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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盘”被疑“诈骗” 警方选择性抓捕遭质疑

时间:2016-11-09 15:15:18    来源:荆楚荆门网    浏览数:46  我来说两句() 字号:TT

记者 旭霖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而做投资“托盘”的张瑞娟却怎么也没有想到,自己明明被人骗了巨额财产,却被公安机关当作涉嫌诈骗抓进拘留所。。

近日,家住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新镇镇鹿町村的张瑞娟遇到了麻烦。同村村民王素芳以托盘业务为名,先后向张瑞娟借了数千万现金,其中有一部分款项是张瑞娟从王大争手里借的,但是还了一部分款后就不还钱了,人也不见了,导致王大争以“诈骗”报案,于是,公安机关就将张瑞娟拘留了。

“让人不解的是,当时她去文安县报案找王素芳,结果公安机关并没有对真正有可能行骗的王素芳进行控制,反而抓了报案人。说是王大争报案了,这是很明显的选择性抓捕,让真正的犯罪嫌疑人逍遥法外不说,还给其留有足够的时间将涉案巨额资金转移,让此案陷入被动的局面。我怀疑该案存有办人情案、关系案之嫌!”张瑞娟咨询资深的律师说。

借款搞“托盘”  结果被套牢

据张瑞娟说,王素芳和自己是在去年11月开始有经济往来的,当时王素芳向她借钱,说和卢阜庄谢某媳妇儿赵某一起给某钢厂做“托盘”生意,借钱付利息。

2015年11月下旬,同村的村民王素芳找到她,声称手中有钢材“托盘”生意能赚钱,向张瑞娟借款并许诺给利息。因王素芳与张瑞娟系邻居兼有亲戚关系,不疑有诈。从2015年11月28日始至2016年3月26日止,张瑞娟以银行转账或交付现金的方式陆续借给王素芳(或其女儿于瑞娟)约8000余万元;在此期间,张瑞娟收到王素芳返还的借款本金及“托盘”盈利累计4319万元。

在2016年1月下旬,王素芳称有一笔涉及三千万元左右的“托盘”生意能赚到更多的钱,因张瑞娟当时手里没有这么多的流动资金,就不想继续投资王素芳所谓的“托盘”生意并当面表明了这种窘境。这时,王大争(女,文安县王庄子村宏发管厂的老板)主动找到了张瑞娟,称愿意借给张瑞娟投资“托盘”生意但须写借款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张瑞娟从2016年1月27日至3月19日陆续向王大争借款4286.4万元(注:在2016年1月27日至3月19日期间,张瑞娟向王大争返还借款2358万元)在借款的同时,王告诉张:不能告诉王素芳,这钱是从她这里借到的,张把借到的款项全部又转借给了王素芳。

2016年3月19日下午,王素芳给张瑞芳她说胜芳(地名)有家钢厂要做托盘,需要一大笔资金,大概六千万左右,每人凑三千万,使用期限为7天,约定时间2016年3月28号全部还清!事成之后约定给张500万的利息。因为之前她找张瑞芳借的本金加利息共约1600万左右没有还(前几次搞托盘没回来的钱),再加上张瑞芳后期给她打过去的资金大概800万左右,利息她承诺先给张瑞芳,这样相当于张瑞芳凑够3000万,事成之后她直接给张瑞芳3000万!

张瑞芳表示,要先把之前欠的钱给了再考虑这次的事情,因为这些钱有些是借别人的,得先还人家。

第二天晚上九点左右,王素芳又给张打电话,说已经和同学沟通好了,要是钱回不来就先拿出一部分钱,挣的钱就三个人分了。张瑞芳认为事已至此,就决定相信她,由于自己名下的资金有限,所以张就向亲朋好友,还通过自己父亲担保向别人借款的方式也借到了一部分资金。

2016年3月底,张瑞娟发现王素芳的“托盘”不仅利息不能兑现,而且本金也未能按期返还,严重影响了个人实体企业的资金流转及经营,即对王素芳表示不再向其出借资金做“托盘”并要求结算此前的本金及利息。但是对方总说没钱。

感觉被骗去报案  结果被拘留

2016年3月28日,张瑞娟前往山东省办理女儿户口回迁事项。王大争向文安公安局刑警队报警说张瑞芳实施诈骗,和老公假离婚并想转移财产。张瑞芳立即从山东赶回廊坊市文安县家中。

2016年4月1日,张瑞芳去公安局经侦大队报案:王素芳及其女儿于瑞娟涉嫌诈骗。值班人员说让张瑞芳过了清明节再去。4月5日张又去经侦大队,他们说没有合同不予立案,让张瑞芳去文安县刑警队报案。

2016年4月8日,去文安县公安局刑警队,不巧的是没有见到人。11日,张瑞芳又带着账本和网银再次去文安县公安局。当走进公安局刑侦二队时,看到已经退休的原文安县公安局局长尹金才与王大争夫妻二人也走了进来。尹金才与王大争的关系一直很密切,经常往来,且尹金才一直密切关注这件事的进展。

随后,张瑞娟不但没有报成案,反而直接被扣在了公安局审讯室。公安局把张瑞娟以涉嫌诈骗进行刑事拘留后,送到了霸州看守所。

在被羁押37天后,张瑞娟被文安县公安局采取取保候审才回到家中。

张瑞娟说,羁押期间自己多次向公安机关明确表示自己是受害人,至今不清楚王素芳所谓的“托盘”是什么生意,同时提供了自己的流水记账本(在看守所羁押期间提交给办案警官),表明自己已损失了几千万元。

被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后,一直要求文安县公安机关立案追究王素芳“诈骗罪”的刑事责任,同时提出王大争在2016年1月27日主动向张瑞娟借款之前,已多次代王素芳向张瑞娟返还借款本金及“托盘”盈利共计1454万元,表明王大争在主动出借款项之前,已参与王素芳所谓的“托盘”生意,涉嫌与王素芳共同实施诈骗行为,请求追究其刑事责任。

但文安县公安局对张瑞娟的指控和反映不予理睬,仅针对张瑞娟涉嫌“诈骗”进行追究。熟悉当地官场的有关人士指出:尹金才利用自己曾经当过公安局的局长关系,想方设法做王大争的保护伞,为王大争开脱责任而奔走在文安县公安局,致使王大争逍遥法外,受到3000多万元巨额损失的张瑞娟反而被拘留。

证据被警察扣留  对方不承认  

2016年8月6号,公安局刑侦队通知张瑞娟去一趟,张瑞娟再次向民警石磊索要自己被扣押在公安局的账本,他们却不承认拿了张瑞娟的账本!当她追问办案民警石磊为什么不向王素芳追缴自己被骗的巨额资金时,石磊称“你是犯罪嫌疑人,没有权利过问此事,我现在问的是你的事情,而不是王素芳的事情!”(录音为证)

“公安局的办案人员扣留我的账本,现在居然不承认了!不知道他们葫芦里卖的什么药!”张瑞娟表示,自己的账本里面详细记载了自己与王素芳、于瑞娟和王大争每一笔资金的往来!这是一个铁证,也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涉嫌诈骗的证据之一。

“只要你承认是诈骗王大争的钱,把钱还了你就可以出拘留所。”张瑞娟说,在看守所羁押期间,公安局刑警二队队长柳再亮和警官石磊提审自己多次,每次提审做笔录时都诱导她承认是诈骗!5月11日再次提审张瑞娟的时候,讯问笔录需要打印时,办案警官柳再亮和石磊说打印机坏了,无法让张瑞娟在笔录上签字。直至13日下午,看守所的看守人员拿着办案人员打印的张瑞娟的讯问笔录,在没有提示张瑞娟核实笔录内容的情况下,张瑞娟就稀里糊涂签字了。对于讯问笔录的如此做法,是否符合办案人员的办案程序?

而张瑞娟所向文安县公安局提供的几个证人,办案人员并没有采用或者认真调查取证。他们只是单方面拘留报案人张瑞娟,并进行了羁押和审讯,没有对涉案人员王素芳、于瑞娟、王大争等进行认真调查,更没有追回涉案巨款的意思。

“如果说,这是一场诈骗,我认为真正的诈骗人是王素芳和王大争!即使王大争没有参与诈骗,她是受害人,那我也是不折不扣的受害人。为什么公安机关只是盯着我不放,却不去抓王素芳?她才是关键人物,因为钱都进了她和她女儿的账户,至于她们最后把钱又转到哪里一查便知,为什么他们不查呢?”张瑞娟咨询的律师说道。张瑞娟越想越觉得有问题,无奈之下她求助于北京一家律师事务所,请求派律师帮助自己。

律师质疑警方选择性办案

针对此案,律师称:诈骗罪一般指的是行为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违法行为。具体表现为行为人采取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或手段,从而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并作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欺诈行为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后,行为人便获得财产,从而使被害人的财产受到损害。

他表示,根据张瑞娟的描述,她没有犯罪的直接故意,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与其恰恰相反的是,张瑞娟在本起诈骗案件中的角色应是受害人,而非涉嫌“诈骗”犯罪的犯罪嫌疑人。

首先,从犯罪的主观要件上讲,张瑞娟没有犯罪的直接故意,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其次,从犯罪的客体要件上讲,张瑞娟没有非法侵占他人的财物,与其恰恰相反的是,张瑞娟在王素芳与王大争合谋的“托盘”生意中被骗取几千余万元资金。第三,从犯罪的客观要件上讲,张瑞娟没有采取虚构实事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而在王大争与张瑞娟之间的借款纠纷中,是在王素芳提议有大额“托盘”业务、王大争主动向张瑞娟借款的情况下发生的借款,且在王大争出借的每笔款项中,都有张瑞娟签字的书面借款合同。即便公安机关不认定王大争是“托盘”诈骗的共犯,张瑞娟与王大争之间也仅仅是一般的民间借贷纠纷,不是刑事案件。第四,张瑞娟与其家人一直经办企业,其本人也是通过经商赚钱,经济条件优越,其缺少犯罪的动机和目的。

张瑞娟在王素芳与王大争合谋的“托盘”生意中被骗取几千余万元资金。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公安局为何拘留被害人?而真正实施诈骗行为的王素芳和王大争却逍遥法外?不得不怀疑文安县公安局相关的警官徇私执法。

律师认为,此案系“二王”合谋设局行骗。案发初期,王大争在明知王素芳虚构从事“托盘”生意骗取借款的情况下,仍代王素芳向张瑞娟返还“托盘”盈利或借款本金,其可谓明知而故意去做。

从2016年2月1日至3月9日,王大争与张瑞娟之间签订有《借款合同》16份,王大争主动出借张瑞娟款项的目的是鼓励张瑞娟继续借款给王素芳做“托盘”生意。据此可知,王大争的主动借款与王素芳的“托盘”生意有直接关联性,系二者合谋以借款做“托盘”生意之名行诈骗张瑞娟个人财物之实的骗局。

最后,他们请求公安侦查机关客观、公正的侦办案件,迅速查明涉案巨额资金的流向;及时对王素芳、王大争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以便查明案件事实,同时也防止二者串供、订立攻守同盟;希望文安县办案机关,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撤销张瑞娟涉嫌的诈骗犯罪案件,洗清张瑞娟的冤屈,还张瑞娟清白,将真正涉嫌诈骗的王素芳和王大争缉拿归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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