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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关注︱江苏徐州重型机械有限公司深陷“盗车门”

时间:2016-10-17 12:25:05    来源:荆楚荆门网    浏览数:46  我来说两句() 字号:TT

 2016年3月15日11时,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110接到报警,河北省石家庄人李卫平电话报案称,天津天鑫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一辆价值245万元的80吨吊车被盗。

  

  当地派出所接到110指令后,立即派警员赶到现场处警,经过对车辆定位追踪和慎密调查,发现涉案车辆是被生产厂家——徐州重型机械有限公司雇佣社会人员偷偷开走。

  

 

  获悉车辆下落后,天津天鑫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人李卫平非常气愤,强烈抗议和谴责徐州重型机械有限公司盗车的卑劣行径。

  

  9月下旬,李卫平专程赶到北京,向社会和媒体求助,披露了整个事件的始末,希望新闻媒体关注这一起因汽车起重机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引发的盗车门事件。9月29日,《水浒调查》随同李卫平赶到江苏徐州,对这一事件展开调查。

  

  ■事件起因:起重机租赁

  

 

  2014年12月26日,天津天鑫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徐工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石家庄隆兴电气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融资租赁合同》,租赁价值245万元的XCT80汽车起重机一台。该设备由江苏徐工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向石家庄隆兴电气有限公司购买,出租给天津天鑫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使用。租期60个月,月租金约4.8万元。合同签订后,天津天鑫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首付租金和保证金共24.5万元。之后,车辆登记在天津天鑫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

  

  ■起重机故障 连续“趴窝”

  

 

  李卫平介绍,办完手续后,公司将这台设备连同另外两台汽车起重机开回天津。其它两部车辆使用都很正常,唯独这台起重机屡屡出现故障,“庞然大物”动不动就 “趴窝罢工”,根本无法正常使用。

  

  无奈之下,他多次向石家庄隆兴电气有限公司、江苏徐工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打电话反映,生产厂家徐州重型机械有限公司多次派人到天津,对这台XCT80汽车起重机进行维修。

  

  2015年3月10日,鉴于设备不能正常使用,影响了天津天鑫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正常施工作业,徐州重型机械有限公司、石家庄隆兴电气有限公司、天津天鑫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达成一份《三方协议》,徐州重型机械有限公司同意天津天鑫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延期十个月还款。

  

  ■ 起重机瘫痪依旧 交涉退车无果

  

 

  2015年11月17日,天津天鑫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快递方式向徐州重型机械有限公司发去一封公函。

  

  函称,“我公司于2014年12月在徐工集团重型机械厂购买一台80吨吊车。型号:XCT80,车辆识别代码:LXGCPA501EA16025,该车到场后发动机启动困难,配重装配不上。售后服务多次来人调校,配重不能顺利装配。发动机启动困难,尿素泵运转不正常。售后服务维修多次没有解决问题。现在多次联系售后服务,都不来人。严重影响使用,给我公司经济造成巨大损失。请贵公司尽快予以解决。如再不能解决车辆问题要求退车”。

  

  2015年12月30日、2016年2月4日,天津天鑫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两次以快递方式分别向江苏徐工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徐州重型机械有限公司发函。

  

  “天津天鑫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在江苏徐工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型号XCT80汽车起重机,车辆识别代码:LXGCPA501EA16025。该车自提车以来配重不能正常装配,发动机启动困难,回转泵异响,经与贵方维修服务联系,多次来人维修,最终还是没有解决问题,机械无法正常运转。我方不能开展工作。鉴于此车存在质量问题不能解决,给我方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要求贵方给予免除租赁费用并退车处理。赔偿因车辆质量问题给我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厂家雇佣社会人员 盗走吊车

  

 

  2016年3月15日,徐州重型机械有限公司雇佣社会人员,来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临港经济区,将停放在该地某单位的型号XCT80汽车起重机(车辆识别代码:LXGCPA501EA16025)盗走。

  

  2016年9月29日,徐州重型机械有限公司法务部李新生部长向《水浒调查》证实,此事确系该企业所为。

  

  李新生称,徐州重型机械有限公司作为生产企业,和徐工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均隶属徐工集团。徐工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委托他们企业处理这起车辆租赁纠纷。

  

  李新生认为,根据天津天鑫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徐工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石家庄隆兴电气有限公司2014年12月26日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16条第3款约定,“乙方出现合同项下的违约时,甲方有权自主或授权第三方收回设备,无需提前通知乙方。”因天津天鑫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逾期不交纳租金,徐州重型机械有限公司受徐工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委托收回设备,其行为不属于盗窃。

  

  李新生向《水浒调查》表示,依据《租赁合同》,目前徐州重型机械有限公司已经委托律师,向徐州市云龙区法院提起诉讼,追要天津天鑫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拖欠的一年租金及收回设备产生的损失。

  

  ■“机飞蛋打”,设备租赁者欲哭无泪

  

  10月12日,天津天鑫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人李卫平向《水浒调查》出示了一份《吊车租赁合同》。

  

  合同显示,2015年3月15日起,中建三局第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天津天鑫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租XCT80吊车一台,租期24个月,租金192万元。

  

  李卫平称,由于XCT80吊车设备长期故障,不能正常作业使用,后被厂家盗窃走,所交首付租金和保证金共24.5万元打了水漂,“机飞蛋打”,导致其公司与中建三局第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业务合同无法履行,给其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他本人多次到徐州找厂家交涉,对方店大欺客,不予理睬。无奈之下,天津天鑫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也将到法院起诉,向徐州重型机械有限公司索赔。

  

  ■法律人士称,徐州企业行为已涉嫌构成盗窃罪

  

 

 

  针对涉案汽车起重机被徐州重型机械有限公司雇佣社会人员盗窃走一事,《水浒调查》走访了北京中天华剑法律咨询服务中心副主任赵刚。

  

  赵刚称,徐州重型机械有限公司本可以依法解决纠纷,申请法院保全和扣押涉案的财产,企业实施如此盗窃行为明显不妥。

  

  赵刚认为,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秘密窃取财物的行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单位盗窃行为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中,“单位组织实施盗窃,获取财物归单位所有,数额巨大、影响恶劣的,应对其直接主管的责任人员和其他主要的直接责任人员按盗窃罪依法批捕、起诉。”单位责任人不“实际占有”财物仍可以认定其“非法占有”目的。

  

  本案中徐州重型机械有限公司主管责任人员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首先分析盗窃罪的犯罪构成要件:1.主体要件。盗窃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能构成。2.客体要件。盗窃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侵犯的对象,是国家、集体或者个人的财物。3.客观要件。盗窃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所谓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以自认为不会被财物的控制者发觉的方法,暗中将财物盗走的行为。而且,秘密窃取的公私财物必须达到数额较大或者虽然没有达到数额较大但实行了多次盗窃的,才能认定为犯罪。4.主观要件。盗窃罪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

  

  赵刚表示,本案中,徐州重型机械有限公司主管责任人员显然可以成为盗窃罪的主体,客观上他们组织实施了秘密窃取财物的行为。据上面的分析,其所窃取的汽车起重机登记在天津天鑫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车辆处于天津天鑫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控制和保管之下,且盗窃者事前、事后均未主动通知和告知失主,车辆下落是通过警方查找才获悉的。其盗窃行为已经侵犯了天津天鑫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财产的占有权能,其实际占有汽车起重机的状态也足以说明“非法占有”目的的存在,故其盗窃行为已经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因此应以盗窃罪论处。(钟剑文/图)

来源链接:http://mt.sohu.com/20161015/n47036820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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