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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龙岩市国资委政治处主任赖玉民受贿、挪用公款被判刑

时间:2017-08-03 00:00:21    来源:中国新闻网    浏览数:46  我来说两句() 字号:TT

  中新网龙岩8月2日电 (陈立烽 陈瑜皓)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2日披露,该院一审以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判处被告人赖玉民(龙岩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原党委委员、政治处主任、党委副书记、龙岩市国有资产管理协会秘书长兼龙岩国资大厦筹备工作小组常务副组长、龙岩市国资大厦筹建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副处级)十五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2010年至2011年,被告人赖玉民利用担任以上职务及负责国资大厦筹建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审批国资大厦有关设备或工程招标采购方案、工程进度款支付等事项上为廖惠某、刘惠某、吴承某等人谋取利益,索取或非法收受上述人员所送的人民币共197.362万元。

  同时,被告人赖玉民还伙同时任龙岩市某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公司董事长钟某、总经理廖某等人,借用某拆解公司名义,个人出资认购国资大厦写字楼9.59%产权共计2322.4平方米。在此过程中,被告人赖玉民与钟某、廖某等人明知认购国资大厦写字楼系个人的投资行为,所需的资金只能由个人自行筹集,不得动用某拆解公司资金的情况下,为缓解他们个人认购国资大厦写字楼的资金压力,共同利用职务便利,以某拆解公司的名义先后两次向龙岩市某煤矿借款计600万元,并将该600万元借款作为被告人赖玉民与钟某、廖某等人的投资款用于认购国资大厦写字楼。

  法院经审理认为,赖玉民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赖玉民具有多次索贿、收受贿赂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等情形,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依法应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同时被告人赖玉民伙同他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情节严重。被告人赖玉民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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