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财经频道 > 曝光台>正文

网曝贷款2千万查封5个亿资产 南充中院称在复查

时间:2016-09-21 18:49:26    来源:网络    浏览数:46  我来说两句() 字号:TT

网曝南充一家房地产公司在当地一家小额贷款公司贷款2千万,一年时间连本带息加逾期利息、延迟利息、迟延履行金等4千2百万。法院查封了房地产公司价值5个亿资产,致使房地产公司不能再融资还款和经营。房地产公司律师质疑南充中院超标查封,多次申诉未果。南充中院中级法院政治部主任张云称不知情,后又补充说正在复查。

据新闻媒体报道,2013年1月16日,四川省南部县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部金城公司)、文某、李某、四川省君合联鑫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合联鑫公司)分别各自与南充市顺庆鸿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庆鸿鑫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各自贷款500万元。同时由南部金城公司、四川博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泰房产开发公司)、文某6人签订了《抵押合同》、《保证合同》。次日,南充市果城公证处对上述合同作出公证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2014年11月20日,果城公证处对上述借款合同、抵押合同、保证合同作出(2014)南市执字第052号执行证书,确认:截止2014年11月20日,债务人南部金城公司共欠债权人顺庆鸿鑫公司借款本金2000万元及利息、罚息等其他费用。据此,顺庆鸿鑫公司向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2015年12月28日,申请执行人顺庆鸿鑫公司提出《案款结算函》,申请强制执行金额为:本金2000万元,利息6906667元,复1241484元,逾期利息10946667元,迟延履行金1249500元,案件代理费1216357元,咨询费208667元,咨询费违约金241733元,共计42011074元。

南部金城公司在借款后、顺庆鸿鑫公司申请执行前,共计偿付借款956万元;在执行期间,偿付借款100万元。

据媒体报道,南部金城公司杨律师介绍说,南充中院在执行中,南部金城公司于2015年10月29日提出了《不予执行公证文书的异议书》,但至今没有收到执行法院审查裁决,而仍在继续并加大财产查封的执行,这是严重违法的。

债务人即以其南充市顺庆区兰博湾土地进行抵押。依据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该财产应当优先受偿,而且该土地现价值足以抵偿该借款。而执行法院在抵押财产未清偿前,对南部金城公司其他财产进行查封是违法的。

确定的执行标的金额不明确,而执行法院进行执行后以申请执行人提供的《案款结算函》为执行标的金额,并以此作为查封数额依据,显然这是违法的。因为该案款结算函结算事项和内容违法,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据媒体报道,该公司负责人张总气愤地说:“通过无效公证文书对我公司资产进行超额查封,查封市值高达5亿元,这一行为严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属于超执行标的金额而查封巨额财产,前后分别查封的有南充市顺庆区周家坝1-2地块土地、南部县城“博泰国际”在建工程、南部县城振兴街金山角小区商品房、南部县城幸福大道西延线南侧土地、南部县城金葫路原德仁中学土地、南部县城原就业局、社保局房屋及土地。还有,在借款后,鸿鑫公司与南充市公证处采取欺骗借款人的手段,并在公证程序违法等情况下,获得强制执行公证文书。随后,遂向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申请执行。在执行中,鸿鑫公司与执行局内部工作人员相互勾结,不依据事实胡乱执行。在本案执行依据提出异议后,执行局置若罔闻,进而变本加厉地加大财产查封力度,多次对金城房产公司所有的财产进行查封,其中也包括正在开发建设的“博泰国际”项目已销售的商品房,这些房屋在查封前均已出售,现该项目的购房户纷纷要求我公司退房并赔偿其违约金,且多次在我公司吵闹、去政府上访。”

杨律师向媒体介绍:“本案现处于争议阶段,鸿鑫公司再次通过不正当手段与执行局内外勾结,将我公司及其他借款人列入法院黑名单及中国人民银行失信人员名单,我公司已无法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这些行为已经严重损害公司形象、破坏企业的合法经营,试问这种不合理、不合法的行为我公司究竟该如何维权。”

“最高人民法院规定,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措施和保障合法权益时,要防止因执法办案不当加剧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对正常生产经营企业,要依法慎生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尽可能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然而,本案执行中,执行法院却是公然违背上述规定和精神。”杨律师说。

记者电话采访南充中院执行局沈勇处长,沈勇说:“我不便于答复,由政治部统一回复。”中院政治部主任张云说:“不知道这回事,后又补充说,正在复查。”(张小兵 王斌  杨贝贝)

请选择您浏览此新闻时的心情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