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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传销”惊天奇案,邵阳大批参与人员被血洗!

时间:2016-10-26 14:15:08    来源:荆楚荆门网    浏览数:46  我来说两句() 字号:TT

        ---郭一平:立即叫停“扒皮抽筯喝血”式执法!

向习主席党中央紧急呼救:立即叫停“扒皮抽筯喝血”式执法!

——郭一平赴湖南邵阳采访威凌惊天公案实录

来到毛泽东的家乡湖南韶山,然后从韶山驾车东行,一个小时左右,就来到了一个十万大山包围着的新邵县。由于互联网的出现,这里的“天”也不再高,“皇帝”也不再远了。党中央就在我身边。

主流媒体,也叫做官方媒体,他们完全听的是公安局的话,不会反映老百姓真实的声音。2015年7月份,主流媒体到处挂着这样一则新闻:“2015年5月20日,(湖南)新邵县工商、公安等部门在新邵华天大酒店附属办公楼摧毁一起打着‘邵阳市威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旗号,招募业务员以‘直销’名义从事‘威凌’牌汽车养护产品营销的特大传销案。该传销团伙骨干柳立丰、何正好、胡向阳、黄朝阳、曾超等106人被当场抓获。扣押涉案车辆14台及大量的物证、书证……”

本案作为工商部门的一大功劳,广泛宣传。真相真的是这样吗?站在潮头的不一定代表潮流,主流媒体是否代表了民意的主流呢?今天的广大老百姓之所以不看电视,连老年人也学着上网、玩微信,就足以证实了主流媒体与主流民意已经是天上地下了。郭一平说白了,上面那段话,不可信。

邵阳威凌公司,销售的是正规的合格的产品,没有任何欺诈行为,没有人报案,诚信经营,老总何正好、柳立丰完全做的是正常的销售,不是传销。这两个人带领着一群“两低两高”式的老百姓走上了致富路,不仅无罪,反而有功。“二低二高”就是,低收入,低学历;年龄高、血压高。

威凌公司形成规模后,发展到4000多人,生意红火。怀化公安首先以涉嫌传销,抓了何正好和柳立丰等人,扒了他们一层皮,每个人花了几十万出来了。但怀化公安和检察机关认为,何、柳两人不构成犯罪,就放人了。对于威凌公司的其他人,也没有动,没有扩大打击面。

对于这个处理结果,不再多说了。怀化公安和检察院基本上是依法办案,没有大的差失。

按理说,这场戏就唱完了,没有故事可写了。

网友们,你就是把脑袋想烂也想不到的是,何、柳两人从怀化回到新邵一周后即召集公司人员宣布解散威凌公司,不再经营下去。为了给广大老百姓一个交代,不让老百姓失去饭碗,决定将公司业务转移到北京罗麦公司。之前,老何已经与罗麦公司谈妥。罗麦公司是一家有直销牌照的公司,在全中国都有名气。

这一点,有众多证人证言,我郭一平要是说了假话,谁打我脸上几耳光我手也不还。

就在老何宣布解散威凌、对接罗麦公司的当儿,会开了不到半小时,大批警察赶到了,包围了会场,100多人被抓,说他们“正商量着搞大的传销”。完全是血口喷人,胡说八道。

抓人不是白抓的,抓了人让大家取保候审,反正都得拿钱。这一下子又扒了一层皮。

到了2016年7月20日,法院一审时,又将那几十个取保候审的人,全部抓了起来。抓一抓二再抓三。第三回更不是白抓的。法院让每个人再拿钱,以“非法所得”的双倍罚款,让他们拿钱。

一抓是扒皮,二抓是抽筯,三抓就是喝血了。这些可怜的老百姓早已经家徒四壁了,现在又来个“地挖三尺”!

要是有罪,就判!没有罪就放人。办案同经济效益挂钩,助长了敛财式执法,地方公检法靠山吃山,把办案当成生意来干,这在当下的中国已经是众所周知的了。但是,在整个中国,像威凌案这样,层层扒皮,却是不常见。

在这里,我郭一平不妨问几个问题:

——如果威凌公司构成了传销罪,为什么在一个新邵小县何以经营一年多?工商局为何不及早发现、消灭威凌公司于萌芽状态?这样不是可以让更多的老百姓不受“欺骗”吗?

——威凌公司从成立到经营的整个过程中,都是在县工商局的指导下进行,连开业典礼上都有工商部门领导坐台,营销模式一直不变,为何当初没有发现这是传销,而在大批资金进入后又当传销看待?是等猪养肥了再杀吗?这不是标准的钓鱼执法吗?

——湖南怀化警方处理了威凌公司,认为不构成犯罪,也不扩大办案。已经处理过的案子为何又由新邵警方再次抓捕、再次办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960万平方公里的大地上,都是接受共产党领导,使用的都是同样法律,为何新邵公检法三家与怀化警方做法截然不同?难道新邵方面用的是外国的法律?

——威凌公司在经营的过程中,产品价格比市面上同类产品价格还低,质量更高,体验式销售,好了就要,嫌不好可以退货,不欺不骗,不强买强卖,不忽悠,不洗脑,不扩大宣传,不吹牛逼,没有投诉的,没有犯罪后果,没有给社会造成不良影响。任何一种犯罪,都要有犯罪后果。没有犯罪后果,怎么就构成犯罪呢?

——公司是正常的销售行为,收入应该是“合法收入”,为什么就是“非法所得”?任何一种犯罪,总要有受害人,威凌公司害了谁?谁是受害者?如果没有受害人,何、柳等几十个人为何成了“害人者”?

见山不一定是山,见水不一定是水。这案子为何办得如此蹊跷?

欲知详情如何,且听我慢慢解说。

何正好回乡创业,为弱势群体传福音

何正好,是一个精明干练、有着人间大爱的中年人。他活着,不是为自己活着,而是要为人民服务的。

他在北京经商15年,积累了丰富的人脉,熟知各种商业模式的策划与运作,而他对于直销模式情有独衷,在北京威凌直销公司担任高管。

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在创业和创新的过程中,只要有了好的产品,走直销就可以成功,不需要花大钱打广告,租大门面。这给平民阶层,尤其是白手起家的人,提供了一个很好的渠道。中国目前,每隔五分钟就会产生一个直销产品。

直销是中国未来的发展趋势,国家将对直销保持着开放的胸襟。改革开放几十年,商务部仅颁发了三十家左右的直销牌照。可是在以习主席为首的党中央上任后,这三四年间,商务部就颁发了四五十家直销牌照。这表明中国正在逐步开放直销市场。

2013年,何正好怀着思念家乡、回报家乡的情结,在自己的家乡湖南新邵县,设立了新邵威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何正好这人,也是站飞机上放炮——想(响)得很高。他的家乡新邵相对闭塞,老百姓的意识,以及营商环境,并没有直销发展的基础。他希望通过几年的努力,整合全球商业资源,不断完善威凌电商平台,做成一家属于新邵本土的拿牌照的直销企业,给家乡人民干一个实实在在的大好事。这就是何正好的核心价值追求。

老何的大手笔,给家乡的父老乡亲带来的福音,让许多的困难家庭走出了困境,找到了谋生的路。

李达,女,家有3个年迈多病的老人,丈夫十多年前因肺部切除,落下病根,一直没有劳动能力,近年病情加重,常年住院,过年都在医院,肺严重衰竭,生活不能自理,常年用药,吃低保度日。家中所有的病理资料CT片重达20多公斤!自从加入了威凌,生活发生了变化。

胡向阳,女,48岁,1997年下岗后,一直没有稳定工作,丈夫2003年下岗,靠打工维持家计,家有85岁的公公一人在邵东乡下,生活无法自理,请人照顾。父亲77岁,身体多病,最严重的是患有脑胶质瘤,母亲70岁,在严重的高血压等心脑血管疾病。她加入威凌公司后,走上了生活的新路。

其他众多人,也如上面两人一样的家境。自从加入了威凌销售团队,生活都有了改变。

成功的销售,是信心的传递。好的产品,是信心的支撑。

威凌公司主打的产品,是浙江省义乌市威凌日用化工厂生产的汽车养护产品。这个产品的作用就是,自动修复汽车磨损部位,降低发动机温度、噪音、震动,延长一倍换油周期等等。该产品通过了中国石化研究院、浙江技术检测研究院的鉴定,认定该产品“作用独特,性能卓越,符合环保要求”。太平洋保险公司承保,称:“如因质量问题引起的任何问题,我公司全部承担。”

该产品,价格1250一套,而同样的产品在市面上的价格,比这都高。这些都有证据可查。

我手里有一摞本案的众多当事人写下的证人证言,他们在销售过程中,本着自愿诚信的原则。先让车主们免费试用来体验效果,而后让车主们决定购买与否,后悔了可以退款退货。为外地赶来洽谈的客户,备有食宿,热情有加。

我们以当事人杨慧销售产品的过程,看看威凌的销售套路。

以下是杨慧的原话照录:“我2014年9月了解了威凌公司。当天,石红旗给我做产品示范,介邵了产品。当时我想,这么好的产品又节能又环保,又给司机省钱,感觉不错。石红旗送给我一套产品,我没有车,第二天,我送给了我的朋友李长河。他把产品加到自己的车上。他说,原来发动机噪音大,爬坡无力。他说,自从加了威凌的产品后,发动机的声音减弱了,爬坡也有力了。之后,我又买了几套产品。先送人免费试验。看好了再说。从此,我的客户越来越多。”

可以这样说,所有的威凌公司的销售员,都是这样从事销售工作的。先免费使用,好了再买。

产品过硬,节能环保,市场卖点独特,价格优惠,有合法的营业执照,产品合格证,许多人纷纷参与到销售的行列。而且,产品一到湖南邵阳市场,深受有车一族的喜爱,短短几个月,销量倍增,办公场地已经容不下每天来往的消费者,于是,何正好就在新邵华天找了一个一千多平方的场地,适应公司的大发展局面。

销售不是人干的活,是神干的活儿。一年四季无论刮风下雨,一听客户有需求,马上挤公交赶到,顾不上年幼的孩子,顾不上有病的双亲,遭遇拒绝和白眼且不说了。这样的故事,他们每人都能讲上三天三夜。看了他们的故事,我眼里就流泪了。他们人人都有一本辛酸的血泪史。

郭一平肯定地说,所有的威凌人创造的销售业绩,除了优质的产品和诚实守信的态度之外,还有他们的辛苦劳动。这是合法所得,不是“非法所得”。滥用执法权,歪曲事实,随意打垮企业,抓人逼钱,致使几千个贫困家庭度日如年,泪水洗面,大人哭小孩叫,夫妻破散,亲情割断,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影响地方稳定。造成这个罪责的,不是所谓的“非法传销”本身,也不是威凌人,而是无视国法的办案机关!

扒皮式办案,赤裸裸地敛财执法

就在威凌公司生意风风火火,威凌人满怀希望走上新的生活轨道之时,2015年3月份,湖南怀化市鹤城区经侦大队对威凌公司立案。

怀化经侦一见到何正好,喜出望外:“何总,你好你好。你这一来,我的任务就完成了。”经侦办案是有经济指标的。

公司法人柳立丰,莫名其妙地也成了网上通缉犯,便于2015年4月3日赶到怀化,北京总公司的法人佘城焱也到了怀化。

何正好、柳立丰、佘城焱这三个人被拘押。何正好一人被批捕,交了罚金,检察院同意撤诉。何正好于当年5月14日被放出来。柳立丰、佘城焱二人交了罚金,不予批捕,也被先后释放。

自怀化案发,威凌公司已经停止了一切业务活动,管理平台一直处于关闭状态。

2015年5月20日,也就是在何正好被释放一周后,公司在新邵华天开会,召集广大会员,给大家解释威凌不能继续经营的原因,并处理遗留问题。此前,何正好已与北京一家获得直销牌照的罗麦公司达成协议,将威凌的所有会员并入罗麦电商平台,在新邵成立罗麦分公司作为中南五省的运作基地。如果顺利对接,新邵的人流次每年至少增加十万次,能够很好地拉动新邵经济的发展。

会议开了不到半小时,大批公安和工商人员赶到,包围了会场。抓了100多人。公安查封新邵威凌公司时,如同鬼子进村,所有值钱的东西全部搬走,都没有清单,如空调十多台、音响、投影、电脑等。

抓人不是白抓。例如,公司销售员李达被关押新邵看守所,至2015年9月1日,交取保金31万元,取保出去。到2016年7月20日,法院开庭后,再次被新邵法院逮捕关进看守所。于2016年8月12日,李达接到新邵法院通知,交罚金25万,追缴金40万元。由于市场运作费用大,实际上挣的钱没有平台上记载的一半!这些钱,如何交得起?

如李达一样,柳立丰、杨慧、阮中群、舒艳、袁青、段伟、曾辉等众多人,被抓后先后交了几万、几十万的保证金后,被释放了一段时间,又于一审开庭后,再次逼交“非法所得”和罚金。不是十几万,就是几十万。该借的借遍了,该拿的拿光了,还要再逼交,就是砸碎他们的骨头卖血,又能值几个钱?扒皮抽筯喝血式执法,以敛财为目的,已经逼得他们上天无路,入地无门,生不如死!

本来就不构成传销罪,却以传销定性,逼人拿钱,已经到了疯狂的程度!在法庭上,律师辩护说,这不是传销。法官却不让律师说话,也不让与其它直销公司对比,硬要往“传销”上面粘贴。

威凌一干人不由地想到,同样一个案件,怀化方面仅对老总何正好一个人进行了经济处罚,且同意撤诉。而到了新邵却变成了大案要案,难道同在一个湖南省的新邵县与怀化市,使用的法律不一样?抑或是办案人员的观念或对销售模式的认识存在问题呢?

滥施刑罚,过度打击,有违刑法谦抑主义精神

依法治国,不是啥都用法来解决。依法治国,法用得越少越好。最成功的依法治国,就是不用法。

法律,尤其是刑法,要本能地保持一种谦虚精神,本能地抑制自己,尽量少地介入社会生活和经济活动。能用民法解决的,就不用刑法;能用民间协商解决的,就不用法来解决。能用行政法规解决的,就不用刑法。这就是我理解的刑法的“谦抑主义”精神。只有在确实守不住底线的情况下,才使用严厉的刑罚。

依法治国,决不能演变成“底线治国”,而应该在底线以上,寻找解决办法,才能让社会更加和谐,营造宽松的社会环境,促进公平正义和经济发展。

威凌公司的问题,应该是行政法规调节的范畴,是工商局长的事情,不是公安局长的事情。工商局完全有机会解决好这个问题,威凌公司也乐于配合。就在老何决定到新邵成立分公司的当天,主动去找当地的工商所长,谈自己的想法。在新邵召开的第一场招商会上,还主动邀请工商所长到会场了解威凌的商业模式。后来,工商所长又陪同新邵县工商局一位副局长等人到新邵威凌公司与何正好进行交流。

工商局的意见是:“只要威凌在新邵想做长期的打算,我们是支持的。”开业后,何正好在工商局谢副局长的陪同下,到新邵工商局找黄图强局长汇报工作。在取得相关领导的认同后,在新邵工商局办理了新邵威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就在新邵方面查封威凌公司的前一天,何正好还与工商局一位副局长谈话。没有想到第二天,公司遭遇查封。威凌公司多人推断,威凌的二次变故,是工商局某些人搞的事情。

威凌公司开业时与事发前,一年多的时间里,采用的是同一个模式,没有变化,而且也是大会上公开宣传的,工商局不会不知道。一年多没有事,而后来为什么变成了“非法传销”?

如果新邵工商局第一时间阻止威凌在新邵发展,或责令整改模式,威凌公司也会及时调整,而结果是“深挖塘,养大鱼”,将威凌作为刑事案件来处理,这也不是太过分了吗?能用行政法规调节的,却不使用行政法规,越过行政法规,直接使用刑罚手段过度打击,不仅打垮经济,丢了民心,也有违刑罚的谦抑主义精神。

另外,大量的证人证言表示,在威凌公司经营过程中和事发后,有公安机关的人员和工商人员,得了威凌人的不少好处,有的还要油票,几千块钱。拿人钱财,替人消灾。没有想到的是,花了钱,也没有消灾。这方面,请广大威凌人坐实证据,联名实名举报。

法律专家解读:威凌公司一干人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罪

2016年7月20日上午,威凌公司何正好等30余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一案,在新邵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至今尚没有判决。我咨询了众多法律专家,大家一致认为,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并不成立。具体理由如下:

其一,涉案人员主观上没有罪过,不符合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主观构成要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4条之一的规定,组织、领导者主观上必须具备直接故意,即:组织、领导者明知会员以推销汽车养护产品为名,在骗取财物而组织和领导他们从事这种销售活动。但是,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的证据,不仅不足以证实销售活动是虚假的,产品交易是名,骗取财物是实;相反,在案证据足以证实:涉案人员推销的产品,是浙江省义乌市威凌日用化工厂生产的汽车养护产品,既有产地,又有产品质量合格证,是市场上正在销售的产品,货真价实。涉案人员无论是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还是当庭的供述,一致证实,他们在推销商品时,是本着诚实信用、自觉自愿的原则,没有任何骗财害人的想法。

由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正好以非法牟利为目的……”于事实不符,是不符合本案客观事实的错误指控。

 其二,涉案人员的行为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4条之一规定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必须同时具备的五个方面的特征,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1、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是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即形式特征。

上面已经讲过,本案涉案人员组织推销的产品是在市的货真价实的产品,其经营活动是实实在在的市场交易,不是虚拟的交易,因此不具备“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的形式特征。

2、“会员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即组织结构特征,这一特征具备。任何单位都有组织,包括检察院和法院,也有组织。从事销售活动也要有一个组织。组织特征,并不是该罪名成立的要件。

3、“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

通过对在案证据的分析,本案会员是以销售业绩为唯一计酬依据,下线的人数越多不一定获得的报酬越多,只有下线的业绩越多才有更多的报酬,人数不能决定报酬的多少,只有业绩决定报酬的多少。另外,本案中没有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的事实。相反,参加者随时可以退会,产品购买者随时可以退货。诚实信用、买卖自愿、入会退会自愿是本案的客观事实。所以,本案不具备“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的犯罪特征。

4、“骗取财物”,即最本质特征。前面讲过,涉案人员所有行为都是正常的商品推销行为,没有骗财。每个购买者包括会员购买到了自己认可的货真价实的产品,而且在其他市场上同样的产品价格不相上下,购买者财物没有因此受损,不是被骗的受害者,所以本案不具备“骗取财物”的犯罪特征。

5、“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即社会危害性特征。现在我国是市场经济社会,平等、自愿、诚实信用是基本秩序和原则,很显然,涉案人员的行为是符合这些基本秩序和原则的,不构成“扰乱经济社会秩序”。

其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项规定:“以销售商品为目的、以销售业绩为计酬依据的单纯的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不作为犯罪处理”。根据这一规定,法律专家认为:

1、不能因为本案貌似犯罪而定罪。本案表面上看,入会人员组成层级,层级的外观像金字塔,与组织、领导传销的犯罪活动极为相似,但是,我们要通过表面看本质,不能草率定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本质是利用直销的销售方式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

任何销售方式本身不够罪,只有当这种销售方式人为地造成社会危害时才可能涉嫌犯罪。

2、司法机关在定罪时,要严格坚持“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4条之一对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有明确规定,必须正确适用这一规定。本案在法庭审理的辩论阶段,公诉人发表了一个被许多参入人员认同的观点:只要是没有经过行政许可,没有取得直销资质的直销行为就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很明显,这个是已经离开“罪刑法定”原则很远的错误观点,但居然被许多人认同,还可能影响到本案的判决,这就不得不引起重视了。

3、本案涉案人员的行为符合“单纯的团队计酬式的传销活动”的行为特征,不能作犯罪处理。

综上所述,涉案人员的行为依法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应判决宣告无罪,立即放人,退还扣押的财物,赔偿当事人的损失,申请国家赔偿,并对办案人员倒查,追究办错案的人员的法律责任。

郭一平说:没牌照不一定是传销,有牌照不一定不是传销

我们来看看申请直销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投资者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在提出申请前连续5年没有重大违法经营记录;外国投资者还应当有3年以上在中国境外从事直销活动的经验。
(二)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8000万元。
(三)依照本条例规定在指定银行足额缴纳了保证金。

郭一平说,这是商务部的规定,中国目前有牌照的直销企业70多家,而从事直销的企业大大小小有五十万家,难道这五十万家都是在搞传销?还有,如果没有这50万家没有牌照的企业,今后商务部的直销牌照发给谁?今后商务部的牌照不还得从这50万家中产生吗?还有,中国有牌照的70多家直销企业,他们没有拿到牌照前,难道都是干的传销?再说,如果这50万家直销企业,不干几年“传销”,如何知道“连续5年没有重大违法经营记录”?从哪里弄来“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8000万元”?没有牌照就是传销——这句话太扯蛋!扯得蛋疼!纯粹是脑袋被驴踢过的家伙才会这样认为的。

这方面,许多人都有误区,都错了。今天连一些公检法的人,连干着这一行业的从业者,也认识不清。这真是一大悲哀。

几年前,我曾经到过几个没有牌照的直销公司,给人家讲过课。现在,有两家已经拿到了牌照。

我当时讲课时,有一家已经发展到了30万人,当时没有牌照,你能说这30万人都是在干传销?我当时讲课时,公安局长还上台讲话,市委书记也在台上。如果没有牌照就是传销,市委书记和公安局长还不赶快抓人吗?

郭一平说,“没有牌照就是传销”,这是个天大的误会。反过来说,“有了牌照就不是传销”也是错误的。区分是不是传销,关键是有没有欺骗行为、强制行为,有没有扰乱经济秩序等前面所述的“五大特征”。即使你有牌照,你同时具备了那“五大特征”也是传销。反过来说,你没有牌照,不同时具备那“五大特征”,也不是传销。“五大特征”是本,其它都是末。如果说“没有牌照就是传销”,等于宣告了中国目前正在从事直销的五十万家直销企业,全部都是传销,这得打击多少人?那样说,中国的传销分子用火车拉,拉一个月也拉不过来。我再说一句,没有牌照就是传销,这句话太扯蛋,扯得蛋疼!

郭一平说,营业执照是从事直销业的法定条件,但是,商务部牌照并不是法定条件。商务部认定后只是具有更大可信度罢了。就象是,得诺贝尔奖的莫言是作家,不能说没有得诺贝尔奖的就不是作家。得了奖的莫言,不一定今后还出好作品,不得奖的作家不一定今后不出好作品。正如,有牌照的不一定不涉嫌传销,没牌照的不一定就是传销。关键是有无欺骗、强制行为,是否扰乱了经济秩序。

本案有特别典型的意义,对于处理当下中国这类“传销”问题,具有十分普遍而紧迫的意义。由此,希望广大中国网民广泛转发本文,分秒必争!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与非罪的界限是什么?

应区分拉人头传销与直销活动中的多层次计酬。虽然二者都采用多层次计酬的方式,但是仍有很大的不同。

其一,从是否缴纳入门费上看,多层次计酬的销售人员在获取从业资格证时没有被要求交纳高额入门费,而拉人头传销需要缴纳高额入门费,或者购买与高额入门费等价的“道具商品”,否则不能得到入门资格。

威凌公司的销售行为,只是卖东西,没有入门费,更不可能有“高额入门费”,也没有强制要求购买商品,自愿自由,诚信为本。大家是认可了产品后,自愿加入销售队伍的,没有任何附加条件。

其二,从经营对象看,多层次计酬是以销售产品为导向,商品定价基本合理,而且还有退货保障。而拉人头传销根本没有销售,或者只是以价格与价值严重背离的“道具商品”为幌子,且不许退货主要是以发展“下线”人数为主要目的。

威凌公司销售的产品,是物超所值的商品,商品定价合理,有退货保证。

其三,从人员收入来源上,多层次计酬主要根据从业人员的销售业绩和奖金,而拉人头传销主要取决于发展的“下线”人数多少和新成员的高额入门费。

威凌公司是以销售业绩计算报酬的,这一点是公司制度和证人证言。

其四,从组织维系的条件看,多层次计酬直销公司的生存与发展取决于产品销售业绩和利润。而拉人头传销组织则直接取决于是否有新会员以一定倍率不断加入。

从以上四点综合认定,威凌公司一干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并不成立。

最高检两个新规,再证威凌无罪

司法讲政治,办案讲党性。

司法讲政治,就是不能将办案要看成一个简单的法律问题,也要看成了一个政治问题。社会主义的法治,是广大公民意志的体现。如果一种执法让广大老百姓愤怒万分,那么这种执法就是非法的:要么是法律本身有毛病,要么是错用了法律。办一个案子,打垮企业,逼得老百姓大规模上访,影响社会稳定,影响共产党的执政基础,这还是绿色执法吗?

办案讲党性,就是通过办案,进一步赢得民心,就如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同志强调的那样:“要把每一次办案当成赢得民心的机会!”

2016年3月1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就出台了“依法保障非公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该意见有下列要点:

“依法打击侵犯非公有制企业权益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人身、财产权利的刑事犯罪,营造平安稳定社会环境。依法履行批捕、起诉职能,突出工作重点,依法惩治侵犯非公有制经济投资者、管理者和从业人员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的犯罪活动。”

“重点监督纠正涉及非公有制企业的案件该立不立、不该立乱立、违法使用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以及适用强制措施、查封扣押冻结财物不当等问题。”

“准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严格执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坚持法治思维,充分考虑非公有制经济的特点,优先考虑企业生存发展,防止不讲罪与非罪界限、不讲法律政策界限、不讲方式方法,防止选择性司法,防止任意侵犯非公有制企业合法权益问题的发生。”

“对于知法犯法、违法办案的,发现一起、处理一起、通报一起,让司法不规范行为见人、见事、见案件,依法保护非公有制企业合法权益。”

司法意见,是与法律平等的位置,是办案的依据。根据新法大于旧法的原则,旧法是不能用的。

2016年7月1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举行发布会。在这次发布会上,最高检反贪总局四局局长宋寒松表示,当前职务犯罪发生比较多的有几种情况,特别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在审批监管、执法司法过程中,滥用权力,阻碍妨碍科技创新。

在这次新闻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保障和促进科技创新的意见》。这里有几个要点——

《意见》要求,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特别是对于锐意创新探索,但出现决策失误、偏差,造成一定损失的行为,要区分情况慎重对待。对于没有徇私舞弊、中饱私囊,或者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此前,两高也强调:“对于‘边缘案’、‘踩线案’、罪与非罪界限一时难以划清的案件,要从有利于促进企业生存发展、有利于保障员工生计、有利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依法妥善处理。可定可不定的,原则上不按犯罪处理。特别对于涉及企业、公司法定代表人、技术人员因政策界限不明而实施的轻微违法犯罪,更要依法慎重处理。”

今年最高检的两个新规,更是非常明确具体地划出了罪与非罪的界线。根据以上司法意见,连傻瓜也看得出来,威凌是不能作为犯罪处理的。意见明确了:“优先考虑企业生存发展,防止不讲罪与非罪界限、不讲法律政策界限……防止任意侵犯非公有制企业合法权益问题的发生。”“对于没有徇私舞弊、中饱私囊,或者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根据上面的司法意见,威凌一没有“严重后果”,二没有高层的“中饱私囊”,是不能作为犯罪处理的。正确的办案方法是,即使威凌有不规范的动作,也应该“优先考虑企业发展”,边整改边让企业发展。不能将案子办了,企业垮了;也不能将案子办了,民心丢了。照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经济效果的三个统一。

新邵的这个做法,属于不该立的案乱立,滥用执法权和司法权打垮企业,造成几千个家庭的生计艰难,已经构成了职务犯罪。广大维权者要请求上级检察机关查清事实,立即逮捕办案人员!广大维权者也要将事实坐实,向上级控告。

郭一平说:保护“坏人”的人权,是检验法治文明的试金石!

2016年9月12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中国司法领域人权保障的新进展》白皮书。

白皮书中有一组数据值得拿出来说说。截至2015年全国有2610个看守所建立在押人员投诉处理机制,有2558个看守所聘请了特邀监督员。这意味着曾经令人心生恐惧的“铁窗”里的世界,被投射了监督的“阳光”,背后尊重和保障的乃是被羁押人的合法权利。

怀疑犯了罪的人或是已经被定罪的人,他们的权利往往构成人权保障的那根“最短木板”,也是检验司法文明的“试金石”。从仅保护“好人”的人权,到同时也保护“坏人”的人权,其中蕴含着巨大的法治进步。

新邵县工商和公安的联合执法行动,以及后来发生的一系列问题,也暴露了当地司法领域人权保障意识的严重缺失。不该按犯罪处理的,却按犯罪处理。一旦人抓进去,便不顾人权,无限打击。乱抓人,多抓人,抓了人就要钱。不讲法律和政策界线,不讲罪与非罪的界线,过度打击,侵犯了威凌一干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

郭一平:绝地反击,你要拿出疯狂精神维权!

其一,要么你死,要么他死,维权已经没有退路!

威凌案,已经由公安送到检察院,又由检察院移交到法院。这时候,你想让公安和检察院主动承认错了,可能性是没有的。只是法院不敢乱判,因为他们法院没有退路。判错了是要被终身追究责任的。

现在的司法改革没有全部到位,法院的判决必然受地方政府的影响。

由此,广大威凌人要明白,这是一场艰苦的斗争。要么你死,要么他死,没有中间道路。公检两家肯定会高度团结,照死里整,不然他们会被追究法律责任。

广大威凌人要看清事实,明白真相,何正好和柳立丰并不是真正的祸首,野蛮办案的政法机关才是灾难的起因。大家要团结起来,共同维权,目标一致。如果你将何正好、柳立丰作为斗争目标,他们是传销的组织者、领导者,你们毫无疑问就是传销分子,你们的维权还有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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