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家投标单位报价呈现规律性差异,投标文件出现异常一致且无法做出合理解释,日前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认定江苏广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通”)与江苏清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清宇”)在金沙江某水电站厂房盖板制造及安装项目招标中串通投标,这一行为严重伤害了另一竞标企业上海太比雅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比雅”)的合法利益,两家公司应赔偿其经济损失15万元。
太比雅是安全省力型吊物孔盖板的专业设计制造企业,早于2002年引进国外成熟先进的技术,通过十多年的市场开拓,在发电企业业内(包括水电站、火电厂、核电站等)树立了多个样板工程,国内已有近200家电站使用该产品,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市场占有率。
太比雅诉称,2014年1月10日,金沙江某水电站对厂房盖板设计制造及安装项目进行现场开标,太比雅、广通、清宇等4家企业参与投标,最终招标方确定广通中标,太比雅对此结果存有怀疑。
而后在同年5月8日雅鲁藏布江某水电站对同类产品采购及安装招标进行现场开标时,太比雅、广通、清宇等4家企业参与投标,开标结果显示广通报价655.8531万元,清宇报价665.4544万元,两者非常接近,太比雅报价477.6977万元。太比雅先前已经了解到清宇并不从事相关业务,认为广通与清宇存在重大串标嫌疑,遂举报。招标方接到举报后宣布流标,重新招标。太比雅认为,广通与清宇串通投标的行为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直接侵害了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故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招投标法》就广通与清宇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向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宜兴法院审理后认为:广通与清宇各项盖板的报价呈规律性差异,结合清宇的投标代表与广通存在用工关系的可能性,两被告都无法做出合理解释与反驳。2015年1月,宜兴法院判决广通与清宇串通投标事实成立,共同赔偿10万元。两被告不服,上诉至无锡中院。2015年6月无锡中院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太比雅基于类似理由,怀疑广通与清宇在2014年1月金沙江某水电站的招标中仍然存在串通投标行为,遂再次向宜兴法院提起诉讼。
宜兴法院审理后认为:广通、清宇按孔口面积报价不符合通用非标准设备产品定价规律;两家公司的投标书中存在很多疑点,如记载的企业信息一致,表述出现一致并在相同的地方出现相同的错别字等等。两家投标单位在投标文件中出现多次令人匪夷所思的“巧合”与一致,能够证明广通与清宇投标文件异常一致的事实,根据《招投标法实施条例》,可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2016年2月3日,宜兴法院判决广通与清宇串通投标事实成立,共同赔偿15万元。两被告依然不服,再次上诉至无锡中院。无锡中院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应予支持。2016年6月2日无锡中院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此外,笔者了解到广通公司此前中标的一些省力安全防护型吊物孔盖板投入使用后,不乏存在质量问题的案例。例如大渡河某两个水电站在厂房吊物孔盖板招标文件中,对产品的性能特性、使用寿命均有明确的要求,产品整体及各部件使用寿命均需达到30年以上,产品本身具有免维护特点,使用过程中无安全隐患。但根据业主官方网站所公布的信息,广通公司所生产的吊物孔盖板产品使用不久便暴露出质量问题,存在安全隐患,在投入运行后不到三五年,即花费70天进行全面大修,更换主要零部件。
招投标制度设立的目的就是让参与竞标的企业公平、有序的竞争,招标企业能用合理的成本得到最好的服务、产品,但是串标行为却破坏了公平,使招投标过程变得不透明,是一种恶性竞争行为;而肆意夸大产品性能的弄虚作假行为严重损害了客户和其他竞争厂家的利益,一旦中标履行合同后可能会带来严重的安全隐患造成一定的安全生产事故。串标行为破坏了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相关部门应该严厉地打击这种妨碍、影响招投标本身应有的公正性和严肃性的行为;尤其是对于连续多次组织串通投标的企业,相关部门应该对其采取严厉的处罚,如构成串通投标罪的,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市场秩序需要诚信做保证,弄虚作假、串通投标的不讲诚信、违法乱纪的企业一定会失去生存空间。合法利益受到影响的企业,也应该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这不仅是保护自己,也是保护整体市场经济秩序。践行法治精神,规范市场秩序,是促进各行业健康发展的根本保障。 文/王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