了费用,符合相关规定中“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法定事实要件。

  另一种观点认为,网约车进入出租车市场具有必然性,符合社会发展规律,因此,不宜以上述规定来否定新业态的经营模式。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认为,网约车这种客运服务的新业态是共享经济产物,其运营有助于提高闲置资源的利用效率,缓解运输服务供需时空匹配的冲突,有助于在更大程度上满足人民群众的实际需求。因此,当一项新技术或新商业模式出现时,基于竞争理念和公共政策的考虑,不能一概将其排斥于市场之外。

  但同样不容否认的是,网约车的运营需要有效的监管。网约车这种客运行为与传统出租汽车客运经营一样,同样关系到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关系到政府对公共服务领域的有序管理,应当在法律、法规的框架内依法、有序进行。

  法院审理认为,陈超的行为构成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违反了现行法律的规定。但考虑到网约车这种共享经济新业态的特殊背景,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较小。

  【争议焦点二】处罚幅度是否畸重?

  此案中,陈超通过网络约车软件进行道路运输经营,而他与网络约车平台的关系及与乘客最终产生的车费是否实际支付或结算完毕,济南市客管中心未提供证据证明,具体几方受益也没有证据证明,尚不明确。

  法院审理认为,虽然济南市客管中心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的行为可以依法进行处罚,但陈超在本案所涉道路运输经营行为中仅具体实施了其中的部分行为,在现有证据下,济南市客管中心将本案行政处罚所针对的违法行为及其后果全部归责于陈超,并对其个人作出了较重的行政处罚,处罚幅度和数额畸重,存在明显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的规定精神,依法应当予以撤销。

  法院还认为,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需明确具体,载明行政管理相对人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本案中,济南市客管中心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有载明陈超违法事实的时间、地点、经过以及相关道路运输经营行为的具体情节等事项,据此也应当予以撤销。至于陈超有关处罚主体错误、执法程序违法的诉讼理由,经审查,济南市客管中心的相关抗辩理由成立,对陈超的上述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撤销济南市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服务中心于2015年2月13日作出的鲁济交(01)罚(2015)87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一审宣判后,陈超当庭表示不上诉,济南市客管中心未当庭表示是否上诉。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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