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以来,山东潍坊市公安局开展以无违法、无违纪、无错案为内容的“三无”创建活动,在基层科所队、执法办案部门办公场所醒目位置悬挂“三无”倒计时警示牌635块(见下图)。
提醒民警时刻绷紧“三无”这根弦,自觉养成遵纪守法、廉洁从警的行为。
然而,今年9月25日澎湃新闻对潍坊辖区高密市公安局的一篇报道,却几乎颠覆了“三无”创建活动。
图:高密市公安局赵云贤局长
警方跨省抓“原告”引质疑
这篇题为《二审未开庭原告被警方跨省刑拘,山东高密公安:因涉虚假诉讼》的新闻红遍整个网络,数十家门户网站争相转评,由此引发警权没有得到有效监督、而被某些人滥用的非议。
据报道,2016年9月23日上午,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第六法庭正在进行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的二审庭审,而作为原告的陈巧峰没有出现在庭审现场。35天前,陈巧峰被山东高密市公安局以该案涉嫌虚假诉讼为由跨省刑事拘留,羁押在当地看守所中。
“案子尚在二审中,高密市公安局怎么能擅自认定异地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涉嫌虚假诉讼?”陈巧峰的代理律师潘祥灿表示心中的不解。
有意思的是,这起案件已于2016年5月19日,由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作为原告的陈巧峰在一审当中胜诉,法院判决被告山东盛世国际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和樊亮亮共同承担向陈巧峰归还借款人民币430万元及利息。
一审判决后,盛世公司不服,向福建高院提起上诉。但二审尚未开庭,山东高密市公安局就找上门来了;而在一审当中败诉的盛世公司,其所在地正是山东省高密市。
民事诉讼被告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在被告一审败诉后,跨省跑过来抓原告,这听起来十分荒唐。如果打官司败诉都能动用公安力量抓人,那将会出现什么样的混乱局面?警察就能如此明目张胆地介入经济纠纷了?
天上掉下个“虚假诉讼”
高密市公安局刑拘陈巧峰的理由,是涉嫌“虚假诉讼”。那么这究竟是不是虚假诉讼呢?
2012年12月,贾玲玲为盛世公司福建分公司提供280万元,作为尤溪西城迎宾大道YB1、YB2段项目的投标保证金。结果,项目未中标,但盛世福建分公司仅退还了贾玲玲80万,尚差200万未能偿还。
经协商,盛世福建分公司负责人樊亮亮向贾玲玲提供了《还款承诺(担保)函》,对尚差的200万元本金及利息的偿还事宜作出了约定,并由盛世福建分公司对此笔债务提供连带担保责任。
承诺函签订后,樊亮亮为公司运转及偿还贾玲玲的债务,另向林爱兵借了100万元,并出具了《借条》,约定了利息。
由于樊亮亮及盛世福建分公司未履行《还款承诺(担保)函》,2014年9月30日,贾玲玲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樊亮亮与盛世福建分公司履行还款承诺。
诉讼期间,樊亮亮及盛世福建分公司与贾玲玲达成和解,约定由陈巧峰借款430万元给樊亮亮和盛世福建分公司,用于归还樊亮亮拖欠贾玲玲200万、林爱兵100万的本金及利息。
2014年10月23日,樊亮亮、盛世福建分公司与陈巧峰签订《借款(担保)协议书》。11月12日,陈巧峰依约将樊亮亮、盛世福建分公司拖欠贾玲玲、林爱兵和本息430万,分四笔汇入他们的银行户头。11月15日,贾玲玲撤回了对樊亮亮和盛世福建分公司的诉讼。
由此,贾玲玲、林爱兵对樊亮亮及盛世福建分公司所持有的430万债权,已转由陈巧峰持有,樊亮亮及盛世福建分公司欠钱的对象变成了陈巧峰。
由于樊亮亮及盛世福建分公司未能按约定偿还陈巧峰的借款,2015年3月30日,陈巧峰将樊亮亮、及盛世福建分公司的总公司——山东盛世国际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告上了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庭,要求二被告依法偿还其借款430万元。
2016年5月19日,宁德中院一审判决盛世公司、樊亮亮向陈巧峰支付430万元欠款及利息。
一审判决后,盛世公司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而在福建高院二审开庭前的2016年8月18日,原告陈巧峰却被山东高密警方以涉嫌虚假诉讼罪为由给抓走了,关押至今已近两个月。
明明是合法的债权债务诉讼,且在有一审法院判决证实的情况下,山东高密警方却公然以涉嫌虚假诉讼为由跨省抓人。这“虚假诉讼”,尤如天上掉下一般。
高密警方滥用职权乱抓人
盛世公司为逃避债务,动用高密警方抓人。其理由,除虚假诉讼外,还有伪造印章、挪用资金、诈骗等…最早被抓的,是盛世福建分公司负责人樊亮亮。 2010年7月20日,樊亮亮在福州成立高密市顺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 2011年7 月20日变更为盛世国际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
2015年,盛世公司向福建省工商局投诉,称樊亮亮涉嫌伪造盛世公司印章,以虚假材料成立了盛世福建省分公司。2015年12月8日,福州市工商局撤销了盛世国际福建省分公司的设立登记。
民法传媒(微信ID:MZYFZCM)从高密市人民法院“(2015)高刑初字第388号”判决书上看到,樊亮亮于2016年7月19日被高密法院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罪,伪造居民身份证罪、诈骗罪、骗取金融票证罪等多项罪名,一审判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2万元。
有关樊亮亮和盛世公司的关系,福建宁德中级人民法院的“(2015)宁民初字第387号”民事判决书是这样认定的:“本院调取的相关证据表明,被告盛世公司与盛世福建分公司之间存在长期的经济往来,可以证实被告盛世公司对盛世福建分公司的存在是知情且不表示反对的”。
高密市法院对樊亮亮的刑事判决书中,对被告辩护人提供的证据《盛世国际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责任合同》复印件予以确认的证据有:甲方盛世国际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乙方樊亮亮。经甲乙双方多次协商,甲方同意乙方承包甲方的盛世国际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期限:2年(2011年6月19日至2013年6月20日)承包范围:只限在福建省管辖范围内承接甲方资质等级内的工程业务。
宁德市中院的判决书中还表明,从2011年9月20日至2014年1月10日,盛世公司和盛世福建分公司往来账有35笔,很多用途都是投标的保证金。因此该法院在判决中认定,“被告盛世公司明知盛世福建省分公司的存在,并与之长期存在经济往来,盛世福建省分公司应认定为被告盛世公司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其民事法律责任应由被告盛世公司承担,即被告盛世公司对本案借款应承担偿还责任”。
有承包责任合同,有银行资金往来,盛世公司怎么突然翻脸称盛世福建分公司是虚假注册的呢?
樊亮亮在判决书中称,他每次都将投标保证金打入盛世公司的户头,盛世公司与盛世福建分公司的往来账多达30余笔;且当时还有两个已经竣工的项目,他把验收报告交到盛世公司,盛世公司也用到这个业绩;而关于印章和伪造身份证之事,都是盛世公司指使的。现在盛世公司翻脸不认人了,反过来把责任全扣在他头上,他也没办法。
盛世公司为逃避相关债务,早在2015年1月6日就动用高密警方,以贾玲玲涉嫌挪用资金罪为由从福建带到高密刑事拘留,在关押30天后被取保候审。
2015年8月,高密警方又将贾玲玲传唤到高密,在要求贾玲玲将实际借款给樊亮亮的出借人李立友、陈巧峰叫来高密未果后,于8月15日以贾玲玲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再次将其刑事拘留。直至法定关押最长期限的第37天的最后一分钟——9月21日23时59分,高密警方才对其予以取保候审。
期间的2015年1月14日,实际出资挂靠盛世公司施工的福建平潭包工头翁伟凡,也被高密警方以涉嫌挪用资金罪对其刑事拘留30天,尔后也不得不放人。
至2016年8月18日陈巧峰被抓走,这已是高密警方第四次跨省乱抓人了;其中,贾玲玲被“两抓两放”,且都是穷尽侦查期限后才很不情愿地勉强放人。
法学专家认为高密警方违法
高密警方如此滥用职权胡来,难道就没人管?
针对高密警方跨省抓原告的问题,刑事诉讼法学博士毛立新认为,按照刑事诉讼法和公安部规定,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如果存在虚假诉讼犯罪,鉴于该起民事诉讼的起诉、审理均在福建宁德,犯罪行为发生地应理解为此地;目前民事诉讼尚未审结,二审法院尚未作出生效裁判,所以尚无犯罪结果发生,不存在犯罪结果发生地。该起民事案件是否为虚假诉讼,需要进一步调查了解,假设确实是存在虚假诉讼犯罪行为,也应该向福建公安机关报案,由福建的公安机关进行立案侦查。
良好的法治秩序,是依法行政、公正司法、阳光执法的根本保证,而山东高密警方却在民事案件仍处于二审阶段、且有一审判决书作为事实认定的基础,就匆匆出面将原告给抓了,这何来的法治可言?
反过来说,如果被告一审打赢了官司,不用归还那430万元钱,那么原告还会不会涉嫌虚假诉讼?高密警方还会不会跨省抓捕原告呢?
“山东高密警方介入正在审理的异地经济纠纷案,会被质疑动机是借助刑事司法权力干预民事案件,通过刑事手段来阻碍民事诉讼的进程。”如果每一个输了官司的被告,都以涉嫌虚假诉讼为由而动用公安部门来抓捕原告,那又将会给国家和人民带来什么样的灾难?
法国著名哲学家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一书中指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爱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变的经验。防止权力滥用的办法,就是用权力约束权力,权力不受约束必然产生腐败。”
公安机关是国家安全的保卫部门,更是人民生命财产的“保护神”,如果“保护神”行使的是非公平正义、非道德法治的权力,那必将给国家和人民带来巨大的伤害。为此,公众质疑,山东高密盛世公司输了官司,却搬出警方来了个跨省抓原告,这究竟是公正司法还是警权滥用?该又该对著名权滥用负责?如果这类滥用警权不加以监督和制止,今后还有可能出现李巧峰、张巧峰、王巧峰……
目前,在高密市公安局办公楼大厅内仍悬挂着“‘三无’倒计时警示牌”,一边时刻提醒着自己“无违法、无违纪、无错案”,而另一边却在滥用职权跨省抓人;试问高密警方,如此虚伪的“立牌坊”式工程,还有它存在的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