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0日,有网友微博爆料称,咸阳一交警驾驶无牌车肇事后“扬长而去”。咸阳市交警支队回应称,涉事民警为协警,目前已对其罚款200元,扣12分,并给予停职处理。
12月10日,有网友发微博称,当天中午12时45分,一辆陕DA10××商务车从咸阳市防洪渠行驶至市检察院门口,由北向南掉头行驶,被一辆无牌黑色别克轿车撞到。随即,对方司机下车后说自己是秦都大队的交警,打电话叫来同事,还从车上拿出自己的交警制服,说了声“我还要上班”,便扬长而去,而其赶来的同事也未处理事故,便开车离去,两名交警就事故均未作出说明。
10日晚上11时06分,咸阳市交警支队官方微博回应称,当天中午,秦都交警大队二中队协警刘宗辉在接岗上班途中,驾驶从朋友处借来的一辆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黑色别克轿车,行驶至秦都区咸通路与沈平路交叉处与一车辆发生碰撞,双方车辆均受损,刘宗辉头部有轻微撞击,陕DA1095车辆上无人员受伤。
事故发生后,刘宗辉立即拨打事故报警电话,秦都大队事故处理室受理后,派民警到现场处警。刘宗辉因头部受伤,现场被救护车带往医院检查,不存在“扬长而去”的行为。由于肇事一方属秦都交警大队协警,目前案件已移交陈阳大队事故处理室进行处理。
对于刘宗辉驾驶无牌车辆的行为,根据规定,大队将对其进行罚款200元,记12分处理。同时,对刘宗辉本人给予停职处理,待事故处理结束后,再做进一步处理。记者 马新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