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厦门8月10日电(记者 颜之宏)路怒司机因小刮擦事故持械伤害,马路上演“争棍大战”,路怒司机反被摔倒成轻伤,防卫者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是故意伤害?还是正当防卫?近日,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一审宣判,认定被告属正当防卫,宣判其无罪免责。
2015年10月14日,罗某驾驶的货车与肖某驾驶的货车在福建(厦门)自由贸易试验区海沧片区海景路入口同向左转时发生刮擦事故,双方下车后互相指责对方不礼让,继而发生推搡,罗某一时气上心头,“路怒症”发作,返身回驾驶室拿出一根实心铁棍捅击肖某。肖某见状,遂与罗某开始争夺铁棍,在争抢过程中罗某摔倒在地,造成左股骨胫骨折,经鉴定,罗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检察机关以肖某犯故意伤害罪起诉至法院,罗某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肖某赔偿182471.43元。
公诉人指控,被告人肖某与被害人罗某因车辆刮擦问题发生争执拉扯,后被害人罗某从车上拿出一根铁棍捅击被告人肖某,被告人肖某抓住铁棍一头与被害人罗某僵持,后突然发力持棍顶倒被害人罗某,被害人罗某倒地受轻伤。而后被告人肖某又两次脚踢被害人罗某,认为被告人肖某构成故意伤害罪。
合议庭针对双方争议的事实认定问题——被告人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开展法庭调查。法庭播放了案发现场的监控视频,并结合当事人陈述,对事实进行认定。最终合议庭认定:事故发生后,双方下车交涉,在短暂交涉过程中二人手上都有互推动作,罗某至驾驶室拿出一根铁棍,肖某在原地站立,罗某持铁棍捅向被告人肖某腹部,肖某随即用手争夺铁棍。在争夺中被告人肖某将罗某推摔在地,罗某背面着地不动,肖某有俯身拨开东西的动作,后二人没有肢体接触。
法院最终认定,被告人肖某为使本人的人身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对不法侵害人造成的损害,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不构成犯罪,不承担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罪名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