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很多小区来说,筹备召开业主大会,第一步就卡在建设单位不配合提供筹备资料上。新修订将于2017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建设单位不报送有关资料最高可罚10万。
12月14日,西安市人大常委会联合西安市人民政府召开《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和《西安市湿地保护条例》宣传贯彻实施动员大会。
开发区管委会
可组织业主大会筹备工作
西安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西安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郝福京说,为了有效解决管理体制不健全、业主大会成立困难、开发建设遗留问题突出等制约西安市物业管理有序进行的困难和问题,市人大常委会对条例进行了修订。
对于现实存在的位于开发区的小区,所属街道办和管委会管理职责划分不明晰的问题,新条例授权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开发区范围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记者查询条例看到,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想要成立业主大会,除街道办、镇人民政府之外,开发区管委会此次被授权组织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若未在规定期限内组织成立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的,由市、区、县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建设单位
必须配合业主大会筹备工作
条例还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报送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资料,包括业主名册;物业管理区域划分证明;房屋及建筑面积清册;建筑规划总平面图;共用设施设备交付使用备案证明;物业服务用房配置资料等。
记者在走访西安市小区了解到,建设单位很少能主动配合筹备业主大会相关工作。条例明确了法律责任,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不报送、移交有关资料的,由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据了解,此次条例的修订,立法部门也借鉴了不少其他省市的经验。其中南京市在条例出台后,相关部门制定了十几项落实配套的规章制度。西安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乔高社要求,西安市的相关部门也要尽快制定相应配套政策,切实保障条例的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