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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州市交警四大队上演“大变活人” 为肇事者洗白

时间:2016-10-20 14:15:05    来源:荆楚荆门网    浏览数:46  我来说两句() 字号:TT

 湖北省随州市碧桂园翠山蓝天小区19号街,发生一起严重交通事故,导致摩托车驾驶人赵正超因抢救无效死亡。

    2016年5月22日14时08分左右,赵正超驾驶摩托车进入碧桂园翠山蓝天小区19号街,行驶至路口减速停车,左脚点地。此时,被谢文军驾驶鄂A59NP9越野车直接将赵正超连人带车撞到。

    随州市交警支队四大队接警,出警交警徐前在现场并未按照公安部下发《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调查和勘测。

    在随州市交警支队四大队民警徐前的经办下,6月20日事故鉴定完毕,双方同等责任。看似一起普通的交通事故,但和死者赵正超家属认为,民警徐前在本次交通事故的处理中,明显偏袒对方,决定将此案诸多问题,一一列举,准备通过法律途径讨回公道。

   一,办案权限问题

   事发后,赵正超家属通过聘请律师、查询法律和咨询专家,得出的结论是:本案发生在封闭小区内,不是在公共交通道路上,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应以过失致人死亡案件,移交刑侦部门立案、侦查起诉,不应该将该案简单定义为交通事故来处理。
   之前有过类似事件的案例:
   2006年登封市人民法院的一个判决书显示:肇事者在一段未正常开通运行的公路上将人撞伤死亡,当地公安、检察部门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起诉,最终法院认定该罪名成立。
   而在本案中,赵正超家属多次向办案民警、办案单位提出定性错误,办案单位不予理会。赵正超家属认为,这有滥用职权的嫌疑。
二,办案民警徐前在事故处理中扮演角色的问题
   在这起有人员伤亡的案件中,办案民警徐前不作为,涉嫌渎职。本案的重要证据是肇事者是否酒后驾驶,徐前处理事故中,没有进行酒精测试鉴定。案发时,肇事车司机谢文军是在中午宴请外地朋友后,开车带朋友回家的(事发现场监控显示),死者赵正超家属有理由怀疑谢有酒后驾驶的嫌疑。赵正超家属多次要求对肇事者谢文军做酒精测试,民警徐前找种种理由说找不到谢。事实是事发后3小时左右,也就是当日下午17时许,谢文军还在医院,并缴纳了1000元的住院费,怎么能说找不到谢而没抽血做酒精测试鉴定呢?所以只能怀疑徐前和谢文军有关系,故意拖延推诿,包庇肇事者。办案民警徐前有选择地提供现场证据,致使鉴定机构未能出具正确的鉴定结果,涉嫌徇私枉法。
   本案还有另外一个重要问题,车辆是否超速进行?在对此鉴定时,徐前不但不给鉴定机构:武汉军安司法鉴定中心提供现场视频,还谎称现场车辆行驶道路一侧堆放有物品,致使车辆占据左侧对方车道一部分,才在道路中线靠左侧撞到赵正超(有武汉军安司法鉴定中心工作人员录音为证)。徐前提供给鉴定中心共有4张照片:双方车辆在公安机关办证的登记照片,肇事车撞击点照片和摩托车撞击点照片。按其提供的证据,鉴定中心未能进行车速鉴定。

   监控显示,实际情况是死者赵正超在道路中线左侧已单脚踏地,谢驾驶车辆撞上去。如果办案民警徐前提供现场视频,鉴定中心完全可以鉴定出双方车速,出具合理的鉴定结果。因第一次没提供视频证据,鉴定中心未能鉴定出车速,当赵正超家属问徐前为什么武汉军安司法签定中心检测不出车速,徐前糊弄家属说跟他沒有关系,检测不出来车速是司法签定中心的事。当家属问武汉军安司法签定中心的工作人員后才知道徐前第一次找借口沒有把监控视频提供给司法签定中心,所以检測不到车速,经过家属要求复核徐前才将监控视频提供给司法鉴定中心,第二次才作出车速检测,谢文军是每小時二十六点七公里,赵正超车速为零。但在事故責任认定书上,徐前又沒有把这次车速签定作为认定责任事故的依据,赵正超车停在路上被谢文军撞了司法鉴定中心己有結论,徐前你为什么两次鉴定不在责任认定书上作出证据,是谁不让你提供的,目的是什么。

   武汉军安司法鉴定中心接受警队委托后,是按照委托人移送的资料及相关证据对本事故做出客观鉴定。而本案办案民警徐前故意隐瞒监控视频,徐前有选择性地提交资料,误导、引导鉴定机构朝着错误的方向鉴定,不但不如实提供现场最有力的证据——监控视频,还提供虚假信息给鉴定中心,赵正超家属认为他这是故意偏袒包庇肇事者,是徇私枉法的渎职行为。
徐前没有提供真实的事故现场位置图
   赵正超死亡地点在路中线的黄线左侧,地上有明显的划痕,而鉴定书上的照片显示撞击地方在道路中线。汽车本应靠右行驶,事发现场却在道路中间黄线的左侧,说明肇事车车主靠左行驶,侵占死者驾驶摩托行驶的路权,理应承担主要责任。对责任划分如此有决定性的证据:上述车辆在道路上的划痕、死亡地点,徐前均没提交给事故认定机构,明显是在隐藏,为肇事后开脱责任,让死者枉死莫名(鉴定书上徐前提供的照片)。死者家属后来去拍的照片,站立的地方就是撞击点,摩托车在中线左侧的划痕,死亡点已靠近中线。

三,根据事故鉴定中使用条款所规定,如果办案民警徐前如实提供相关视频证据,做出车速鉴定、酒精测试鉴定,相信相关机构不会做出同等责任的划分
    随州市交警支队认定事故双方同等责任的依据是:
    死者赵正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第五十二条第(二)项“……在进入路口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之规定”;肇事者谢文军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之规定。
   视频显示:进入路口后,死者赵正超已减速,左脚点地。这时在道路右侧行驶的谢文军驾驶的肇事车行至道路中线左侧,将其撞死。
   视频证明:死者赵正超并没违反第五十二条。针对谢文军驾驶车辆在中线靠左将死者撞击这一事实,死者家属咨询律师及有关专家,结论是:
  1、谢文军对车辆的已明显没有驾控欲,或因酒驾,或因疲劳驾驶,或因其他情况,没有把注意力放在驾驶车辆的义务上,才致使车辆侵占对方车道;
  2、谢文军驾驶车辆左转,驶入左侧车道,和摩托车相撞。
  专家称:只要出现上述情况之一,肇事者谢文军均应承担主要责任,或是全部责任,而不是事故责任书上的同等责任。但是,对本案划分责任最重要的证据:1、肇事者是否酒驾;2、在封闭园区内肇事者车速问题,皆因办案民警徐前的不作为和未如实向相关鉴定部门提供案场视频,导致无鉴定结果。

 

为了证实肇事者谢文军与民警徐前有关系,死者赵正超的家属特意讲了两件事
     赵正超家属和徐、谢同车去往现场的路上,肇事者谢文军接听一个电话,因谢挨着死者赵正超家属在后排坐,也听到电话内容。对方问谢:在哪里?谢回答说:在碧桂园小区,和徐前徐主任在一起去看监控。对方说:啊,是徐前,我现在去找你们。谢说:不用了,我们在一起。挂断了电话。时间不长,在从现场到物业去调取监控的路上,徐前也接了一个电话,说知道了,就将电话挂断。

给谢文军和徐前打手机的是否是同一个人,相信相关纪检部门能调取证据,得到证明。

     事发后在医院,谢文军只交了1000元医疗费,赵正超家属不让其离开,负责办案的徐前和赵正超家属说:他家有钱,不会欠费,他买的全保险,若欠费打他电话,或打我电话都可以,我保证随叫随到。
     结果肇事者被徐前放走后,就没再露面。在抢救期间,5月24日、25日,赵正超家属两次被医院告知欠费,都无法联系到谢文军。直至5月26日赵正超死亡,他的家属去开死亡证明,被告知还欠医院3000多元的费用。在徐前的催促下,延误一个多小时才开出证明。
因欠费影响抢救,很有可能是导致伤者死亡的另一原因。而造成这一原因的,正是办案民警徐前,由于他的承诺和担保下,肇事者谢文军才得以脱身。但由此造成后期抢救过程中,屡次欠款,严重影响正常抢救。
    以上内容均有相关人证、物证,均能证明办案民警徐前和肇事者谢文军相互串通,暗中勾结,使得死者赵正超蒙冤而死。我们完全有足够理由怀疑徐前与谢文军有利益关系,导致了一起过失致人死亡、甚至是酒驾致人死亡的案件,变成了一起模糊不清的同等责任的交通事故。
     死者赵正超家属强烈要求随州市公安局将该案提交执法监督委员会,启动执法监督程序!
     强烈要求随州市公安局上级公安机关依法督察此案,还死者一个公道!
     强烈要求让执法犯法的当事人得到严惩,让致人死亡的肇事者付出代价,让至今死不瞑目的受害人能够真正安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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