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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女社长冒名顶替圈地搞违建一夜暴富

时间:2016-09-28 18:26:19    来源:荆楚荆门网    浏览数:46  我来说两句() 字号:TT

重庆市南岸区南坪镇四公里村李子林合作社的100多名社员联名向有关部门举报女社长冒长玉利用职权,把社里的土地租赁给她自己和亲戚,并在上面建起厂房,如今李子林合作社农转非的工作已经全面展开,一旦拆迁补偿,仅冒长玉和其女儿就可以获得国家补偿500多万元,其中已经到手的补偿约200万元。

社员们告诉本网,其实举报信上只是冒长玉靠租赁土地发财收入的一部分,还有很多土地都是冒长玉用其他人或假姓名暗箱操作租赁出去的,这对我们这些缺少经验和法律常识的人来说,要想查清冒长玉究竟靠土地租赁得到的好处的准确数字存在很大的困难。

一位村民告诉本网,重庆商报2012年2月2日的曝光文章《“蓝色村落”谣传要拆迁 四公里私房“疯长”》

 

远远看去如同一座“蓝色村落”被人戏谑为“蓝精灵”重庆商报首席记者钟志兵摄


 这个“蓝精灵长的头”就是四公里村李子林社社长冒长玉,她率先带头修建的《蓝色的海洋》

,冒长玉在李子林社当了十几年的社长,没有任何其他的生意,却在四公里村李子林合作社拥有几万个平方的房子,这些房子都是她在任这十几年利用手里的权利占用、租赁集体的土地修建的违章建筑。蓝精灵只是这些违章建筑房子上的部分,真正骗取国家利益是蓝精灵下方的上万平方的违章建筑房屋。

没有农转非时,冒长玉就把房子租赁给他人收取租金,农转非时,向国家索要赔偿高昂的赔偿金。

冒长玉的女婿是城市户口,冒长玉利用关系又把女婿办回四公里村李子林社,到农转非时每人享受农转非待遇人民币20万。

她不但在自己的土地上修建违章建筑,还租赁集体的土地修建违章建筑房屋,又租赁个人的土地修建违章建筑。在她任社长的十几年里到现在,社里的账务事务从来就不公开,从来就不开社员大会就把涉及社员的事务自行决定。在四公里村李子林社她就是上帝,是蓝霸天。

2016年4月5日,为了证明社员们举报的真实性,社员代表周定辉还委托天津一家司法鉴定书部分租赁合同进行了笔记鉴定,结果证明举报属实。

 

提供的签名检材

 

司法鉴定所的笔迹鉴定结果上述三人签名为一人所为。

      社员们笼统的算了一下,冒长玉以李子林合作社的名义除了和子女兄弟姐妹等签订了多份租地合同外,还对外签订了约30份土地租赁协议,社员们曾多次要求冒长玉公布具体的内容,但都被拒绝,在几经周折后,他们找到村委会,村委会的浦主任扔给了他们一大把协议,社员们数了一下,只有18份协议。

2009年5月14日,张怀红和李子林合作社签订了一份租地协议,其签名与2009年11月15日张怀明签名笔迹极为相似。

 

社员付某向重庆市政府公开信箱举报的回复截图

     在多份协议中明显看出,租地的协议人其笔迹像是一个人所签:如余国田和社里在2008年1月28日签订租地1.65亩的协议 和2012年2月10日余国芳和社里签订的3.416亩租地协议,只要不是近视眼和老花眼都能辨认出是一人所为。

更令人惊奇的是,一个名字叫余现伟的人,先后于2008年、2009年和李子林合作社签订了租地两份协议,共租地2.821亩土地,而签名余现伟中的“现”一个是简化字,一个繁体字,除此之外,笔迹也不相同。

据了解,李子林土地租赁费的标准是统一的,每亩5000元。尽管社员们还手里只有18份协议,但他们手里有一份“李子林社2013年全年其他收入明细账”,一位社员指着这份明细表对笔者说:收入明细表中序号32是冒长玉的弟弟冒长富,他交租金645元,序号排名18号的是冒长玉的大女儿何晓娟,她交租金8427.5元,冒长玉的侄女婿沈公祥序号是19,交租金250元。冒长玉的侄女杨红(又名杨晓红)序号是23,租金6650元。

仅上述租金换算成土地,冒长玉和她的亲戚租赁了本社的土地3.2亩。这其中的1.6亩是她的大女儿租赁的。

 一位社员告诉笔者,冒长玉为了把大洋公司的2亩土地转到自己的手里颇动了一番心思。

1996年7月9日,重庆大洋建筑工程公司和李子林合作社签订了一份土地出让协议,协议内容为,李子林合作社将辖区内王家院紧靠公路一侧的2亩地出让给大洋公司,时间为30年,合计资金14万元,大洋公司实际交付了6万元。

2005年7月30日,大洋公司将该宗土地转让给了“丙方”重庆市南岸区建冠机械厂,建冠机械厂将大洋公司应付给李子林合作社的欠款8万交清。该协议的丙方法人代表签字原为“周绍彬”,李子林合作社的村民告诉记者,周绍彬其实就是冒长玉的大女婿,不知道出于什么原因,周绍彬的签字后来被涂抹掉了,换上的名字为“都野”,一位社员介绍说,都野是周绍彬的干亲家。

不管丙方的法人代表是谁,也不管是谁签的名,在工地上每天忙碌的人群里,社员们看到最多的是冒长玉丈夫何绪远的身影。一位社员告诉笔者,冒长玉是幕后操手,而实际上是她的丈夫在掌控。

 

大洋公司在冒长玉丈夫何绪远的打理下,2亩土地上盖了4层厂房,最上面一层是塑钢瓦。村民给冒长玉算了一笔账,仅此一项,冒长玉就可以获得补偿约300万元。

冒长玉的大女儿何晓娟,在租赁社里土地1.6亩土地上建了厂房4层,其中顶层为塑钢瓦,每层按照1000平方计算,其中3000平方补偿为每平方680元,顶层塑钢瓦1000平方为400元补偿,共计可获得补偿为244万元。

一位社员告诉笔者,从上面可以看出冒长玉和她的女儿在农转非中可以获得补偿544万元,而实际上远远不止这些,因为还有很多社员租赁土地没有签订协议,还有租赁土地的社员均为冒长玉的替身,有人私下说,如果都算上的话,这次农转非后,冒长玉应该是千万富翁。

南岸区国土局征地办曾派人到李子林合作社实地测量,社员们提出,凡涉及到外来人口租地建房实测的,应该要他们提供身份证,这是因为所有的外来人口在和李子林社签订租地协议时,均未留下住址和联系电话,也没有身份证复印件,这违反了起码的常识。国土局的工作人员回答是“领导安排我们来测,我们只管测,至于其他的和我们没有关系。”而在场的社长冒长玉面对社员们,竟然一言不发。

“农转非中有权的都发了财,而普通社员的补偿却寥寥无几,这太不公平!”一位社员气愤的对笔者说。

冒长玉违法租地,暗箱操作从中侵占集体巨大利益,严重侵害了社员们的利益,社员们认为,既然大多数人对冒长玉签订的租地协议有疑问,上级有关部门就应该对其所签订的协议逐一审查,找到协议当事人核查,这样不但让社员们明白,也会给冒长玉是不是侵占做一个结论。

  南坪镇政府针对社员们反映的问题进行了答复称:一、关于合同的真伪,我们没有权利进行鉴定。二、冒长玉亲属租地手续齐全,另外都交齐了租金,对社员们的利益没有造成任何损失。大洋公司租赁的土地转让给了“丙方”重庆市南岸区建冠机械厂,冒长玉的女婿周绍彬和都野均为该机械厂合伙人,没有发现他们在合同转让中存在违法问题。社员代表事后补签也是合法的行为。三、冒长玉身为甲方代表,替乙方在合同上签字是因为乙方电话委托让她代签,是合法行为,另外冒长玉代表其亲属在合同上签字,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是合法行为。

 这样的社长利用职权榨取社员们的血汗钱,政府答复的结果冒长玉没有错,难道是我们社员错了吗?

 编后:

 经济合作社印章,是集体经济合作组织公权力的象征,在办理经济合作社事务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为了规范经济合作社印章的制发、使用和管理工作,各地方政府参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公安部关于规范村民委员会印章制发使用和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52号),相继出台了“建立健全经济合作社印章的使用管理制度”的意见,其中指出:


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加强对经济合作社印章使用管理的指导,要指导经济合作社建立印章使用的审批、登记、备案制度,并纳入经济合作社章程。经济合作社印章要有专人保管,保管人由社党组织、管委会提名,并经社员代表会议讨论后决定。为防止乱用印章,一般情况下,印章使用审批人与印章保管人不得为同一人。社党组织书记、管委会主任一般不宜直接保管印章。凡涉及贷款、承包、对外签订合同等重大问题需使用印章时,经合社应及时召开两委会议或社员代表会议,经会议讨论同意并经社管会主任签字后方可使用。对违反印章使用管理规定的,要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作者新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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