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46岁的郑庭文,家住贵州省水城县保华镇发箐村五组,全家共计8口人。9月20日,天上下着大雨,保华镇政府带着一帮人把郑庭文按照新农村建设政策修建的房屋给强行拆除了,而且拒绝任何补偿。
郑庭文家的“新农村”建房在大雨中被镇政府违法强拆
10月4日,记者在六盘水见到了郑庭文,他向舆论网讲述了他的房屋从建设到拆迁的前后经过......
“新农村”建房被拆迁
2012年5月,按照原发箐乡人民政府提倡新农村建设的要求,我家700多平米的房子是1990年修建的老房屋,得到相应的修建房屋名额,在房屋修建完毕后,原发箐乡政府委派的工作人员黄剑作为我村包保干部,会同发箐村支部书记黄习能、发箐乡民政办工作人员杨仙一起对修好的房屋进行验收为合格,黄剑同时从我家拿走户口和存折去登记办理领取新农村建设领取补助款手续。之后,我家没有得到补助款,还去原发箐乡找黄剑询问情况,可是当时黄剑已经调走,领取补助款的事就一直没有结果。
2015年原发箐乡并入保华镇,黄剑回到保华镇工作,我们找到黄剑询问补助款的事情,黄剑说,他调走后,乡里到底是怎么安排的,他就不清楚了,如果有相关部门要问到建房过程,黄剑说他可以作证。
因修建六盘水至威宁高速公路,保华镇政府发布签署日期为2016年4月8日的《水城至威宁高速(水城境)房屋及地上附着物面积公示表》,该公示表序号“23”后载明:郑庭文,房屋总面积1359.543平方米,圈舍(含厕所)总面积28.69平方米,人畜有盖水池7.41立方米。
保华镇政府向我家下达署名日期为2016年5月23日的《保华镇人民政府限期自行拆除通知书》(保府自拆通字〔2016〕第003号)称“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违法建设房屋,砖混房屋建筑面积1359.543平方米,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限收到本通知书三日内自行拆除违法修建的建筑物......”
我们一家人先后多次找到水城县保华镇政府,向政府工作人员和领导提出我们家的房屋并非违法建筑,应予补偿的请求,但是保华镇政府至今未给予任何答复,反而在2016年9月20日强制将上访人的上述房屋拆除。镇政府在非法强拆我家房屋的同时,没有对我家房屋内外的的粮食和其他家具和生活用品进行保护,导致粮食被掩埋、家具遭损毁。
镇政府强拆违法
郑庭文对舆论网说:我家的房屋并非违法建筑,应当依法足额补偿,造成的损失,必须依法足额赔偿。
我家修建的房屋系发箐乡政府认定的新农村建设实施项目,700多平米的房子是1990年修建的老房屋,2012年5月份得到新农村建房指标,在原有的老房屋上修建房屋600多平米,没想到保华镇政府在2016年9月20日将我家的老房新房一起强制推到,而且分文不赔。而我家的房子早在2012年即经发箐乡政府工作人员黄剑及发箐村干部等参与验收合格,是政府完全同意的建筑项目,何来违法之说,为何不给赔偿?
保府自拆通字〔2016〕第003号通知书认定我家房屋系违法建筑的理由不足。
违法建筑的认定本身应当是行政处罚,根据《行政处罚法》第29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之规定,从房屋主体结构建成之日起开始计算违法行为的连续或继续的状态,超过2年的,就不得再将其认定为违法建筑。之所以这么理解,考虑更多的是督促行政机关及时有效执法及固定当事人的物权。根据行政处罚法中的程序,即经过“(1)调查询问、现场勘验(2)责令停止违法行为(3)行政处罚事实、理由、依据、权力、义务告知,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权(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后方可将一个建筑物叫做违法建筑。
我家的房屋从修建完毕至今已经有四年多的时间了,保府自拆通字〔2016〕第003号通知书显然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第29条的规定,所以镇政府的这个通知书严重违法。
目前因无证没有得到补偿的情况包含我家在内只有三户(郑庭文、陈加学等五人、云新富等六人),这三户都是同日被强拆,保华镇政府实施差别对待的政策,违反了人人平等的公平原则。
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并未对集体土地上房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在国有土地上建造房屋要求的前置要件做规定,在集体土地上建造的小产权房,只要不严重违反有关规划和工程准则,都不应当被认为违法建筑违法建筑。
专家意见
北京的一位法律专家,在谈到郑庭文家房屋被镇政府强拆的问题时说:保华镇政府作出的保府自拆通字〔2016〕第003号通知书违反法定程序。
《我国的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八条规定了乡镇人民政府对违反乡村规划的违法建筑有权强制拆除,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当事人逾期不拆除的违法建筑,有权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除。此处乡镇政府、县级人民政府是强拆主体,实施主体可以是其他单位。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八十三条的规定,,有权对违法建筑进行处理的应当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该处的强拆主体就是法院。
因此,镇政府强拆郑庭文家的房屋不予补偿依法无据。原发箐乡政府《关于禁止在六盘水至威宁高速公路(水城县境内)勘察范围两侧100米内私自新增房屋等实物指标的公告》发布在在2014年8月10日,而郑庭文家的房屋早已修建完毕了两年多。
另外,不予补偿的“违章(法)建筑”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应当无偿拆除的建筑,而不能以是否具有产权证或者批准文件作为判断是否是违章(法)建筑的唯一标准。没有相关的产权证明是因为政府原因造成的,并不是产权人主观之过。从文中可以看出,和郑庭文同村的村民都没有产权证,也没有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但是都得到了补偿。
作为一级政府,对待辖区的农民应该本着一视同仁的态度,在制定和执行政策中,应该本着一碗水端平的原则,执行统一标准的政策,不应该厚此薄彼。镇政府这样做,实际上是在人为的制造矛盾,最终结果,会给社会的稳定埋下隐患。
另外,郑庭文的房屋不应该认定为违法建筑,理由是郑庭文没有取得规划许可证的责任是政府原因所造成,因此当地政府要承担主要责任。
在采访结束时,郑庭文说:请社会和舆论关注我们农村的弱势群体,请上级领导对保华镇政府领导和相关工作人员的违法强拆予以纠正,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另外,责成保华镇政府依法足额对我家被强拆房屋进行补偿。(作者 李新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