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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家20天幼女被父母虐待身亡 母获刑5年父定罪免刑

时间:2018-01-22 18:00:03    来源:中国新闻网    浏览数:46  我来说两句() 字号:TT

  回家20天 幼女被父母虐待身亡

  母亲获刑五年父亲定罪免刑 检察官:孩子不是父母私有财产

  在女儿出生后不久,年轻夫妇就将女儿交给孩子的奶奶抚养。没承想,接回之后仅仅20天,孩子就被亲生父母虐待致死。尸检报告显示,孩子是因暴力作用引发肺部弥漫性出血,致呼吸衰竭死亡。经审理,法院认定孩子的亲生父母犯虐待罪,母亲获刑5年,父亲被定罪免刑。石景山检察院检察官张李丽表示,虐待罪的犯罪行为隐蔽,需要社会各方力量共同努力,尽早发现伤害行为,将被害人的伤痛遏制在萌芽之中。

  惨剧

  幼女被接回家20天即身亡

  2013年,彭伟(化名)和徐晓菲(化名)结为夫妻,两年后,他们生下了女儿琳琳(化名)。由于徐晓菲想尽快恢复工作,于是彭伟提议由孩子的奶奶和姑奶奶代为看护。于是,琳琳在半岁时被送到了奶奶家。

  自此之后近一年内,琳琳就很少再见到父母。虽然彭伟夫妇与孩子奶奶的居住地相隔不过几公里,两人却极少去探望孩子。即使与孩子见面,琳琳的表现只要让徐晓菲稍有不满,便会被母亲用手指戳戳点点。

  “她对孩子一点爱心和耐心都没有,就像孩子不是她亲生的一样。”琳琳的姑奶奶说,琳琳十分听话乖巧,从不随意吵闹,但一见到母亲就哭闹。

  在琳琳一岁五个月的时候,徐晓菲和彭伟对老人提出,他们想独立照顾女儿,和女儿培养感情。这个请求合情合理,加上琳琳的奶奶和姑奶奶都患有乳腺癌,身体并不好,便同意将琳琳送回父母身边。

  然而琳琳刚回到家不过20天,120就接到了琳琳父亲的急救电话,称琳琳在家中洗澡时摔伤,急救医生赶来时,发现琳琳已经死亡。

  当死者的死亡早于急救人员的到来时,只能由公安机关处置并开具死亡证明。于是,彭伟又拨打了110。

  但民警到达彭伟家中时,检查发现,琳琳身上满是伤痕。

  追问

  孩子身上为何有30多处外伤

  在警方的讯问笔录中,彭伟、徐晓菲均承认自己曾经因女儿不听话而对她有过打骂等管教行为,但女儿的死亡是因为当天洗澡时不慎后仰摔倒,磕到了后脑部导致的。

  徐晓菲说,事发当天上午,她给琳琳洗澡后,丈夫在用毛巾帮女儿擦身体时女儿不慎摔倒碰到了后脑。琳琳当即大哭,后脑勺也肿了起来。

  不久,琳琳就出现了嗜睡、呼吸急促的症状。彭伟在上班前就发现了女儿的异常,但20分钟后,琳琳呼吸变得正常,彭伟就打消了带她去医院检查的念头。当天,夫妻俩各自忙着自己的事。下夜班回到家,彭伟去了琳琳的房间,琳琳抬眼看了父亲一眼,叹了一口气,就又睡了过去。

  “我也没多想,就以为是白天磕到了,睡一觉就好了。”彭伟说,半夜起夜时他再去给女儿盖被子时,发现女儿手臂冰凉,才发现女儿已经死亡。

  经法医鉴定,琳琳全身可见广泛分布的皮下出血共三十余处且新旧程度不一,符合被钝性外力多次作用所致,其中,死者盆腔内腹壁大片状肌肉出血伴后腹膜血肿,分析该损伤系暴力直接作用所致;琳琳符合躯干部受外力造成肺出血导致呼吸衰竭死亡。

  证据

  尸检报告证实死亡是暴力所致

  “琳琳是我们院办理的案件中年纪最小的被害人,还不到一岁半。”本案承办检察官,石景山检察院未成年人案件检察部张李丽检察官告诉记者,本案的虐待行为时间短,虐待次数多,情节恶劣。由于虐待罪通常发生在亲人之间,导致伤害行为通常十分隐蔽,除了生活在同一个屋檐下的亲人外,外人难以发觉,在办案中,司法机关能依靠的客观证据也十分有限。

  徐晓菲和彭伟对检察机关指控其涉嫌虐待罪的事实并不持异议,但两人仍坚持认为女儿的死亡是因洗澡时摔伤头部所致。

  在这起案件中,除了两名被告人的口供外,最直接的证据就是法医出具的尸检报告。

  “如果按他们所说,琳琳是摔伤致死,尸检应当能检出脑疝,死因也应为颅脑损伤死亡。”张李丽表示,在案件审查起诉期间,石景山检察院承办检察官请到法医、儿科专家对琳琳的伤情进行了论证。

  虽然无法明确琳琳身上的30处伤痕分别是因何原因产生,但北京市检察院法医王居生可以确认,琳琳耳后、大腿内侧等部位的瘀青是很难因摔跌、磕碰而形成的,腹腔内的出血也只能因暴力直接作用导致。

  琳琳的死因是弥漫性肺出血致呼吸衰竭,排除了颅脑损伤、创伤失血性休克死亡的可能性。专家认为,对于幼儿来说,成人拍击其胸背部时,体表不一定有明显损伤,但暴力导致的震荡可以引发肺部弥漫性出血,并且幼儿的剧烈啼哭会导致呼吸循环变快,加剧出血症状。

  判决

  母亲获刑五年 父亲定罪免刑

  经审理,石景山法院认为,徐晓菲、彭伟在将琳琳接回家中自行抚养的20天之内,徐晓菲作为母亲,多次对琳琳实施殴打,并持续造成琳琳的身体损害,最终引起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

  徐晓菲多次实施殴打的客观行为与琳琳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虽然其主观上没有追求琳琳死亡的故意,但徐晓菲作为监护人,应当明知持续殴打行为对琳琳有明显的伤害性。

  而彭伟作为琳琳的父亲,虽然其偶尔的责打行为无法认定是导致琳琳最终死亡的原因,但他在明知徐晓菲实施殴打且琳琳身体伤痕逐渐增加的情况下,没有采取任何有效措施履行对琳琳的保护义务。

  故法院认定,徐晓菲、彭伟的行为均构成虐待罪,且系共同犯罪,徐晓菲系主犯,彭伟系从犯。因二被告有自首情节,综合全案证据,石景山法院一审以虐待罪判处徐晓菲有期徒刑5年,彭伟犯虐待罪,免予刑事处罚。

  宣判后,两人均未提起上诉。

  警示

  孩子有独立人权 保障需多方努力

  在案件的办理中,张李丽检察官感到,彭伟、徐晓菲夫妇并没有做好当父母的准备。

  琳琳曾在彭伟准备上班时,抱住他的腿不想让爸爸离开。“咱们听到这个场景,都会觉得这是女儿在向爸爸表达依恋,但彭伟的反应却是扬手打了琳琳几下。”张李丽检察官说,彭伟夫妇缺乏对孩子教育的耐心,琳琳才一岁半,正需要父母的呵护,他们却选择了用暴力来管教。

  “暴力是绝对不可取的,你不可能预料到暴力会产生怎样的后果。”张李丽检察官表示,孩子不是父母可以任意处置的私人财产,仍拥有独立的人格权、健康权、身体权。

  虐待罪除了实施身体上的虐待外,还包括精神虐待,只要通过鉴定确认虐待行为导致被害人受到轻微伤以上的伤情,司法机关就应当介入。

  尽管孩子年纪尚幼,还不能独立表达,但法律规定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司法机关应当介入,即使不构成犯罪,某些情况下也要追究父母相应的民事责任,严重的可以剥夺父母的监护权。

  而在琳琳被接回父母身边期间,琳琳奶奶多次提出看看孩子的请求,都被彭伟夫妇以各种理由拒绝。事发前几天,琳琳的姥爷在见到外孙女时,她的双眼下方都是青紫的瘀血,但这处伤痕并未引起老人的警觉。“孩子的其他亲属如果早些发现异常,或许惨剧就不会发生了。”

  本报记者 刘苏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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