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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份“说明”给企业定性 国资委被指违法

时间:2016-10-31 10:35:17    来源:荆楚荆门网    浏览数:46  我来说两句() 字号:TT

  辽宁省朝阳市国资委因出具了一份关于朝阳市温泉疗养医院属国有资产性质的《说明》,日前被告上法庭。原告原温泉疗养医院院长牟某认为,正是依据这份《说明》,确认了温泉疗养医院属国有资产,法院以挪用公款、贪污、受贿、私分国有资产等多项罪名,判处其18年有期徒刑。

    一审裁定及被上诉人认为,本案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该观点没有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因此,本案只针对朝阳市国资委给出的《说明》这个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对牟某及朝阳市温泉理疗医院的权益产生实际影响及该影响是否具有合法性进行评判,应当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随后牟某上诉,而8月底的二审裁定则又新变化:裁定书显示,已经承认该案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市国资委与2011年5月25日向司法机关出具的“温泉理疗医院仍属于国有企业,资产属于国家所有”的《说明》成为其被定罪判刑的证据,影响了作为改制企业朝阳市温泉理疗医院及上诉人的法律地位和财产权益,有权提起行政诉讼,但应在法定期限内行使起诉权。

    那么这个《说明》到底是怎么回事?

    事件经过

    朝阳市国资委  为刑事案件出具证明

    辽宁省朝阳市国资委因出具了一份关于朝阳市温泉疗养医院属国有资产性质的《说明》,日前被告上了法庭。原告原温泉疗养医院院长牟某认为,正是依据这份《说明》,确认了温泉疗养医院属国有资产,法院以挪用公款、贪污、受贿、私分国有资产等多项罪名,判处其18年有期徒刑。

    据了解,辽宁省朝阳市温泉理疗医院原为朝阳市卫生局直属事业单位,牟某于2002年被任命为该院院长。2003年,该院被划出事业单位管理序列,成为一家全民所有制企业,于2005年年底改制完成,成为民营企业。后经凌源市政府协议收购。2010年,院长牟某被刑事拘留。2011年年底,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朝阳市国资委出具的《说明》,认定朝阳市温泉理疗医院仍为国有企业,牟某犯挪用公款罪、贪污罪、受贿罪和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牟某有期徒刑18年。随后,辽宁省高院也以朝阳市国资委出具的《说明函》为依据,二审驳回了牟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是否属于行诉  两级法院判决不一样

    因认为国资委职责是监督管理国有资产,而没有对企业性质做出界定的权力,获刑18年的朝阳市温泉理疗医院原院长牟某提起了行政诉讼,将朝阳市国资委告上了法庭。要求依法撤销朝阳市国资委关于认定朝阳市温泉理疗医院为国有企业的说明文件。

    而被告国资委认为,该起诉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被告的说明是其在刑事诉讼中应检察机关要求出具的一份证据。任何机关都有作证的义务。

  2016年5月27日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以本案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为由,驳回了牟某的起诉。

  2016年5月31日,牟某不服一审对此的行政判决,向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16年8月31日,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辽13行终91号行政裁定书,裁定书显示,已经承认该案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市国资委与2011年5月25日向司法机关出具的“温泉理疗医院仍属于国有企业,资产属于国家所有”的《说明》成为其被定罪判刑的证据,影响了作为改制企业朝阳市温泉理疗医院及上诉人的法律地位和财产权益,有权提起行政诉讼,但应在法定期限内行使起诉权。关于上诉人何时知道该《说明》,上诉人先称其拿到一审刑事判决书后知道该《说明》,后又称于2014年12月24日收到最高人民法院驳回其刑事申诉通知书后才知道该《说明》。

    法院认为,该《说明》的全部内容作为证据之一明载于本院于2011年12月20日作出的(2011)朝中刑初字第00051号刑事判决书中,在上诉人收到的该判决时就应该知道该《说明》的内容,已经超过法定起诉期限。

    律师意见

    称《说明》涉嫌违法  应追究国资委责任

   对此,牟某的代理律师认为朝阳市国资委以《说明》的形式认定温泉理疗医院为国有企业的行为,属于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的违法的行政确认行为

   2010年5月25日,朝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说明》称:“朝阳市温泉理疗医院原属于事业单位。2003年9月根据市政府的相关文件划出事业单位系列,转为全民所有制企业。”“朝阳市温泉理疗医院根据朝阳市政府第23次产改委员会决议进行改制,后由于诸多原因,未按照改委会纪要要求组建成有限责任公司,温泉理疗医院仍属于国有企业,资产属国家所有。”

   代理律师认为,朝阳市国资委上述《说明》提出的意见,是不客观的、不真实的,与上述政府、其他政府部门甚至朝阳市国资委本身之前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表述冲突矛盾。错误地将民营企业误认为国有企业,且造成了一系列的严重后果,是一个侵犯民营企业权属的违法行政行为;也是一个出尔反尔涉嫌伪证行为,应当追究行为者的法律责任。

    二审法院裁定  被指缺乏法律常识

    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8月31日(2016)辽13行终91号行政裁定书已经承认该案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市国资委与2011年5月25日向司法机关出具的“温泉理疗医院仍属于国有企业,资产属于国家所有”的《说明》成为其被定罪判刑的证据,影响了作为改制企业朝阳市温泉理疗医院及上诉人的法律地位和财产权益,有权提起行政诉讼,但应在法定期限内行使起诉权。

    关于上诉人何时知道该《说明》,上诉人先称其拿到一审刑事判决书后知道该《说明》,后又称于2014年12月24日收到最高人民法院驳回其刑事申诉通知书后才知道该《说明》。本院认为,该《说明》的全部内容作为证据之一明载于本院于2011年12月20日作出的(2011)朝中刑初字第00051号刑事判决书中,在上诉人收到的该判决时就应该知道该《说明》的内容,已经超过法定起诉期限”。

    关于该诉讼时效的问题,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十七条明确解释到:“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除依照行政诉讼法和本解释外,可以参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即2008年8月21日最高法院发布了关于诉讼时效问题的司法解释,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8]11号),其第四条明确规定 “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审时国资委根本未提出诉讼时效的抗辩,二审时提出,却得到二审法院支持,该裁定明显缺乏最基本的法律常识。另二审庭审期间,申诉人提交了中国政法大学《专家论证法律意见书》、资产变化示意图等新证据,而二审裁定书内容却与事实不符:“双方当事人二审期间均未向本院提交新证据”。

    根据法规  作《说明》涉嫌程序违法

   代理律师表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协调其出资企业之间的国有资产产权纠纷”,这表明我国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国有企业之间的国有资产产权纠纷,职能协调,无权对企业的产权进行界定。根据《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全民所有制单位与其他经济成分之间产生的产权纠纷,由全民单位提出处理意见,经同级国有资产部门同意后,与对方当事人协调。协商不能解决的,以司法程序处理。”根据2002年2月6日财政部发布实施的《企业国有资产纠纷调处工作规则》(财法【2002】1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国有企业与非全民所有制单位发生产权纠纷,由国有企业提出处理意见,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以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依司法程序处理”。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集体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产权界定依下列程序进行:(一)建立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企业主管部门、财税部门、社会公证性中介机构和企业参加的产权界定小组,具体负责产权界定工作;(二)查阅有关资料和原始凭;(三)进行清理和界定;(四)经济额定属于国有资产的,由企业填报‘国有资产产权界定表’,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定;(五)经认定的国有资产,要有明确管理主体,办理有关法律手续;(六)调整会计账目,属于政府部门投资的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律师认为,朝阳市国资委在作出《说明》时未依照上述条例、办法和规则所规定的程序,违反法律规定,属于程序违法,违反了行政法“合法行政”的基本原则。

    焦点分析

    《说明》是否有效  要实事求是给予确定

    企业是否办理公司工商登记,不是财产性质变化的要件或程序,公司登记只是财产形式发生变化,而不是财产性质发生变化。律师认为,本案一系列书证都能够证明,朝阳市温泉理疗医院是按照法律、法规和政府政策要求,由政府主导、政府部门与温泉理疗医院及其职工共同实施的,由事业单位向国有企业,再向民营企业改制的实践和成果。《说明》以推理的方式,认定温泉理疗医院仍属国有企业,资产属于国家所有。企业的性质、企业的资产,是不能以推理的方式确定的,应当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和要素,实事求是地确定。

    在律师看来,改制完成的标志是民事主体以承债方式购买了温泉理疗医院全部资产。2006年11月7日,凌源市温泉理疗医院接收领导小组在《关于接收朝阳市温泉理疗医院情况汇报》中指出:“2004年1月4日宋勇市长主持朝阳第二十三次改革会议确定温泉理疗医院改制,由原领导班子和内部职工共同出资购买温泉理疗医院全部资产,承担1474.4万元全部债务,组建新的有限公司,并明确改制后,已取得的热水采矿许可证在2005年之前的有效期限内继续使用,许可证期满后按《矿产资源法》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改制后的温泉理疗医院移交凌源市管理。”“目前,在朝阳市卫生局和温泉理疗医院院长牟某的运作下,疗养院的改制已经基本完成,但在凌源市委、市政府的干预下股份制并未进入实质性运作”。

    “股份制并未进入实质性运作”,是指未办理公司设立的工商登记手续,这不影响对改制成果和性质的认定。公司设立登记,并不是《物权法》上的物权变动登记。

    温泉理疗医院职工也依政策”买断”了国有身份,虽有部分款项对职工未支付到位,但也以欠条的方式作了处理。

    2007年7月19日,凌源市人民政府与温泉理疗医院签订了《协议书》,约定温泉理疗医院将其所有的朝阳市温泉理疗医院全部资产转让给凌源市人民政府。这个协议说明,凌源市人民政府承认温泉理疗医院全部资产不属于国有资产。凌源市人民政府实施的是民事法律行为,而不是行政法律行为。

    《协议书》签订后10天后的2007年11月29日,朝阳市国资委《关于朝阳市温泉理疗医院国有产权整体划拨给凌源市人民政府的通知》指出:朝阳市人民政府于2004年1月13日第23次企业改革会议批准朝阳市温泉理疗医院原领导班子和内部职工共同出资组建有限责任公司,并承债购买企业全部资产,完成该企业的改制工作。由于企业原因改制后的国有资产划转过户工作一直未予办理;2007年7月19日,经双方协商同意,企业愿将全部资产转让给凌源市人民政府,并承担双方认可的债务;在双方同意的基础上,产权直接划拨有利于减少环节和费用,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

    律师认为,以上内容说明,朝阳市国资委承认温泉理疗医院全部资产不属于国有资产,表面上采取直接划拨的方式,是为了“减少环节和费用”。朝阳市国资委2011年5月出具的《说明》中温泉理疗医院的资产“属于国家所有”的认定,与其上述《通知》,是矛盾的。

    律师还表示,改制成功但未取得公司设立工商登记,不能断定该医院属于国有企业。温泉理疗医院没有组建公司,并不能必然得出其资产是国有资产的结论。温泉理疗医院企业改制已经基本完成,说明国有财产的性质已经发生变化。

   “公司的产权模式是,股东拥有公司,公司拥有公司财产。在终极意义上,如果出资人的财产是非国有的,公司的法人财产权也是非国有的。”律师说。

    记者注意到,近日召开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下称《意见》),对完善产权保护制度、推进产权保护法治化有关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其中第三条提到,“妥善处理历史形成的产权案件。坚持有错必纠,抓紧甄别纠正一批社会反映强烈的产权纠纷申诉案件,剖析一批侵害产权的案例。对涉及重大财产处置的产权纠纷申诉案件、民营企业和投资人违法申诉案件依法甄别,确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的错案冤案,要依法予以纠正并赔偿当事人的损失。完善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从源头上有效预防错案冤案的发生。严格遵循法不溯及既往、罪刑法定、在新旧法之间从旧兼从轻等原则,以发展眼光客观看待和依法妥善处理改革开放以来各类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经营过程中存在的不规范问题。”文/王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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