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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靖和溪:严重违规违法征地 强行铲毁农民林木

时间:2016-09-23 21:37:58    来源:网络    浏览数:46  我来说两句() 字号:TT

不是强制征迁主体会有权委托鉴定机构对林木征迁补偿和绿化苗的搬迁移栽补偿价格进行评估吗?在没有通知所有权人到场指认标物的情况下就进行价格评估,且不包含森林资产评估的福建鑫八闽价格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参加价格评估有效吗?近日,本网收到漳州市南靖县和溪镇村民郑建彪反映,镇政府先强行铲毁其部分林木,后委托没有森林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在“未与郑建彪达成安置补偿协议(青苗、安置、土地补偿等项目),没有确定的安置地,且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安置途径未进行公告”的前提下,于今年8月31日签发通知要求郑建彪要在7天内完成“评估范围为巨尾桉种植面积5.214亩、麻竹种植数量3609支、套种于林间的罗汉松等绿化苗地苗数量7385株”林木征迁补偿和绿化苗搬迁移栽补偿,逾期将采取保护性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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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化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为。国家依法治国,建立在有法可依的基础上,但南靖县和溪镇政府执法不严,在征收日常土地用于建设中违反土地征收法定程序,林木征迁补偿和绿化苗的搬迁移栽补偿的价格鉴定评估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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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下发的《关于严明法纪解决制止土地违法的紧急通知》第3条第2款要求:“各类建设项目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地报批前未履行告知、确认、听证程序的不得批准征地”。福建厦蓉线漳州天宝至龙岩蛟洋高速公路改扩建工程项目的修建,依据《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其用地必须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现部分建设用地所属斗米村的集体土地,而南靖县和溪镇政府在征收斗米村日常生活土地工作中,没有任何机构和部门赋予村民知情权、确认的权利和表达异议的机会,及告知村民听证在相关权利。无论是县、镇及村委会都没有告知村民拟征地调查结果和征地确认,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也没有按规定公示,听取被征地农民意见和举行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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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木征迁补偿和绿化苗的搬迁移栽补偿的价格鉴定评估机构为福建鑫八闽价格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其作出的鑫八闽【2016】309号意见书不具备参考性。据调查,福建鑫八闽价格鉴定评估有限公司的执业范围不包含森林资产评估,其没有资质对当事人郑建彪种植的林木进行征迁补偿和绿化苗的搬迁移栽补偿价格进行评估。当事人郑建彪特别强调,价格评估小组当天来评估整个过程中,他让人专门摄影摄像,其中价格评估小组中唯一有森林资产评估资质的柯浩坚,在评估作业日期(2016年8月23日至2016年8月26)并未到场进行评估。

评估机构不仅非法被委托,鉴定时机有错误,且鉴定结果未与当事人郑建彪签字确认,连评估结论意见书也未送达当事人郑建彪。中交一公局厦门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9日开始在郑建彪承包的林地强行施工以修建高速公路,已铲毁了大量的树木和麻竹,而福建鑫八闽价格鉴定评估有限公司评估作业日期在2016年8月23日至2016年8月26日,之前已经被铲毁的树木和麻竹损失并未计入评估价格内,因而评估价格与实际价格明显有出入。福建鑫八闽价格鉴定评估有限公司被委托鉴定的机构,不是郑建彪与征迁主体双方协商选定的机构,是漳州厦蓉高速扩建工程有限公司单方委托的,而漳州厦蓉高速扩建工程有限公司不是强制征迁主体,无权委托鉴定机构对林木征迁补偿和绿化苗的搬迁移栽补偿价格进行评估。在整个评估协和中,郑建彪未到现场进行指认标的物,关于郑建彪种植的林木和绿化苗的规格数量签证上并未有郑建彪的签字确认。福建鑫八闽价格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在没有通知所有权人到场指认标的物的情况下就进行价格评估明显是错误的,且在价格评估结论意见书作出后,并未送达给与评估结论有直接利害关系郑建彪,程序上不合法。

和溪镇人民政府发布的和政【2016】42号文件,要求郑建彪在七日内办理林木征迁补偿和绿化苗搬迁移栽事宜违背了法规规定。征迁安置补偿款的协商期限远超于七天,征收单位还未与郑建彪达成安置补偿协议(青苗、安置、土地补偿等项目),没有确定的安置地,需要搬迁移栽的林木也没有地方栽种,且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安置途径未进行公告。郑建彪被征收山地面积有9.556亩,要在七天内达成补偿协议并完成山地上种植的树木搬迁移栽,是无法完成的工作量。政府在斗米村集体土地实施征收过程中,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和溪镇人民政府发布的和政【2016】42号不具备可行性。(鸣钟  郑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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