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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皋兰县人民法院法官枉法裁判控告书

时间:2016-09-20 22:23:50    来源:网络    浏览数:46  我来说两句() 字号:T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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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渎职侵权控告书

  控 告 人: 王贵平,男,汉族,1978年12月17日生,陕西省靖边县人,住靖边县张家畔镇王家庙村二组10257号。电话13991084464

  控 告 人:李天虎,男,汉族,1977年10月11日生,陕西靖边县镇靖镇大岔村苏台组,现住靖边县河东。电话13571287080

  控 告 人:贺新怀,男,汉族,1974年6月3日生,陕西榆林市人,住靖边县紫薇花园。电话:13992251281

  被控告人: (2016)甘0122民初415号,(2016)甘0122民初415号案件法官安有芳、男、 汉, 电话:15693312752

  控告请求:

  请求兰州市人民检察院依法追究被控告人枉法裁判责任;

  被控告人事实理由:

  (一)恶意篡改案件性质;控告人诉由是:“股权抵消债务纠纷”。(证据:起诉书)

  股权抵消债务纠纷是:股权转让是一种物权变动行为,股权转让后,股东基于股东地位而对公司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全部同时移转于受让人,受让人因此成为公司的股东,取得股东权。根据《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股权转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甘肃省皋兰县人民法院立案庭案由“借贷”(证据:皋兰人民法院传票),皋兰县人民法院审判案由“借贷”(证据:甘肃省皋兰县人民法院传票)。

  纠纷源:违约不诚信行为 性质; 标的:股权抵消债务。

  案件性质被审判庭的法官依仗职权恶意篡改。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二)故意错误适用法律;针对本案, 控告人欠任银山70万元的借据属实,但是2015年8月10日与任银山协商达成协议,以控告人在兰州太平建材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给任银山,抵消债权,所以债权因股权抵消而消灭。控告人与任银山己不存在借贷关系,股权转让经公司全部股东同意是有效的。符合《公司法》规定。

  甘肃省皋兰县人民法院法官安有芳案件审理,故意漠视纠纷事实及确凿的证据,违背人民法庭宗旨,将无论是从《宪法》( 第十三条第1项;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以权。)还是《民法》(第五条: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的角度都非常清晰的案件,肆意歪曲、恶意篡改。违背事实和法律、错误适用法律作枉法裁判。

  (三)、徇私情、非法操作,侵犯当事人实体权益。

  控告人所借上诉人的70万元人民币,于2015年8月1日用控告人所在兰州太平建材有限公司的股权抵消,对此有兰州太平建材有限公司的股权人贺新怀、李文明、郭治余,王飞均可证实,并且有商混车运费司机尚春、王明飞、代飞提供的欠运费条据及任银山在公司行使胶东权力、履行股东职责等,足可以证明任银山接受了控告人在兰州太平建材有限公司的股权,而且实际参预经营管理的事实。而皋兰县人民法院法官安有芳不予认可该以股权转让抵偿债务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视事实于不顾,作出了违背客观事实、偏袒原告任银山的不公正判决。

  原审判决认为:“股权转让的民事法律行为应需要符合一定的法律要件。首先,转让双方之间的意思表示一致才能形成;其次,股权转让应当符合一定的表现形式;第三,对 转让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原审判决认为所需达到的要件,本案控告人与原告任银山之间的股权抵债行为均己达到。首先,控告人与原告任银山在2015年8月10日所达成的口头股权抵债协议属于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否则原告任银山不会接受控告人的股权,拿走王贵平的股权证明而且,原告任银山在接受股权后以股东身份参与了公司管理,这充分证明股权转让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实际己交付实施;其次,至于应当经过股东大会决议的问题,对此,在原审开庭时法庭查明,兰州太平建材有限公司尚有四位股东,控告人与原告任银山之间的股权转让行为,所有股东不但同意,而且股东还参与了说合,股权转让后不但其他股东没异议,而且实际接纳了原告任银山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对此,有控告人向法庭提交的十一份证据足以证明控告人的诉讼主张,然而,一审判决则无视事实的客观性,武断偏袒下判,实属有悖司法公正性。这种司法行为,严重践踏了司法的权威及当事人对司法的信任,侵犯了当事人的实体权益。

  综上所述:

  甘肃省皋兰县人民法院法官安有芳执法犯法、枉法裁判。将有明确的具体侵权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案件,依仗职权,徇私情,非法操作;漠视确定纠纷事实的重要证据。肆意篡改当事人诉讼请求,违背人民法庭宗旨,背叛法律,故意错误适用法律进行裁定,致使案件实体性违法,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受到侵害,损失不可估量。该实体性违法司法行为涉嫌收受贿赂、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渎职侵权。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特提出上述控告。恳请兰州市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部门领导依照“尊重法律,尊重事实”的原则,按法定程序立案侦查涉案法官渎职侵权、枉法裁判行为,依法追究被控告人枉法裁判责任。为皋兰创造一个真正“和谐”、“稳定”的生活氛围。

  此致兰州市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处

  申请人:王贵平 李天虎 贺新怀

  2016年9月7日

  抄报:甘肃省人大、省政法委、省党委组织部

北京时间:http://item.btime.com/wm/42093u3llpq9iq8kg93tilpuesm

百度媒体:http://headline.baidu.com/article/a4906a6a6f40223b622f2aa1998cba22

中国新农民网:http://www.zgxnm.com/List.asp?ID=6737

晨报新闻:http://www.cbxww.cn/List.asp?ID=7778

时代快报:http://www.sdkb.net/List.asp?ID=4534

信息传媒网:http://www.zgxxcmw.cn/List.asp?ID=1654

网易:http://dy.163.com/wemedia/article/detail/C1DC7L3A05148T08.html

新浪网:http://k.sina.cn/article_5895484046_15f65f28e0010020cr.html

腾讯新闻客户端:https://view.inews.qq.com/a/20160920A02QMC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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