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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荥阳两级法院“疑罪从有”制造冤假错案

时间:2016-10-17 11:30:06    来源:荆楚荆门网    浏览数:46  我来说两句() 字号:TT

  疑罪从无是我国刑法确立的基本原则之一,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证据存疑时应依据有利于被告人原则来认定案件事实。但是,在河南省郑州市、荥阳市人民法院却出现了法院判案采信经质证存在一定漏洞、无法认定该证据真实性的证明作为依据,并以此给被告人定罪的情况。经调查得知,原来这是迫于压力而“必须要”的结果。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呢?请往下看。

  “焦点访谈”节目内容牵出救护车登记问题

  据2014年9月14日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栏目报道,2014年7月3日早上6点,陕西省永寿县公安局接到报警,在一辆救护车上发现了四名死者,公安人员随即赶往现场。

  报警者是这辆救护车的驾驶员,据其介绍,他们从福建运送一名意外死亡的打工者返回甘肃,死者家属同车陪伴,行至312国道永寿段时,发现坐在后面车厢的四名家属出现意外。勘察现场时警方发现,这台救护车后部的两扇玻璃被拆掉了,车内有一台汽油发电机用于给冰棺制冷供电,在发电机的排气管与消音器结合部分出现了异常。一氧化碳中毒死亡是导致悲剧发生的直接原因。

  警方调查发现,这辆从福建开往甘肃的救护车它的车牌号为豫PMH120,来自河南周口。车辆登记为项城市养和医院,据周口养和医院的法人说他们根本就没有120急救车,车牌是真的,报户的手续是假的。

  警方调查,车主郭华是河南省公安厅高速交警总队的一个民警,他伪造了一般人肉眼看不出真假的“手续”,蒙混过关,办出牌照。

  “省厅领导”打招呼 车管所办理登记手续

  就在“焦点访谈 ”曝光了豫PMH120急救车肇事至四人死亡事件之后,引起了公安部及河南省公安厅的重视,两级公安机关安排相关人员对车辆登记入户经办人员进行了调查。同时,检察机关介入,指定河南省郑州市荥阳市人民检察院办理此案。

  2014年12月31日,荥阳市人民检察院将周口交警支队车管所查验岗民警韩琛瑞、登记审核岗民警杜明芳刑事拘留。

  据原周口交警支队车管所中原二手车交易市场登记审核岗兼负责人杜明芳供述,2013年12月4日上午,在河南省公安厅交警总队装财处工作的郭华来到该二手车市场杜明芳的柜台前,将五辆车的几份入户材料交给杜明芳,并让所长周长青给杜明芳打电话安排后,杜明芳对郭华递交的几份材料审核合格加盖了“外检审核”章后,查验岗民警韩琛瑞查验车辆,韩琛瑞查验车辆时是完全没做任何改装的新救护车且符合查验标准,查验合格后在查验记录表查验员位置栏签字后又交给登记审核岗杜明芳,杜明芳复核查验内容签名并盖上私章后转入另一查验岗民警王国宇录入查验数据。杜明芳证明,他在审核材料时,没有核对郭华提供的救护车入户材料中养和医院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只看了复印件,没有看出复印件和入户申请表上的公章是假的,就给其办理了牌照。

  据时任周口交警支队车管所中原二手车交易市场服务站查验岗韩琛瑞讲,其在查验岗主要负责对新车的车架号(车辆识别代码)、发动机号与合格证进行核对,对车辆外廓长度、标志图案、轮胎规格等与合格证进行核对。2013年12月4日,豫PMH120救护车入户,当天有几十份材料,材料都是由登记审核岗民警杜明芳审核合格签字并加盖章后订在一起才转给查验岗韩琛瑞,因为有登记审核岗杜明芳对入户资料审核,按照岗位职责分工,韩琛瑞只按照查验岗职责范围对照入户材料中的车辆合格证查验车辆车架号、发动机号、外观轮廓、标志图案、轮胎规格等是否合格,在这些项目查验合格的情况下,韩琛瑞在入户材料中的查验记录表查验员位置栏签上名后按传递流程转给登记审核岗。

  央视“焦点访谈”曝光的肇事车辆豫PMH120救护车牌照办理就是这样完成的。

  有关韩琛瑞、杜明芳岗位证明证据被指人为造假

  据2014年12月10日周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出具的《民警基本情况》显示,韩琛瑞2011年进入周口市交警支队,2012年12月至2014年9月在车管所二手车服务站工作,工作岗位:查验岗。杜明芳2004年进入周口市交警支队,2013年8月至2014年9月在车管所二手车服务站工作,工作岗位:登记审核岗。

  韩琛瑞持证上岗的《工作证》登记的岗位也是查验岗。

  杜明芳持证上岗的《工作证》登记的岗位也是登记审核岗。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印发〈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的通知》(公交管〔2012〕333号)第四条规定:“办理注册登记的业务流程和具体事项为:(一)查验岗审查国产机动车的整车出厂合格证明(以下简称合格证)或者进口机动车的进口凭证(以下简称进口凭证);不属于免检的机动车,还应当审查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查验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制作机动车标准照片,并粘贴到机动车查验记录表上。符合规定的,在机动车查验记录表上签字;录入机动车信息。与被盗抢机动车信息系统比对;属于《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管理范围的,与《公告》数据比对。将机动车查验记录表内部传递至登记审核岗。(二)登记审核岗审查《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机动车来历证明、合格证或者进口凭证、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机动车查验记录表。符合规定的,录入登记信息,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受理凭证。确定机动车号牌号码。制作机动车号牌(以下简称号牌)、机动车行驶证(以下简称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以下简称登记证书)和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以下简称检验合格标志),交机动车所有人。”

  公安部已将该职责分工以及传递流程固化于微机操作系统内全国联网并与交通事故处理网相连,省、市一级无权更改。各岗凭警员号和口令进入分配的岗位进行微机操作,《机动车登记规定》规定不进入微机操作办理的入户登记无效。据此,韩琛瑞、杜明芳的岗位职责已很明确。

  但是,2015年1月4日,周口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车辆管理所却出具了一份《证明》:

  “兹有我单位韩琛瑞同志,2012年12月至2014年9月任周口车管所二手车市场服务站查验岗工作,其职责是对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购车发票、机动车出厂合格证明、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车船税缴纳进行验证,核对确认机动车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对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的使用性质、标志图案、标志灯具、报警器进行核对。”

  “兹有我单位杜明芳同志,2013年8月至2014年9月任周口车管所二手车市场服务站负责人,负责该服务站全面工作。”

  周口车管所印章使用管理台账登记显示,2015年1月4日没有人使用公章,却在2015年1月6日,韩琛瑞、杜明芳两人使用印章两次,盖章事由竟是:省厅纪委证明材料。而这个时期,正是韩琛瑞、杜明芳在荥阳市看守所被羁押期间。韩琛瑞的代理律师表示,韩琛瑞不可能于该时间段内用章、签字。所出具的有关韩琛瑞岗位职责的证明与周口市交通警察支队所出具的民警基本情况不符,且也与公安部规定相违背。此事是为了给韩琛瑞定罪,有人在幕后操纵。

  韩琛瑞岗位职责“证明”再起波折

  2015年7月10日,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检察院就杜明芳、韩琛瑞涉嫌渎职一案向法院提起公诉。《起诉书》(荥检公诉刑诉[2015]223号)认为:“被告人韩琛瑞涉嫌玩忽职守罪,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案于2015年4月29日退回补充侦查,于2015年5月29日补查重报,于2015年4月17日、6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经依法审查查明:2013年9月至2014年7月,被告人韩琛瑞任查验岗民警期间,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审查入户材料,在材料明显造假的情况下为多辆救护车办理入户。致豫PMH120救护车在非法营运过程中,发生四名陪护人员因车上的设备尾气泄露而一氧化碳中毒死亡的事故。该事被焦点访谈两次曝光,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韩琛瑞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周长青等人证言;鉴定意见;焦点访谈视频录像;被告人的年龄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及其他证据材料。本院认为韩琛瑞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

  2015年8月19日下午,荥阳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庭审时韩琛瑞及其律师对公诉方出示的车管所2015年1月4日出具的证明当庭提出异议,要求公诉方出示提取人、出具人和出具该证明的依据,公诉方让问周口车管所。对此,在法庭休庭后,韩琛瑞的代理律师向周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发了律师函。2015年8月25日,周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周口车管所两级单位盖章,交警支队办公室主任签字后向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说明我所出具证明的复函》:“经查看证明内容,该份证明部分内容不准确。一是韩琛瑞在二手车市场担任查验员的时间,该份证明写的是2012年12月至2014年9月,这个时间是韩琛瑞在车管所的工作时间。二是查验岗工作职责部分有误。对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购车发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车船税的审查,应当由登记审核岗负责。办理救护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注册登记时,应由登记审核岗审查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车辆使用性质证明;另经查询现有资料,未发现我所有与公安部《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不相符的文件和通知。”

  2015年8月31日,法院继续开庭,韩琛瑞的代理律师向法庭递交了该份证明。法官宣布择日宣判。

  由于车管所的这份证明证实韩琛瑞没有审查入户材料责任,这就无法给韩琛瑞定罪,所以案件出现了变化。但是,为了给韩琛瑞定罪,后来人为的因素改变了该证明作为证据的效力。

  据知情人透露,2015年9月1日,河南省公安厅某‘’领导‘’到了周口,4天时间坐镇指挥,之后,情况就发生了变化。2015年9月4日,周口车管所教导员彭森写了一份说明:“这份复函中所说的工作职责是公安部的要求,不证明韩琛瑞的工作职责,韩琛瑞在车管所工作时,我并不在车管所,对当时的情况不了解。”2015年9月5日,周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管所向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发了《关于收回“关于我所出具证明的复函”的函》。因此,这份认定韩琛瑞岗位职责的证明被撤销。 由于有人干预司法,2015年1月4日周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管所出具的不符合实际的证明再次成为韩琛瑞岗位职责的证据。

  荥阳法院以质证存疑证明做定案依据

  2015年9月23日再次开庭时,荥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的证人周口市车管所教导员彭森出庭作证,彭森当庭说明,2015年1月4日盖有车管所公章的韩琛瑞职责证明他和所长作为当任领导都不知情,并当庭说明了该证明的错误之处。彭森在回答律师提问时说,2015年9月4日他写的那份说明是公安内部有人要求他才哪样写的。庭审情况再次说明了查验岗韩琛瑞没有审核入户材料的职责。但是,荥阳市人民法院并没有按照庭审质证证据判案。对彭森的当庭证言一字未提。

  2015年10月26日,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对韩琛瑞做出了刑事判决。

  判决书显示:“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至2014年7月,被告人韩琛瑞任查验岗民警期间,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审查入户材料,在材料明显造假的情况下为多辆救护车办理入户。其中杜明芳、韩琛瑞负责办理入户手续的豫PMH120救护车于2014年7月在非法营运过程中,发生四名陪护人员因车上加装的汽油发电机尾气泄露而一氧化碳中毒死亡的事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查验岗的职责是查车辆的使用性质、长宽高及外形、灭火器、反光板、防护栏,非免检车辆的资料核对,对救护车等特种车辆的使用性质进行核对。查验岗应该核对入户车辆资料。受理审核岗、查验岗、录入岗、归档岗都要核对档案材料,都有核实资料的职责。

  经查,豫PMH120救护车发生四人死亡的事故是由于经营者在救护车上加装冰棺和汽油发电机,因发电机排气管脱落尾气泄露致使四名陪护人员一氧化碳中毒死亡,涉及的四人死亡的结果与被告人杜明芳、韩琛瑞为该救护车过户没有直接的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判决如下:被告人韩琛瑞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杜明芳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韩琛瑞、杜明芳自2014年12月31日被荥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2015年1月16日被逮捕、2015年5月27日被取保候审,期间被羁押了148天,将近5个月。羁押时间比判决结果分别超出近三个月、一个月。

  律师辩护提出的异议未被采纳

  在韩琛瑞涉嫌玩忽职守罪一案中,韩琛瑞的辩护律师辩称,判决书把查验岗和登记审核岗混为一谈。韩琛瑞岗位职责是查验岗、没有超越职权去做登记审核岗的权利和能力,机动车登记微机操作系统口令设置查验岗也无权限进入登记审核岗的界面进行操作,留存的车辆档案中韩琛瑞只在查验记录表查验员位置栏签字在其它入户材料上无签字,这与公安部制定的查验岗岗位职责完全相符也与所有查验岗所履行的职责完全相一致。因此,韩琛瑞佩戴查验岗工作证,坐在《机动车查验》标识牌下,只能进入查验岗工作界面进行微机操作,车辆档案中留存的工作记录完全与公安部制定的查验岗岗位职责一致。周口车管所定有“谁查验,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制(有工作通报为证)这就完全证明查验岗韩琛瑞没有审核入户资料的职责。但此观点未被法院采信。

  律师认为:法院在认定查验岗岗位职责时不是以公安部下发的《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明确的查验岗、登记审核岗、档案管理岗与实际工作记录印证的岗位职责为准,而是以与此案有直接利害关联的人员所说的——没有法律、法规、相关文件规定支撑、没有任何岗位工作记载相对应的空口无凭的证言、口供为准,这是致使本案推论错误的源头。

  一、法院以公安部下发《机动车登记规定》《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来审讯韩琛瑞工作的对与错,理应以文件中制定的职责分工来定义查验岗韩琛瑞的职责。此文件的证明力具有法定效力优于其它证明证言。

  二、法院置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物证于不顾仍以所谓的证言、口供来判定韩琛瑞的岗位职责,对韩琛瑞实行有罪推定,有失客观公正。例如,车管所所长周长青说“每个岗位都必须对入户的材料进行把关审核。”这句话明显与相关规定不一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47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询问、质证听取各方证言并经过查实后,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周长青证言没经法庭质证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同样,车管所其他与该案关联人模棱两可的空口无凭且与公安部文件相违背的证言更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三、韩琛瑞实际工作时走出大厅到车辆停放地点外检查验车辆,并在自己座位的微机上将车辆信息与《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数据进行比对,由另一位查验岗民警王国宇录入查验信息,根本无资格也更无权限审核入户资料,更决定不了车辆能否入户发牌照。这些物证的证明力优于一切言词证言和口供。审判人员不认真考量注册登记查验内容省市一级是否有权更改,就主观的认为周口车管所领导、该点负责人有权调整每个岗位的查验内容,造成对韩琛瑞查验岗岗位职责认定错误。

  四、法院定案依据2015年1月4日周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管所出具的证明,来证实韩琛瑞的岗位职责,而该证明在周口市交通警察支队、车管所两级单位盖章重新出具证明之后已被否认,后又在有关压力下撤销了后来的证明,而2015年1月4日周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管所出具的证明漏洞明显,从用章签字人有假,内容违背上级规定来看,这是一份存疑证明,需要进行质证核查该证明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如果用一份与上级文件相违背的也与实际情况不相符的证明不经质证核查就作为定案的依据,这是拿法律当儿戏。任何人的岗位职责都不是由其本人来决定的,而是以法定效力的文件、行业规定定义的。在审判职务犯罪案件时更要以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来评判岗位职责。不能以没有法律、法规支持的证明、证言、口供来判定岗位职责更不能以空口无凭且违背上级文件规定在实际工作中无法实现的证言来定罪。

  二审法院仍以车管所出具的存疑证据维持原判

  由于韩琛瑞认为一审法院判案“疑罪从有”不符合相关规定,且自身工作行为并不具备玩忽职守的构成要件,就提起了上诉。没想到,在二审庭审质证中韩琛瑞岗位职责定位明显有错误的情况下,郑州市人民法院依然维持了原判。

  两个半小时的二审庭审过程中,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对庭审中辩护、质证内容没有表态发言,只是在最后说了一句话,希望法院维持原判。庭审也没有让出具证言的证人出庭质证。

  二审中被告人的辩护律师所提出的辩护意见也没有任何人提出反驳。律师指出,所有证明韩琛瑞有罪的证据就是2015年1月4日盖有周口市车管所公章的一纸证明和案件直接关联人‘每个人都要审核入户资料’‘一句违反相关规定空口无凭且出处不一没实际工作记载印证的话’;首先2015年1月4日车管所出具的证明,律师指出,该证明没有法定的来源依据,没有出具人和提取人的签字,没有任何工作记录和书证加以印证;其次,周长青、李国林作为车管所的正副所长,害怕本案将责任追究到自己头上,故作出推脱责任的证言。二审时律师提交了让周长青、李国林出庭作证的申请和非法证据排除申请,法庭没让他们出庭质证也没说明法庭核查情况就把他们的证言作为了证据使用,违背了刑事诉讼法证据采用原则。作为本案的利害关系人,周长青、李国林没有到庭质证,一审案卷中又没有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提取2015年1月4日证明的说明,此证据的提取不符合法定程序,其证明不能作为合法的证据使用。况且,此证明出具时证实杜明芳、韩琛瑞被羁押期间,二人不可能申请使用公章,该证明却以二人名义申请使用,很明显人为造假。

  韩琛瑞提出,周口市车管所有五个外派点和一个服务大厅,这六个工作点上都有查验岗,而且,被焦点访谈曝光后查出的救护车入户登记材料有问题的车辆有55辆,分布在各个服务点上,同样的情况,别的服务点查验岗民警都没有追究责任,为什么只追究他一个人?况且,法院既然认定豫PMH120救护车事故与杜明芳、韩琛瑞没有直接的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按法律规定就构不成玩忽职守罪。为何却故意将责任强加于韩琛瑞按玩忽职守罪判刑?还有,2015年11月18日周口市公安局纪委给河南省公安厅纪委《关于淮阳县81辆出租车有关问题》的调查报告中,涉案车辆的时间段是2012年3月至2013年12月,与韩琛瑞涉嫌的案件同时间段、同单位发生,追责内容都是未审核出入户资料上的假章,这个案件牵涉人员涵盖车管所六个服务点,对没有审核出入户材料上的假章处理追责的都是登记审核岗,也只是给个记过处分,并没有查验岗,这说明了查验岗没有审核入户资料的职责。此两级纪委所出的调查报告作出的岗位职责结论高于一切言词证言。因此本案件不能因为焦点访谈曝光就让查验岗韩琛瑞充当替罪羊。

  郑州市人民法院没有听取被告人和辩护律师的意见,仍以一审判决所使用的证据维持原判。

  专家说法:证据存疑 应当做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处理

  针对该案,复旦大学司法与诉讼制度研究中心秘书长黄朝宗认为,该案的判决存在很多漏洞,且违背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有关规定。《意见》要求:“6、定罪证据不足的案件,应当坚持疑罪从无原则,依法宣告被告人无罪,定罪证据确实、充分,但影响量刑的证据存疑的,应当在量刑时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处理。7、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切实改变‘口供至上’的观念和做法,注重实物证据的审查和运用。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12.证据未经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13.依法应当出庭作证的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其庭前证言真实性无法确认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本案,法院判决韩琛瑞有罪的证据是韩琛瑞是否履行岗位职责,但该证据存在很多漏洞。

  其一,周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的证据已经证明过杜明芳、韩琛瑞的岗位,且相关证件和公安部相关规定都明确规定了各岗位职责内容,该证明又是在其他证明杜明芳、韩琛瑞岗位职责之前,应该是最有法律效力的证据。

  其二,在交警支队出具岗位证明之后,车管所出具的证明内容与交警支队出具的岗位证明不一致,且该证明出具时有多处问题,一是车管所就韩琛瑞岗位职责所出具的证明在公章使用时用章人韩琛瑞在看守所羁押,不可能也不能够申请使用公章;二是在律师提出异议后,交警支队、车管所两级单位盖章又出具了与交警支队出具的岗位相一致的证明,随后该证明又被收回,存在人为故意的证明反复问题,车管所的证明被自己反证明之后又收回作废,可见车管所的证明已经失去了证据的意义。

  其三,按照法律规定,车管所工作人员的证明被作为定罪证据时,应进行法庭质证,提取人、出具人、证明人应出庭作证,但周口车管所做书证的人员并没有出庭,时任教导员彭森已在法庭证明他和所长两位领导都不知情,理应作为无效证据排除,可法院确把此作为定案依据,违背了《意见》相关规定。

  其四,韩琛瑞岗位职责应依据公安部规定,如果车管所违背上级规定,依据公务员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韩琛瑞有权不执行,假若有违背上级规范性文件的内部规定也是无效的。如果车管所负责人强加到韩琛瑞头上,那就是车管所的问题,而不是韩琛瑞的问题,韩琛瑞只要在工作中所做的符合公安部所要求的,就没有其他责任。按照我国的法律体系,下级的规定不得违背上级的规定,何况,车管所的证明违反公安部规定强加到韩琛瑞身上的岗位职责也没有任何文件和书面证明以及实际工作记载相佐证,该证明又出现几次反复,可见,该证明没有任何法律效力。

  其五、二审裁定第12页所说的“内部规定”,在庭审时既没出示也没有质证,且该“内部规定”与公安部规定相违背,以此判定查验岗韩琛瑞有审核入户资料的职责。给以定罪,不符合相关法律。

  综上所述,关于韩琛瑞岗位职责的证明应依据公安部《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明确的岗位职责和相印证的工作记录以及周口交警支队、周口车管所两级单位盖章所出的“经查询现有资料,未发现我所有与公安部《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不符的文件和通知”的证明作为韩琛瑞岗位职责的认定依据。该案,如果排除存疑的证据(周口车管所出具的证明以及车管所有关人员没到庭质证的证言),韩琛瑞查验岗岗位职责没有审查机动车入户材料的法定职责,应依据疑罪从无的原则,认定韩琛瑞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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