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郑州6月2日电 (李志全 于游)河南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2日公开宣判郑州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张学军贪污、受贿一案。
当天,驻马店中院对被告人张学军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所涉赃款赃物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张学军收到判决后,表示不上诉。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学军在担任郑州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局长、登封市委书记、郑州市政府秘书长兼办公厅主任、郑州市副市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土地审批、工程承包、工作安排、职务晋升等事项上提供帮助,先后收受或索取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022.9181万元,其在担任郑州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套取国有企业资金881.0385939万元。
驻马店中院认为,被告人张学军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分别构成贪污罪、受贿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张学军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主动交待了办案机关未掌握的大部分贪污、受贿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