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侨兴债违约曝“萝卜章”乱象 投资者该向谁追责

时间:2016-12-29 09:44:01    来源:中国网    浏览数:46  我来说两句() 字号:TT

  近日,侨兴债3亿债券逾期事件引市场各界广泛关注。据了解,侨兴电信和侨兴电讯两家企业各发行了5亿债券,本息合计11.46亿元,目前,已经到期的债券共计3.12亿元,两家公司表示,已到期债券因资金周转困难无法按时还款。

  而作为承保机构的浙商财险拿着广发银行开具的保函实施反担保赔偿请求时,被广发银行验证保函为假。广发银行表示,经鉴定,相关担保文件、公章、私章均系伪造,为不法分子假冒银行名义出具的虚假银行履约保函。目前,双方均已报警。

  对于投资者最为关心的违约事件由谁担责、由谁赔付问题,有分析认为,如果是连带保证责任,各参与机构都要承担责任,如果合同确系无效,广发银行无需承担责任。

  还有分析指出,从最终赔付的角度来说,保函真假与否并不影响浙商财险所应承担的担保责任。

  另外,有观点认为,此次事件的信息中介平台招财宝也有相应责任。某国有商业银行人士表示,信息中介不应该是互联网金融机构推脱责任的理由。但私募债的发行方粤股交同时负有更大的监管责任。

  此外,侨兴债违约事件中涉及的保险业务为“保证保险”。近日,保监会向各财险公司下发《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互联网平台保证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对互联网平台信用保证保险业务的经营原则、产品开发提出了要求。

  投资者向谁追责?

  据中国网报道,公开资料显示,发行平台招财宝本次涉及的侨兴电信和侨兴电讯两家企业各发行债券5亿元,本息分别为5.73亿元,两家本息合计11.46亿元,目前,已经到期的债券共计3.12亿元。

  浙商财险为侨兴私募债提供履约保证保险,侨兴集团董事长吴瑞林向浙商财险提供个人无限连带责任担保,广发银行惠州分行向浙商财险提供的履约保证保险出具保函。而招财宝为侨兴私募债的售卖平台。

  那么,针对有违约风险的3.12亿元,该由谁来承担责任呢?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称,作为发债人,侨兴集团应当承担责任。其次,担保人也需要承担责任。其中包括浙商财险、众安保险、广发银行等提供人保、物保的机构或个人。

  如果是连带保证责任,上述机构均跑不掉。如果是一般保证责任,上述机构享有先诉抗辩权,主债权人必须找主债务人。

  刘俊海同时认为,目前浙商财险与广发银行各执一词,如果合同确系无效,广发银行无需承担责任。

  北京市理格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法律专家郭玉涛表示,从最终赔付的角度来说,保函真假与否并不影响浙商财险所应承担的担保责任。

  招财宝有责 粤股交负有更大监管责任

  招财宝为此次违约事件中的产品销售平台。据蓝鲸新闻报道,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客座研究员董希淼表示,招财宝的责任主要在以下几方面:尽调没有做;风险提示不到位;信息披露不完整;误导销售。

  据新华网报道,董希淼表示,随着不少P2P平台陆续转型为综合化网络理财销售平台,越来越多的“跨界合作”带来多头监管难题。

  为了规避监管要求,招财宝进行了“创新”,把单笔私募债进行多期拆分,确保每一期投资人不超过200人,投资门槛一下子从数十万元降到了1万元。

  董希淼表示,招财宝投资人大多是从支付宝平移而来,习惯了投资低风险的“余额宝”类货币型基金,对投资风险的把控能力欠缺。

  据每日经济新闻(博客,微博)报道,有分析指出,招财宝对资金流向有一定的监管(责任),但私募债的发行方广东金融高新区股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粤股交”)负有更大的监管责任。

  信息中介不应该是互联网金融机构推脱责任的理由

  据中财网报道,招财宝指出,自己是开放的金融信息服务平台,发布产品机构均为银行、保险公司等专业机构,且发布产品须引入保险公司获担保公司提供增信,为投资提供保证保险保障获担保。

  但作为这次债券风波引发的平台,导致众多投资人利益受损,招财宝却并未提及自身的责任。

  据新华网报道,关于“违约”,蚂蚁金服相关人士对记者表示:如果把撮合投资人和借款人比作相亲,我们只是提供了约会场地,私募债的发行方粤股交才是红娘。“我们是信息中介服务机构,只是核查发行方的身份,审核侨兴电信和侨兴电讯不是我们的业务范围。”

  某国有商业银行人士表示,信息中介不应该是互联网金融机构推脱责任的理由。

  传统金融机构在代销私募债产品时,不但要对发行方进行资质审查,还得对发债的基础资产进行深入了解,这是保障投资人权益的基本要求。

  保监会为“保证保险”立规

  据京华时报报道,记者采访了解到,侨兴私募债违约事件中涉及的保险业务为“保证保险”。近日,保监会向各财险公司下发《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互联网平台保证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对互联网平台信用保证保险业务的经营原则、产品开发提出了要求。

  对于保险公司经营互联网平台保证保险业务,征求意见稿规定了承保金额上限和净资产比例要求,投保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单户累计最高承保金额不得超过500万元;投保人为自然人的,单户累计最高承保金额不得超过100万元。

  征求意见稿中指出,互联网平台保证保险业务,是指保险公司以网络借贷平台为中介,为平台上的借款人(即投保人)和出借人(即被保险人)双方提供保证保险服务的业务。

  其中提到,保险公司经营互联网平台保证保险业务,应遵循小额分散、风险可控、稳健运行的原则,并与其资本实力、资产状况和风险管控能力相匹配。

  此外,征求意见稿中指出,保险公司经营互联网平台保证保险业务,应遵循小额分散、风险可控、稳健运行的原则,并与其资本实力、资产状况和风险管控能力相匹配;要求开办互联网平台保证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应逐步接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并将有关信息及时上传征信系统。

  征求意见稿中强调,保险公司经营互联网平台保证保险业务,应制定赔付率、逾期率达到约定数值即停办新业务等止损机制,控制最大可能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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