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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仁县安监局:请调查并公布峙吴煤业矿工“被砸死”事故! ...

时间:2016-11-21 16:05:03    来源:荆楚荆门网    浏览数:46  我来说两句() 字号:TT
中国发展网讯: 2016年8月16日,山西省朔州市怀仁县峙吴煤业发生一起矿难事故,52岁的矿工王玉明在井下被脱钩的三轮车砸死,事故发生后遭到多家媒体披露曝光。
      最初这一信息来源于死者家属的《反映材料》。材料称,我们是山西右玉玉龙集团旗下峙吴煤业遇难矿工王玉明的家属,王玉明生前于峙吴煤业二南窑井工作。2016年8月16日晚,王玉明按照厂矿按排上晚班,有一辆三轮车从运载物资的坡道上滑下,撞向王玉明并导致其死亡。事故发生后,峙吴煤业未及时通知医院和采取其他急救手段,而是在支开工友后,在未通知家属和警方的情况下,擅自处理王玉明尸体。
      事故发生长达13天,矿方领导一直对家属视而不见。然而却令人诧异地发生了一起暴打死者家属的恶性事件。
      材料称,2016年8月28日凌晨时分,见不到死者的王玉明家属正在办公楼非办公区等待说法。突然在楼内出现了手持铁棒、匕首的厂矿工作人员50余人,对王玉明家属实施殴打,在场家属全部受伤,且身上所带钱物被抢劫一空。受伤严重的人员有:连文某腿部被打致粉碎性骨折,全身多处伤口;连玉某被打致肋骨断裂四根,全身多处挫伤,肺部出血;连爱某全身多处脓肿,当场晕厥,医生诊断为脑震荡,靠吸养气维持生活;连某全身多处脓肿,且伴有精神失常状态;王部全身多处伤口,医生诊断其为脑震荡。《反映材料》称,在王玉明家属遭受暴力当中,他们曾不少于3次向峙吴煤业二南窑井辖区派出所进行报警。事后家属入住山西省怀仁县第一人民医院进行住院治疗。
      据介绍,事故发生后,媒体人员曾去怀仁县煤管局了解峙吴煤业”矿难瞒报”详细情况。并以《峙吴煤业瞒报矿难谁充当保护伞》为题报道了该矿事故经过。报到后网站工作人员三次到怀仁当地煤监局询问调查情况,而当地煤监局一位姓杨的局长却以正在调查为由推诿了事,其后多次拨打该局负责人电话无人接听。但到发稿止,怀仁县煤管局对此次事故仍没有任何答复。
 
      怀仁县峙吴煤业涉嫌瞒报矿难已经2个多月过去了,该矿仍在继续组织生产。
      我们不能轻言怀仁县煤管局一定是扮演了保护伞的角色,更不能一口咬定“瞒报”企业与相关官员之间存有利益输送,但从该局的暧昧态度,不能不让人怀疑其中有猫腻,起码说明相关部门涉嫌失职、渎职,或者企业有更大的权力背景。一定程度上说,面对矿难瞒报企业,不作为即是失职;该守土有责却层层失守,则有同谋之嫌。
      由此,不能不提被称为“史上最严”的安全生产法。该法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或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不报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事故调查报告应当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除了应当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并依法予以追究外,还应当查明对安全生产的有关事项负有审查批准和监督职责的行政部门的责任,对有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简言之,该作为却不作为,是要被依法给予处分的。如果构成了犯罪,还应该被追究刑事责任。
      诚然,法律再严格,一旦不发威就是“病猫”。其实,即便没有新安全生产法,企业存在瞒报和违法行为也是于法不容。
      事实上,中办、国办颁发的《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已经实行多年,问责官员正走在规范化和法律化的路上。避免问责和处分,就应该落实法律要求,除了满足公众知情权和监督权之外,更需明确:谁不作为或乱作为,谁就涉嫌腐败,谁就该一同被问责。
      希望怀仁县安监局重视舆论、社会和家属的关切,尽快调查并公布峙吴煤业矿工王玉明“被砸死”事故的处理结果!
      相信,山西省朔州市和怀仁县相关部门也不会作壁上观。如何处理不作为或乱作为的地方政府,是判断是否真正落实新安全生产法的一块试金石。
对“瞒报“事件的相关进展,媒体将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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