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财经频道 > 经营快讯>正文

一尺水公司官司终审判决 原审程序存在五大疑点

时间:2017-06-15 10:40:06    来源:社会法制网    浏览数:46  我来说两句() 字号:TT

  广西阳朔一尺水实业开发有限公司(简称“一尺水公司”)因借款纠纷,竟惹祸上身。4月12日,在经历第一轮拍卖流产后,广西桂林市中院启动对一尺水公司名下酒店资产第二轮拍卖程序,再次将该公司资产“争夺战”推向高潮。这场历时4年之久的借款纠纷案,在经一审、二审、再审之后,至今仍未“尘埃落定”。目前,一尺水公司陷入被强制执行的境地。

  卷入荒诞借款案,一尺水公司被套牢

  2011年,一尺水公司进行股权转让,丁磊在先行缴纳5000余万元定金后成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随后,丁磊凭借这一身份,通过伪造公章的方式,与王杰订立两宗《借款合同》,共计1亿元人民币,又与广西汇荣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简称“汇荣公司”)签订《借款担保合同》和《反担保抵押合同》,以一尺水公司名下的可高酒店作为抵押财产提供反担保。2013年5月6日,三方签订《还款计划协议》,同年9月,因丁磊未能及时还清借款,王杰将丁磊、一尺水公司等诉至法院。

  此案先后在桂林中院、广西高院审理,一审和终审法庭均判决一尺水公司等被告承担1亿元借款和巨额利息,王杰由此要求对一尺水公司的抵押财产进行处置、变现。

  在输掉借款纠纷案的背景下,一尺水公司实际控制人梁沛农也通过法律程序进行维权:一尺水公司控股股东起诉丁磊,并获得法院支持,判决丁磊应向一尺水公司承担1亿元赔偿及利息损失2085万元。然而,一尺水公司方认为,即便公司赢了官司,也将面临重大损失。因为丁磊已经将资产转移,公司无法切实行使追偿权,而作为反担保方的自己却要承担还款责任,名下酒店资产被拍卖处置,形成巨额损失。事实上,桂林中院在王杰申请强制执行后对一尺水公司的抵押资产进行评估,估值金额2.76亿元,而此前一尺水公司聘请评估机构给出估值是4.5亿元,前后两次估值差将近2亿元。

  原审程序尚存疑点,审判结果或待推敲

  一尺水公司卷入这场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虽然经过一审、二审、再审程序,现已进入执行阶段,但从记者掌握的司法案卷资料来看,原审程序依然存在较多未予有效审查疑点,令审判结果或仍有可待推敲之处。

  疑点一:一审开庭传票是否合法送达一尺水公司?

  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送交其代理人签收。”一尺水公司法定代表人梁沛农、该公司多名员工、案件一审诉讼代理人张志伟均提供证人证言,证明桂林中院在一审中未按规定向一尺水公司送达传票,同时在一尺水公司明确告知诉讼代理人无权签收法律文书的情况下,仍向代理人留置送达,导致一尺水公司未按时参加庭审,未能对证据进行质证。

  疑点二:加盖伪造公章的合同和相关伪造材料是否可以作为有效证据?

  经南宁警方鉴定,丁磊在签订《借款合同》和《借款抵押合同》时使用的一尺水公司公章系伪造,目前警方正在对丁磊伪造印章案进行侦查,丁磊网逃。除此之外,丁磊还伪造股东会决议、模仿梁沛农签字。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之规定,民间借贷的基本案件事实必须以刑事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然而在本案中,一审和二审法院均在丁磊伪造印章案尚未审结的情况下直接认定《借款合同》、《借款抵押合同》、《反担保抵押合同》有效,要求一尺水公司承担合同责任。

  疑点三:真实借款金额是否达到一亿?

  按照三方签署的合同,丁磊于2012年7月31日向王杰借款7000万,随后在8月29日又借款3000万,共计1亿元。然而原审判决庭审记录显示,7月31日,王杰向《借款合同》指定账户之一丁磊转账7000万,丁磊随后返还1000万,因此第一笔借款实际借款金额为6000万;8月29日,王杰通过个人或委托他人的形式一共向《借款担保合同》指定账户之一陈卫国转账3000万,但其中1000万并未支付至陈卫国账户,而是支付给非合同指定账户防城港润华公司,并且此项变更付款账户的行为并未得到借款人丁磊、一尺水公司的认可。此外,向防城港润华公司的1000万转账行为发生在《借款担保合同》签订之前,并与其它款项混同支付,性质难以界定。因此,丁磊的真实借款金额是否达到一亿存疑。本案中,法院未对流向不明的资金进行审查,直接认定借款金额为1亿元,并且由汇荣公司和王杰分别向一尺水公司索要高达60%的利息。

  疑点四:未加盖一尺水公司公章的双方虚拟《还款计划协议》是否真实有效?

  三方签订的《还款计划协议》中只有丁磊签字,无一尺水公司盖章。一审法院援引《民法通则》第43条“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认定丁磊在《还款计划协议》中的签字可以代表一尺水公司,签字后果应当由一尺水公司承担。但先于《还款计划协议》签订的《借款合同》和《借款担保合同》中均约定借款用途为收购广西维尼龙集团有限公司股份,借款方与出借方对借款实行共管。一尺水公司认为,出借人王杰在明知借款并未用于支付股权转让款的情况下仍与丁磊签订《还款计划协议》,属于明知丁磊超越权限订立合同的情形,这一情形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对“企业法人对法定代表人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存在例外情形”的界定,即依据《合同法》第50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因此,本案判决的第三个疑点在于,签署《还款计划协议》属于丁磊个人行为,为何法官将其个人责任强加给一尺水公司承担?

  疑点五:出借人王杰是否为善意第三人?

  在该案判决中,王杰以善意第三人身份起诉追偿债权的行为顺利得到法院支持,然而根据以下三点,王杰的善意第三人身份存疑。首先,汇荣公司的工商档案显示,出借人王杰是担保方汇荣公司的发起人之一,持有20%股份,曾担任汇荣公司的执行董事和法定代表人。在一尺水公司以巨额财产作为反担保的情况下,出借人王杰作为担保公司的利益相关方,存在与汇荣公司恶意串通的嫌疑;其次,借款时丁磊并不是一尺水公司的股东,无权处置一尺水公司的巨额资产,王杰仍将资金转入丁磊个人账户和与一尺水公司无关的其他公司账户,而不是《借款合同》约定的实际借款方——一尺水公司或红树林公司的账号,存在放任资金无法追回的故意;第三,王杰与汇荣公司并未对借款用途进行有效监督,没有履行合同中“借款方与出借方对借款实行共管”的约定。

  对于法院的判决,梁沛农不服。他表示,从整个事件来看,丁磊只支付了5000余万元收购一尺水公司股权的定金,却通过伪造公章、擅自借款、反担保、配合借款人起诉的方式,将一尺水公司评估价值4.5亿的资产套牢,这分明是一起精心设计、操纵司法、劫夺民企的冤假错案,背后附着的是操纵人公权私用、暗通款曲的违法犯罪行为。此案涉及的巨额抵押财产对一尺水公司和公司员工来说意义重大,为保障民营资本健康发展和员工正当权益,梁沛农呼吁各方司法机关和媒体对此案予以高度重视,应敦促司法部门秉公执法、规范司法、还原事实真相。

  目前,一尺水公司申诉已取得新进展:4月1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发文证明桂林中院委托的两家评估机构未经备案。4月28日,广西桂林市人民检察院发布民事监督案件受理通知书,受理一尺水公司提出的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此案判决中存在违法行为的监督申请。6月22日,广西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将开庭审理对该两家评估机构资质和评估数额合法性进行审核。梁沛农表示,如果这两个案件能得到最终判决胜诉和监督成立,那么,对一尺水公司之前遭遇种种司法不公,又该由谁来承担法律连带责任呢?此案件应引起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记者将继续予以关注。(王珂)

免责声明:本网发布信息目的在于传播更多的信息,内容未经本网证实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