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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一挪用7千万资金案被认定“情节轻微”撤销

时间:2016-11-20 14:15:03    来源:荆楚荆门网    浏览数:46  我来说两句() 字号:TT

近日在百余家新闻媒体以标题为《重庆一公司侵占7千万被举报数次仍无事》的新闻相继进行了报道。报道中称,重庆华兴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华兴公司)以黄金地段“工程项目合作”的名义作“诱饵”,吸取全国各地包含华侨投资商数亿资金,随后公司董事长岳某通过各种渠道将资金转移到其亲属以及自己公司名下。并将在工商登记注册登记的原始股东股份逐步稀释,成为以岳某亲属为股东的家族式企业。经警方立案调查,岳某挪用资金数额达7千余万元。

以“工程项目开发”名义吸金

岳中国利用华兴股份“项目合作开发”的名义,吸取他人巨额投资后,滥用法人职权将巨额资金挪用到自己和亲属名下,长期占用或再变向将所侵占资金投入到华兴股份名下,使其本人、二弟、三弟、女儿等亲属“合法持有”华兴股份股权。

记者梳理发现,岳中国曾以华兴股份“工程项目开发”为诱饵,使用“套钱”手段,骗取港商、侨商、浙商巨额投资款达近3亿元,以“合同”的形式达到非法占用和挪用的目的。卷宗中,向承勇陈述了2010年12月16日华兴公司、岳中国与鸿英公司签订《项目合作开发合同书》的目的就是为了用K-5-1地块圈钱。(详见卷二第70页)

警方查实侵占、挪用资金7000万

经侨商陈某多次实名举报华兴股份岳中国等人违法犯罪事实后,2014年引起了重庆市公安局经侦总队的高度重视,正式立案侦查,落实了岳中国大量的违法犯罪事实。

记者通过重庆市公安局委托重庆和勤会计师事务所对华兴公司、颐和泊邸酒店投资股份公司司法审计所出具的编号为《重和鉴(2015)第002号》的司法鉴定报告,以及从重庆公安局经侦大队卷宗《刑事侦查卷宗第二、三、四卷》获知,岳中国利用大股东职务便利侵占、挪用资金共计7000余万元。其中包含其女儿岳某侵占1630万、妻子李某花费几十万用于个人消费以及购买黄金等贵重物品向重庆市金融办某领导送礼。(详见司法鉴定报告11页、15页、16页、24页)

卷宗中,岳中国在陈述中承认其虚构债务,通过“债转股”的方式擅自增资扩股增至2014年的注册资本1亿元,且增资扩股未经股东同意通过,未形成决议。(详见卷二第45页)。向承勇陈述了在华兴公司股东持股清册中,岳中国占41.17%,颐和泊邸占32.24%,万特公司占10.99%,渝台公司占10.16%,上述公司都由岳中国实际控制,这些公司均为皮包公司,没有任何盈利,主要资本来源于岳中国用K-5-1地块圈的钱。(详见卷二第70-71页)

卷宗中还显示2012年1月、8月、10月期间,华兴公司记账凭证显示存在多笔款项去向不明、利用假发票做账的情况,上述拨款审批人经手人为岳中国、刘斌、向承勇、岳宏伟等人(详见卷二第116-118页)。

记者另从重庆和勤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为《和勤工程咨[2015]0465》的工程造价报告书中得知,华兴公司在重庆(国际)商务大厦工程中,从2010年1月-2014年8月,累计增加基建成本2.77亿元,实际总评估造价报告为2.04亿元,虚增债务近7300万元。

认定情节轻微、危害不大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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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撤案决定书/图】

2015年10月,重庆市公安局对岳中国作出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决定,撤销了此案。公安机关撤案后,岳中国曾在举报人面前扬言:“上面有人,再怎样告他也会平安无事,谁也奈何不了他。”记者试图拨打重庆市公安局和岳中国本人电话均无人接听。

制造假协议将股权稀释为0.3%

岳中国利用法定代表人职权,长期将华兴公司的股东重庆宜欣服务有限公司排挤在外,制造假协议、假股东表决、假董事会会议决议和记录将宜欣公司所持有华兴公司13.4%的股权稀释成为0.3%。岳中国是如何通过法院判决无效的假协议、假手续在双桥区工商局变更登记的,工商局又是如何把关的呢?

对于该民事案,重庆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早在2008年就作出了(2008)渝三中法民终字第338号判决,判决:宜欣公司仍是华兴公司股东,持有华兴公司13.4%的股份;宜欣公司有权查阅华兴公司1998年以来的中期年度财务报告及1998年以来的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决议和记录,该判决为终审判决。

据了解,岳中国还利用其妻子李某曾任重庆市金融办领导干部的身份,将华兴股份在建的无产权证、规划验收、无消防验收的“三无”房产以租赁的形式出售给重庆市金融办作为正式办公场所。重庆市金融办罗某在明知华兴公司不具备售楼条件的情况下,却将2700万元的购房款打到了岳中国的私人名下,重庆众多市民对金融办的做法感到不解。

专家说法:

对此记者先后咨询了中国政法大学知名法学专家和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他们表示: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中,岳某经重庆公安局鉴定挪用资金达七千多万系属数额特别巨大;岳某妻子李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向重庆市金融办领导送礼以达到将“三无”房产出售给重庆金融办的目的,已构成行贿罪;其女儿岳某某侵占千万资金并将100万元款项用于万特黄金股份的投资,也已构成犯罪。

最后一原始股东表示,希望重庆市委、市纪委、市检察院、市公安局等主要领导关注该重大侵占挪用资金案,查实卷宗案情,依法依规办案。案情的最新进展媒体将会继续跟踪报道。(记者 杨涛 张利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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