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过去的几周里,上海塘南实业公司面临全网媒体的深扒;从房产质量的检测报告,到整个2013年7月的上海海福瑞酒店的租赁纠纷案·虚假的房产信息,农商银行的神秘贷款等,被网络媒体一一曝光。
(新闻报道)
那么该案件辩护人高琦律师,也难逃此劫;网友叫#风华岁月就评论道:“作为一名资深的、懂法的律师,众目睽睽之下居然敢拿出虚假的证据让法院判决?想问问你这个律师是被钱冲昏了头脑还是干这行干腻了?”通过以上事件,上海思义律师事务所·高琦律师相关资料瞬间被曝光网络媒体:
(高琦相关资料)
高琦还被网友扒出曾经是上海闸北区司法局出来的,网友直呼果然非同一般!2009年高琦受邀做客东方网,探讨“交通肇事案件的刑事辩护”话题。如图:
(高琦律师做客东方网直播间)
通过以上疑问,记者采访了上海海福瑞酒店的相关负责人陈女士。
陈女士说:“我当时问她,我说你真够大胆的,居然敢拿假的房产证给法院判决?”
高琦很蛮横的回复道:“有本事你告我去啊,你告我啊!”
在法庭上,高琦律师曾多次使用上海方言和法官讲话,而海福瑞酒店的辩护人律师来自北京,便提出:“请用国语沟通,谢谢!”
高琦律师回复说:“上海话也是国语啊,你不懂上海话也是国语吗?”
那么作为律师,提供虚假证据会有什么处罚呢?国家律师法又是如何规定呢?我们看一下国家的律师法:
国家律师法明文规定:
第四十九条 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的;
(二)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
(三)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四)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的;
(五)接受对方当事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权益的;
(六)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的;
(七)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的;
(八)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的;
(九)泄露国家秘密的。
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有网友讽刺道:“我就呵呵了,原来律师的素养那么差,怎么考上去的?”
记者手记:作为一名懂法、知法的资深律师,在明知道该材料有问题而虚假的情况下,却依然支持上海塘南实业公司提供给法院进行判决;众目睽睽之下侮辱同行以及中国的国语(普通话);律师这个身份的职业素养已经远离本身,现需要重新回归本质,传导中国法律文明。而不是拿着律师身份,招摇撞骗,挑衅司法公信力,违背作为一名律师的原则和使命!
编辑:刘川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