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块土地出现了两张土地证,牵扯出河南项城市持续近十年悬疑未决的土地补偿案。
据了解,该宗地位于河南省项城市环保局南,人民公园东侧。1999年6月16日,项城市国土资源局与河南省京项房地产开发公司就该地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合同》)。
2006年项城市政府将其一部分土地出让做江南步行街商业项目建设。
2007年,“江南步行街”开工建设时,河南省京项房地产开发公司要求按其1998年的33-9号土地证面积(45.9亩)进行补偿。但是项城市国土局却出示了同一宗土地的另一张土地证,办理于2002年的33—29号国有土地使用证,面积为33.76亩,比前述土地证足足少了12亩多,由此产生了两百余万的补偿款差价。项城市国土局明确表示只能按照2002年的土地证做补偿。
2007年12月20日,项城市人民政府以33—9号国有土地证没有地籍档案,土地登记花名册未登记,土地权属来源不清为由,作出了项政土[2007]31号《关于注销河南省京项房地产开发公司33—9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决定》,注销了33—9号国有土地使用证。
随后,袁文山分别向西华县人民法院和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上诉,都被驳回其诉讼请求。
“可是一块土地为什么会出现两张土地证呢?”袁文山家人告诉记者,如果第一张土地证是假的,无效的,争议地块上的建筑就应该是违章乱建,为什么反而还就地上附着物等对我们赔偿了三十万?我们拿着一张假的,无效的土地证去要赔偿,岂不是成了敲诈勒索政府?政府为什么一直没有去追究查办当年办证的负责人?太多疑问没有解释清楚了。
蹊跷:一地两证
袁文山出示了编号为“项国用(1998)字第33—9号”的国有土地使用证,这是他占有98%股权的京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1998年7月28日从项城市政府有关部门依法领取的。该证载明:这块面积为30603.3平方米的土地位于周项路西,图号为“02—80—Ⅱ—Ⅳ”,地号为“33—9”,是可使用50年的住宅用地。该证还附有1:3000的平面图,用文字标明了地块的四至范围。当然,证书上也庄重地印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为维护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保护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由土地使用者申请,经调查审定,准予登记,发给此证”的字样并盖有“河南省人民政府土地专用章”,同时也摘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按理说,拥有这样一份确权证书,京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2048年7月28日之前使用这块面积为30603.3平方米的土地,应该是合理合法、毫无问题的。然而,颁发此证的同一个政府,于2007年12月20日印发了“项政土【2007】31号”文件—“项城市人民政府关于注销河南省京项房地产开发公司33—9号国有土地证的决定”。该文件说,“经核查项城市国土资源局地籍档案,地号为33—9国有土地证没有地籍档案,土地登记花名册未登记,土地权属来源不清。”“依据《河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11条规定,决定注销河南省京项房地产开发公司地号为33—9号国有土地证书。”该文件还说,“2002年11月河南省京项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同一宗地上申请办理地号为33—29国有土地证,面积22507.98平方米。”袁文山非常肯定地告诉记者:1.该公司的“项国用(1998)字第33—9号”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是严格按照规定办理的,当时交纳了270万元人民币,但土地局没有开具相关票据,只是写了几张收条。2.领取33—9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后,该公司即开始兴建莲花住宅小区,此项目占地面积恰好是22507.98平方米。其余地方建了员工宿舍、办公用房等临时用房,本打算适时建设绿地,不料被政府夺走,给了别的开发商建“江南步行街”。3.办理地号为33—29国有土地证的事,他听说过,但他从未去办理过而且至今未看见过此证。4.在市政府注销33—9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前,有关部门已经给“江南步行街”的开发商办理了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5.经他多方查询,根本就没有《河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这样一个文件。6.有关部门在“江南步行街”拆迁时,只给京项房地产开发公司补偿了地上建筑物。
质疑:谁给办的证?
项城市有关部门为什么在一个时间段内给同一块地发两到三个国有土地使用证呢?如果情况属实的话,有关人员对国家法规是如何理解并贯彻执行的呢?
1. 33—9号国有土地证为何迟至2007年才予注销?
2.是否1998年7月28日之前的档案资料,局里都不能查到?这是否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
3.在33—9号国有土地证尚未注销前,其他国有土地证是如何“覆盖”该证的?以此推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是否一纸空文?
4.如果京项房地产开发公司依法有偿取得的土地确实被非法转出、供他人牟利,按照法规应该如何处理、怎样补偿?
通过网络进行了查询,确实没有《河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只有两个与之相似的文件:一个是《河南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但此办法已经于1999年9月24日废止,而且其第11条的内容是“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经营农业生产使用的国有土地,可以依法由集体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另一个是《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其第十一条内容为“土地登记和颁发土地证书后发现有错登或有违法情节的,原登记发证机关应当依法更正,收回或注销原发土地证书,换发新的土地证书”。如果“项城市人民政府关于注销河南省京项房地产开发公司33—9号国有土地证的决定”依据的就是这一条,而引用的文件名称是笔误的话,注销的原因究竟是错登还是违法呢?责任人是谁呢?那么,在尚未注销旧证的情况下,重复颁发新证(重复收费),该算错登还是违法呢?谁应该为此负责呢?
政府回应:调查没有问题
当事人告诉记者,2009年时,曾有媒体记者过来项城市现场采访。时任项城市国土资源局的黄、钮二位副局长及办公室魏主任曾向其他媒体介绍了相关情况。
据他们说,京项房地产开发公司33—9号国有土地证的办理过程确实不清楚,局里也查不到相关资料,其编号似乎与现在的不一致。袁文山所说的“白条”,局里已经开具了正式票据,准备通知袁来领取。2002年11月河南省京项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同一宗地上申请办理地号为33—29国有土地证,面积22507.98平方米。
当事人透露,当时,记者希望看看拟换回“白条”的正式票据、2002年京项房地产开发公司办理地号为33—29国有土地证的申报资料、“江南步行街”开发商办理土地使用手续的申报资料,他们答复说,管理档案的人员未在,力争尽快提供。
当事人透露,当时媒体记者来到项城市建委,想查阅莲花小区及“江南步行街”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情况,因主管档案的同志不在而未能如愿。时任建委龚国松主任、张锦涛副主任曾对采访的媒体记者说,在建筑市场管理方面,他们不敢有一丝懈怠。谈到“江南步行街”项目拆迁时给京项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补偿情况,他们认为,按照分工,土地补偿由国土资源局负责。如果被拆迁人拿出了合法有效的确权证书,有关部门应该依法给予补偿。
当事人透露,2009年媒体记者现场采访后,9月29日,项城市国土局郭局长专门就这个问题给该媒体发过一份将向市领导汇报的情况说明(以下简称《情况汇报》),当事人向记者提供了该《情况汇报》。
《情况汇报》表示:“1、地号为33-9的国有土地证无任何资料,没有地籍档案,没有在我局进行土地登记。2、地号为33-29号国有土地证,面积为22507.98平方米(即33.76亩),四至明确注明西至路,该证的办理程序合法,事实清楚,地籍档案材料完备。”
“该宗地位于项城市环保局南,人民公园东侧。1999年6月16日,项城市国土资源局与河南省京项房地产开发公司就该地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合同》)。”
“2009年8月18日,工作人员与袁文山见面后问及2002年为其办理的33—29号面积为22507.98平方米(折合33.76亩)国有土地证时,袁文山说他没有申请办理过。当工作人员拿33—29号国有土地证地籍档案中的申请书和地籍调查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让其查看后,袁文山说是我单位的章,上面的签字是我签的,是真实的。经工作人员查看领取33—29号国有土地证时签名的也是袁文山。”
“2009年8月18日至8月25日,经国土局财务室四次查找相关票据,只查得京项房地产开发公司交纳土地出让金148万元的票据1张,15万的征地管理费票据1张,10万元的耕地开垦费票据1张,共计173万元。没有袁文山所说的莲花集团替他交纳本宗地60万元出让金的票据或凭证。”
“为帮助袁文山查清事实,我局分别在8月20日、21日、22日、24日上午、下午、27日等六次与莲花集团联系,希望莲花集团能查找出交纳本宗地出让金的相关凭证,但莲花集团至今也没有查找到。后让袁文山亲自到莲花集团查找交纳本宗地出让金的凭证,但袁文山一直未能提供莲花集团替他交纳土地出让金的凭证。9月17日工作人员再次联系莲花集团查询出让金最后的情况,未果。”
“8月24日,调查组联系走访了市政府副秘书长崔冠明(江南步行街开发指挥部指挥长)和当时我局负责土地储备中心工作的张宝珠主任,向其了解“江南步行街”开发时拆迁京项房地产开发公司房屋的情况,崔冠明回忆说,当时因袁文山特殊情况没领取补偿。但当时协商的有个协议,房屋已补偿16万元,是城建局负责的。与张宝珠主任联系询问土地补偿情况,一直未能取得联系。”
“根据市政府副秘书长崔冠明提供的线索,工作人员调查多人,查找到2006年4月14日项城市新区开发建设指挥部向项城市政府呈报的《关于江南步行街建设占用京项公司部分附着物补偿的请示》,原文为:“经新区开发建设指挥部成员集体开会研究,又多次与京项公司代表协商,形成以下意见:不补偿部分(京项公司放弃补偿部分),共计476406元。补偿部分(应给予补偿部分)共计297105.25元。当时补偿款在拆迁指挥部,由于袁文山个人问题一直没有去拆迁指挥部,直至拆迁指挥部撤销,造成没有落实到位。”
最后,《情况汇报》提出了处理意见:
1、地号为33-29号国有土地使用证是真实有效的。
2、袁文山未领取的297105.25元补偿款应抓紧给予兑付。
当事人:太多疑点根本没有调查清楚
对于政府的《情况汇报》,当事人逐一向记者表述了自己的质疑:
1.本案的焦点应该是颁发时间为1998年9月、地号为33—9号、面积为30603.3平方米(即45.9亩)的国有土地使用证的真实性与合法性。
尽管项政土[2007]31号《关于注销河南省京项房地产开发公司33—9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决定》,注销了33—9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但无论是该决定依据的事实(33—9号国有土地证没有地籍档案,土地登记花名册未登记,土地权属来源不清),还是“情况汇报”中查明的事实,均未对此证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作出判断性结论,而且从法规角度讲,这些“事实”及其结论也不严谨、不严肃,难以令人心服口服。
如果此证系袁文山伪造的,就应该在掌握铁定事实的前提下,追究袁文山的刑事责任;如果此证并非袁文山伪造的,不管其取得程序是否正常或合法,都会在主管部门留下相应的申报材料和缴费痕迹。
让人啼笑皆非的是,项城市政府及国土局在否认袁文山办理33—9号国有土地证相关过程的同时,并未追究袁的法律责任,却郑重其事地以政府文件的形式注销了这张官方否认曾经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很难想象,这种违反逻辑的做法居然得到法院的支持!
更令人匪夷所思的是,在否认此证的同时,官方却对“抓紧兑付袁文山未领取的297105.25元补偿款”及“查找应得补偿”的事情十分热心且有具体安排,对于“没有袁文山所说的莲花集团替他交纳本宗地60万元出让金的票据或凭证”的细节也反复核查。此证若非袁文山伪造,就应该且只能依其注明的土地面积按照政策对袁文山进行补偿,无需核查交纳款项等事项,同时要妥善而巧妙地将注销一事淡化。反之,根本没有必要考虑所谓补偿问题,还要追究袁文山的刑事责任。
2.若干重要事实仍未查清或者说清。
如,33—9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究竟是怎么产生的?在此证尚未注销时,为何办理了33-29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并开始江南步行街建设?为何袁文山一口咬定他没有申请办理且至今未见过33-29号国有土地使用证?袁文山未领取297105.25元补偿款的“特殊情况”究竟是什么?“不补偿部分(京项公司放弃补偿部分),共计476406元”是何含义?京项公司为何要放弃这部分补偿?这一说法是否得到了袁文山的认可?“抓紧兑付其应得的补偿款,维护其合法权益”是何含义?是指“未领取297105.25元补偿款”,还是更多或者更少?
3.围绕33—9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来龙去脉,若干关键的时间、人物等因素仍未有一个系统的令人信服的调查结论。这一过程和相关人物不可能人间蒸发。如果仅凭贵局的力量难以查清,纪检或司法部门介入,应该能有所突破。
当事人告诉记者《合同》中出让面积为22507.98平方米(折合33.76亩),出让金为每平方米90元,出让金总额为2025718元。
1998年4月10日,京项房地产开发公司交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148万元;
2001年1月4日,京项房地产开发公司交纳征地管理费15万元;
2002年1月30日,京项房地产开发公司交纳耕地开垦费10万元。
三次共计交纳173万元。
“如果政府调查属实,那我们还倒欠几十万土地款,政府应该找我们要钱啊,怎么会是我们找政府要赔偿呢?”当事人说,这些都是太正常的逻辑,但是相关部门却一直置之不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