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楚雄市鹿城成安免烧砖厂负责人聂成安家属向媒体投诉称,8月23日,他们家免烧砖厂、旅店、设备租赁站、停车场等位于同一场地内的多个有合法营业执照的经营实体被楚雄市政府综合执法局强行推倒,由于没有任何财产保全,价值数百万元的生产成品大部分被强拆人员破坏性损坏,部分设备不知去向,导致厂房正常生产被迫中断,二十几名工人被迫解散,各项损失高达上千万。聂成安夫妇在事发当日也被当地警方以“涉嫌妨害公务罪”抓捕,并被关押至今。砖厂工人张廷满被强拆队伍打成脑震荡入院治疗(有医院诊断)。
彼时,聂成安诉楚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案件还处于诉讼期间。
据记者了解,聂成安经营的成安免烧砖厂等多个经营实体占地约四十五亩,是聂成安于2009年租用楚雄市鹿城镇河前社区蒋家村民小组的空地,该村民小组坐落在三家塘客运站与木材加工厂和龙泉村之间,租金已支付到合同期满(租期10年,2019年到期)。经村小组、社区与鹿城镇三方同意。聂成安已在该地块经营空心砖及其它项目多年。聂成安的家属也对记者出示了该地块以聂成安为法人代表的多个营业执照,该地块免烧砖厂、停车场等多个经营实体均按要求取得了发改、环保、规划、工商、税务等相关合法手续。
成安免烧砖厂地块上的多个经营实体都取得了合法经营手续
聂成安与村委会签订的合同
与之矛盾的是楚雄当地官方发布的消息,该消息称聂成安“未办理任何合法手续……长期从事经营活动”。楚雄市住建局也表示,聂成安在河前社区蒋家居民小组、龙江社区龙泉居民小组建设的临时简易建筑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属于违法建筑。
事实真相究竟是什么?媒体记者到现场进行了走访调查。
手续不全被定性为“违建”
据记者了解,聂成安亲属所反映的被拆除的砖厂名为楚雄市鹿城成安免烧砖厂(以城市建筑垃圾为生产原料,无污染),位于楚雄市三家塘。租用土地以来,该块场地经营有免烧砖厂、旅店、设备租赁站、停车场等多个经营实体,也办理有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特种行业许可证、环评报告与发改局批文等多个合法手续。
被强拆前的成安免烧砖厂原貌
楚雄官方“微观楚雄”微信号发布的“楚雄市依法拆除违法建筑”(三家塘成安免烧砖厂)情况通报显示:“成安免烧砖厂在未办理任何合法手续的土地上建盖了27幢面积为4295.57平方米临时建筑,长期从事经营活动。市综合执法局等执法部门依法对其建筑物进行了拆除。”
而聂成安亲属却向记者出示了该厂的相关合法经营手续,其分别为:楚雄市发改局于2013年6月9日下发的 “楚发改批【2013】199号”文件,批示“准予备案建设砖厂”;楚雄市环保局于2012年5月18日下发“楚环许准【2012】46号文,同意该项目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通过环保验收”;楚雄市规划局于 2004年5月12日也颁发了【(2004)工程000126】“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表示本建设工程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准予建设。除此之外,聂成安亲属还向有关媒体出示了其多个经营实体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相关手续。媒体记者也到相关发证部门一一核实,其所提供的批文及证件均属实。
2012年楚雄市环保局批复
成安免烧砖厂于2004年办理的规划许可证
楚雄市发改局立项批复
事实上,据记者了解,在此之前,成安免烧砖厂负责人聂成安已就补偿价格问题与楚雄地方政府进行过多次谈判,但因双方赔偿金额无法达成一致及政府始终未提及搬迁安置一事,聂成安并不接受政府提出的补偿方案同时也拒绝征用土地。自拆迁以来,该厂就被地方政府以擅自取水等理由处罚,税务、土地与工商等多个执法部门曾对其开出“罚单”。
针对此情况,楚雄市住建局相关负责人对记者表示,成安免烧砖厂的【(2004)工程000126】《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临时证件,有效期为两年,该厂于2004年办的证,2006年就过期了,直到现在都没有续办,故他们的建筑物属于违法建筑。针对楚雄市综合执法局8月23日主导的强制拆除行为,该局相关负责人表示,这之前已向聂成安发出过《限期拆除通知》,但他们并没有拆除,所以该局采取了强制措施进行了拆除。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过期未续政府却不闻不问,责任到底在谁?
针对此举,聂成安的家属表示,该证件没有注明有效期限两年的字样,也没有“续办”的任何提示,他们以为办了这个证就不需要再办了,2006年到期直到现在(政府要拆除为止),这十年时间中没有任何人告知他们要续办证,也没有哪个执法部门告知他们的建筑是违法的,因为他们一直认为自己经营的砖厂取得了所有合法手续,不存在违建的情况。
聂成安亲属还补充表示,“在10年期间,如果住建等相关部门履行了告知义务,我们不可能不补办手续,如果办不下来,我们就不会买设备加大投资,避免产生更大损失。现在要建一个西南(楚雄)义乌商品博览城项目要占我们的厂区,就说我们的建筑不合法。” 聂成安亲属认为,即使他们的建筑手续不全,也是政府职能部门行政不作为造成的,因为住建部门没有尽到检查告知义务,政府应该对他们建筑手续不全的后果负主要责任。
野蛮占地为“商业开发”
上述言论并非空穴来风。
多个事实证明,楚雄当地政府对成安免烧砖厂的拆除是为了尽快推进义乌商品博览城项目的建设。2016年6月28日,楚雄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局下发“楚经信通【2016】12号”文件,责令楚雄鹿城供电局依法按程序对成安免烧砖厂采取停电措施。记者注意到,该通知中提到,对成安免烧砖厂进行停电是配合西南(楚雄)义乌商品交易博览城项目建设指挥部。
楚雄经贸局下发的停电通知
记者在走访现场后也发现,一个名为“西南(楚雄)义乌商品博览城”的商业项目已于聂成安厂房被拆前数月悄然动工,目前已建起三层的框架结构。
聂成安的家属也证实,就在8月23日房子被推倒当天晚上,该博览城开发商就将原有彩钢瓦围墙往成安免烧砖厂被推倒的地块中推进了数十米,新的彩钢瓦围墙当日晚上就被树立起来,占用成安免烧砖厂地块约十亩进行开发。
云南楚雄官方发布的信息显示,西南(楚雄)义乌商品交易博览城,座落于云南省楚雄市三家塘元双公路与老320国道交汇处。该项目由中国商业地产十强企业亿丰集团联合尚亿集团及浙江义乌小商品城行业协会共同投资打造的中国第六代商品集散中心。项目总占地面积600亩,计划总投资约20亿元人民币,按照一次性规划,分期建设的方式进行开发,总建筑规划面积为四十五万平方米,力争三年全部完工。
相关信息显示,亿丰集团和尚亿集团均为专业从事商业地产开发及运营的企业。
强拆后的砖厂,西南(楚雄)义乌商品博览城占用成安免烧砖厂的部分土地施工
西南(楚雄)义乌商品博览城项目(强拆成安免烧砖厂之前)
“在土地征用过程中,以违法建筑物为由进行强拆是政府惯用手段。因此,本案并非土地征用强拆,而是地方政府对开发商占地的配合。很明显,这就是当地政府为了最快速度推进商业开发而不择一切手段实施的拆迁,其真实用心就是为义乌商品交易博览城项目‘开道’。”一位熟悉内情的当地人士一针见血地指出。他还表示,“违建”不过是掩人耳目,为了达到用最低的成本最快的速度推进拆迁的目的。
强拆涉嫌严重违法
2016年8月23日上午,在没有任何通知及预告的背景下,雄楚市城管、便衣民警(着旅行团服装)、特警(带有警犬)、联防队员、交警等一千余人对占地面积45亩的成安免烧砖厂进行突袭式强拆,同时现场还安排有消防车以及三辆120救护车于厂外待命。财产损失上千万。该案当时还处于州中院判决的中止诉讼期间。
聂成安的代理律师认为,政府的强拆行为不符合法律程序,属于非法强拆。
2016年7月1日,楚雄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向聂成安下发楚城综行强拆(2016)01号《行政强制拆除决定书》,表示如果不服该决定书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月内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聂成安代理律师在7月5日就对楚雄政府发出了律师函。至8月23日被强拆时,该案件还在复议诉讼期。
楚雄市综合执法局7月1日下发的行政强拆决定书
“楚雄市综合执法局等部门的强拆行为不合法。”聂成安代理律师向记者表示。他具体解释,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根据上述法条,楚雄地方政府对当事人聂成安所谓的“违法建设建筑物”实施强制执行的前提必须是当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且不拆除的情况下。复议权与诉讼权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救济权,楚雄综合执法局剥夺当事人的救济权,直接强制执行明显违反法律规定。
此外,聂成安代理律师认为,楚雄市住建局作出的楚住建行处决字(2015)第9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下达后聂成安已向楚雄市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楚雄市法院驳回后于2016年5月13日上诉到楚雄州中院,2016年6月20日楚雄州中院裁定:本案中止诉讼。因此,该决定书尚不具有确定的法律效力,不能成为强制执行依据,楚雄市综合执法局依据楚住建行处决字(2015)第9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向聂成安发送的楚城综行强拆(2016)01号《行政强制拆除决定书》缺乏事实依据。
对于聂成安律师的说法,楚雄市住建局和综合执法局的代理律师聂宗林则表示,成安免烧砖厂是经群众举报发现其未经规划许可与建筑施工许可擅自在楚雄市鹿城镇河前社区蒋家居民小组320国道南侧建设了4295.57平米的临时性房。违反了《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和《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和《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四十五条对其作出的限期拆除行政处罚决定。这之后,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的规定做出的强制拆除决定。在案件办理期间,他们曾请教过楚雄州法制办与云南省法制局,如果按照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那法律程序时间太长,或为两年。
“为了保证行政执法的效果与效率,决定适用行政处罚法四十五条。”聂宗林表示。对于记者提问的《行政处罚法》与《行政强制法》冲突应优先适用那部法律的规定时,聂宗林并未回答。
对于聂成安的免烧砖厂及其他众多经营实体在被拆迁地块已存在十余年的基本事实,聂宗林回复表示,成安免烧砖厂从地段上看处于城区边缘地带,各地方行政部门人少事多,对此类违建一般都是不告不理的处理原则,从政府监管层面看也存在遗漏。
而对于记者提出的“聂成安诉行政处罚决定书案件若后续判决聂成安胜诉,免烧砖厂已被拆迁的事实如何挽回”这一疑问,聂宗林表示“或可考虑国家赔偿”。
对于上述楚雄市住建局和综合执法局代理律师聂宗林的说法,法律专家并不认可。
熟悉行政诉讼法的法学专家表示,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仅仅适合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不适用于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国家之所以要出台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是因为建筑物、构筑物、设施一旦拆除,不可还原,如果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结果是不需拆除,这将面临着巨大的赔偿。因此,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只是针对一般的行政处罚法,不能用于建筑物、构筑物、设施拆除。况且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虽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但也同时规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此外,如果《行政处罚法》与《行政强制法》之间存在冲突,根据我国新法优于旧法的法律适用原则,也应该适用《行政强制法》的规定。
综上,楚雄市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拆除聂成安工厂,适用法律错误。
记者进一步了解到,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在执行中或者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变更,或者执行错误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不能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的,依法给予赔偿。”因此,楚雄市综合执法局的行为存在着巨大的法律风险。
此外,聂成安家人也对政府方面的回复并不认可,他们表示,成安免烧砖厂占地面积达四十多亩,其中的多个经营实体也并非一朝一夕建立起来,这么长的时间里为什么村民没有举报,偏偏在建设楚雄义乌商品博览城项目开发有需要时变成了必须要立马拆除的“违建”。政府强拆之心昭然若揭。
“妨害公务罪”并不成立
8月23日强拆当天,为了保护合法财产权益阻止强拆, 聂成安和妻子雷文群被当地执法部门以“涉嫌妨害公务”罪抓捕,至今分别被关押在楚雄市、州两级看守所。
据法学专家介绍,“妨害公务罪”是以职务行为的合法性为前提,而本案中,砖厂的建筑违法是政府职能部门行政不作为造成的。更为重要的是,楚雄政府的强拆行为违反了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的强制性规定,也就是此次强制拆除“违建”的执法行为失去了合法性的前提,对于非法的所谓“执法行为”,公民进行阻止和抵抗不仅不构成任何犯罪,而且是被法律所鼓励的正当防卫行为。
因此,聂成安及雷文群(聂成安妻子)均不构成妨害公务罪。
此外,据记者了解,楚雄官方“微观楚雄”微信号发布的“楚雄市依法拆除违法建筑”(三家塘成安免烧砖厂)情况通报与事实并不相符。通报内容显示:“拆除工作中······追打执法人员······暴力抗拒执法,导致12名执法人员被打······执法人员报警后······市公安局民警出警···将暴力抗法人员带离现场······”事实情况是,成安免烧砖厂负责人聂成安在强拆行动开展前便报警,寻求个人财产保护,但执法者却着旅游团标志帽子进行抓捕。
楚雄市宣传部关于强拆的通告
强拆当天被殴打致伤的砖厂员工诊断证明
“很明显,被强加上该罪名就是为了配合地方政府的强拆,为其铺道。”上述专家表示。
此外,据记者了解,聂成安诉楚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楚住建行处决字(2015)第9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一案也将于10月10日于楚雄州中院开庭。
对于此事的后续进展,媒体将持续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