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上海1月27日电 (马化宇 陈静)“一个项目,‘十一五’报上去,‘十二五’才批下来,批下来时已经产能过剩了。”上海市人大代表郑建华27日在上海人代会国资国企改革专题会上“痛诉”自己曾经的遭遇。
作为一名央企驻沪机构成员,郑建华深感国资国企改革的必要性。他说,国企在效率和活力上有待提高,建议允许员工持股,这符合现代经济的发展要求。土地资源、管理者价值与劳动者价值共同构成了企业的价值,所以员工持股是积极探索公有制的一种形式。
上海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国资委主任徐逸波在会上说,上海地方国有及国有控制企业资产总额达12万亿人民币,国有企业总量1.1万家,地方及地方国有控股企业对上海GDP固定资产投资和税收的贡献均在20%左右。
从这组数据可以看出,国资国企对上海的重要性不言而喻。而对于国有企业改革的探索,上海亦是“先行者”。
2013年12月,上海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深化上海国资改革促进企业发展的意见》,即“上海国资国企改革20条”。内容包括改革目标、建立国际流动平台、规范设置法人治理结构等。
但对于《意见》中涉及容错机制的表述,上海市律师协会会长盛雷鸣表达了不同意见。
《意见》指出,“改革创新工作未能实现预期目标,但有关单位和个人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决策、实施,且勤勉尽责、未牟取私利,不作负面评价,依法免除相关责任”。
作为律师的盛雷鸣表示,第一,如果是按照规定而行,何来责任之说,更无免责之说;第二,如果不突破现有制度,又如何改革创新?改革有一定风险,我们的制度必须要让善意的开拓者没有后顾之忧。
如何保障国资国企改革的顺利推进?部分与会代表称,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让改革者、开拓者有法可依。
李向农代表认为,要重视法律和制度的建设。他表示,并购重组,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是新一轮改革实现的主要形式,涉及多种法律和行政法规。从上世纪90年代至今,上海一些地方性法规和文件历史较长,造成各个部门不同时期的规定不统一或有缺失,对规定的理解也不同,从而容易在实际操作中产生困扰。?
李向农说,例如混合制经济的资产处置标准如何,是否要进交易所,都需要法律法规方面的完善才能予以解答,“我建议上海各部门联合起来,统一国资改革中一些有缺失的规定,该立就立,该废就废,做到有法可依,操作有序。”
会议期间,一些代表建议本次国资国企改革借鉴上海自贸区“负面清单”的创新,用制度做出规定。李向农说,建议决策机构、决策者也亮出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并建立重大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做到知所为、知所不为。(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