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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亿万富婆八年诉讼看离婚女人艰难维权

时间:2016-10-09 09:38:35    来源:荆楚荆门网    浏览数:46  我来说两句() 字号:TT

在物质和文化生活越来越丰富多彩的当代社会,离婚现象越来越普遍,伴随着婚姻关系解体,离异女人同时失去的还有附着在婚姻关系之上的各种权益:房屋、财产权、子女抚养权……由于立法缺陷,监管不到位,司法救济手段缺乏,离婚女人生存压力巨大,甚至成为社会不稳定因素。调解难、诉讼难、执行难,成为离婚女人依法维权的绊脚石。福建省厦门市黄红英反映称,因前夫颜某乱搞婚外情,还对我长期实施家庭暴力,2008年开始闹离婚并分居生活,我与颜某夫妻共同财产上亿元,在长达8年离婚诉讼中,龙海市法院、漳州市中院,不依法依规公平裁决,造成巨额财产至今未依法分割,已胜诉的少部分财产,前夫还串通他人联手制造多起虚假诉讼保全,也无法执行。

亿万家产 却沦为保姆

黄女士说,我与前夫颜某于1996年登记结婚,育有一女。在一次被严重家暴后,跳窗逃命,只穿一双拖鞋,身无分文,夫妻共同财产全部被前夫颜某霸占、掌控、收益。

婚后夫妻共同财产,楼房有三处:第一处是座落在龙海市角美镇鸿渐村崎巷5000多平方米的107号房产(以下简称107号房产);第二处是座落在龙海市角美镇崎巷路龙池商厦整栋房产(以下简称龙池商厦);第三处房产是座落在厦门市思明区后江埭46号之七301室房产(以下简称厦门房产),这三处总面积有10000平方米左右。车辆有:奔驰、宝马x6各一辆,别克2辆。还有,涉案房产租金收益和我们自己的企业KTV练歌房经营收入。总资产价值上亿元,黄女士说道。

评估不合理

黄女士说,我依法向法院申请评估的三处涉案房产,评估公司把龙池商厦第一层、第三层漏掉未评估,整栋5000多平方米的107号房产也未评估,并每平方米评估价格明显远远低于市场公开挂牌价格,且早在2013年4月23日至6月6日已完成的评估报告,直到2014年2月18日才向重审法院提交,已时过境迁。之前,我已按照法院通知向评估公司交纳2万元评估费,评估公司仅是因纠缠追加1万余元评估费无人支付,不予提交。评估机构本应及时向法院提供科学性、专业性、准确性的评估数据,评估公司涉嫌妨碍司法。

据此,黄女士认为,评估公司涉嫌和其前夫有利害关系。理由:故意扣留涉案重要证据并漏评标的项目内容,且评估平方米单价远远低于市场公开挂牌价格,违反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财产过亿 县级市法院未依法审理

黄女士说,2010年~2013年前后四年,中院和龙海法院先后作出5次裁决,龙海法院两次判决,均只判离婚,亿万家产竟分文未判,中院两次以“龙海法院严重违反法律程序”为由,两次发回重审。

我们夫妻共同财产均被颜某掌控和收益。前夫住着我们婚后购买的豪宅、驾名车宝马x6、奔驰、别克、雇佣着保姆过着奢华生活。我却没钱看病,居无定所,以给别人刷马桶做保姆维持生活,在这种天壤之别对比之下,我依法向龙海法院提出先于执行,但却被以“债权、债务尚未经审理确定”为由,未予支持,法院涉嫌未审先判。

因家产价值过亿,我依法提出级别管辖异议,法院违法驳回,依据《最高人民法院调整级别管辖标准的通知》,龙海法院对我如此大标的财产根本没有管辖权。

2014年7月20日,龙海法院作出(2014)龙民初字第354号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354号判决)。第一项判决准予离婚没争议。第二项关于孩子抚养问题,我很想抚养孩子,母女连心哪

龙海法院不应因夫妻共同财产全部被颜某霸占着,认定我没有抚养孩子的经济条件。若依法判决,我分到夫妻共同财产不应少于前夫。第三项是关于夫妻共同财产,也是争议最大的。

首先厦门房产,该房产是1999年我和前夫婚后购买,属婚内财产,龙海法院未依法分割。当时是我和前夫一个小区一个区去挑选的,买房的钱也是我和前夫用辛苦赚来的钱买的,最后才看重这套房产,就连该房间床铺、装饰都是我亲自买的,回想都是自己张罗的家当却被前夫和另外一个女人住着……“你们说说我心里是什么滋味?”。

其次,107号房产,有另案龙海法院(1996)龙角民初第946号民事调解书已认定,该房屋重建前产权已裁定属我前夫所有,该房屋是我和颜婚后重建的,前夫也在庭审时承认了这一事实,但龙海法院竟仍未依法认定属夫妻共同财产,严重违背客观事实,违背《物权法》规定。为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前夫让当地居委会出具一份虚假证言对抗已生效调解书认定的事实。

再有,龙池商厦是我和前夫婚后购买地皮所建,龙海法院在颜某无任何证据的情况下,把该楼第一、三层楼房剥离出夫妻共同财产之外,龙海法院无任何根据剥夺我对该处整栋楼享有权属的诉求。且巧合的是,颜由于自身疏漏在庭审举证中已明确举证整栋龙池商厦的权属归我和前夫共同所有,是我们夫妻共同财产,披露了事实真相。

还有,我诉求涉案房产租金和收益部分、两辆别克轿车、一辆宝马x6、一辆奔驰轿车、歌厅设施、设备以及家庭家用电器、家具、个人衣物等财产,均是事实存在的夫妻共同财产,龙海法院竟未依法查实、审理,属认定事实不清。

另外,龙海未依据最高法《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列举的十种可能属于虚假民间借贷诉讼行为的明确规定,审理许某、叶某诉前夫和我涉案的三笔“民间借贷”。

中院未依法批准缓交诉讼费

黄女士说,上诉时,中院要求我7日内交纳高达近九万元上诉费,我没钱只好依法提交申请缓交诉讼费用所需法定书面材料,且在第2天还向中院指定账户内交纳了10元上诉费用,但中院无视我实际困难,仍以“申请缓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未获批准且在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上诉费用”为由,给我按撤诉处理,严重违法剥夺了我合法诉权。

在涉案三笔“民间借贷”中,我也依法向中院提交了同样的缓交诉讼费用所需法定书面材料申请书和困难证明,仍均被中院以同样的理由驳回。

涉嫌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并串通他制造虚假诉讼

黄女士说,颜某为不让我分到财产,伪造高达1862万元虚假债务(包括后来许某、叶某三次虚假诉讼钱款数额),在龙海法院开庭时找了好几位虚假债权人,均被主审法官和我的律师质问的前言不搭后语、前后自相矛盾。

离婚案件生效后,颜某串通原审虚假债务证人许某、叶某在龙海法院提起三笔高达共计699万元本金及利息的虚假诉讼,该院在未给我依法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在我毫不知情的情况下,直接作出龙海法院(2014)龙民初字第3437、3438、3458号三份判决,造成我在离婚案件已胜诉的少量财产也无法执行!我认为涉案三笔“债务”为虚假诉讼的理由:

第一,从三份借条形成时间讲,许某“400万元借款”被记载于2011年5月19日,叶某“200万元、99万元借款”两笔,分别记载为2013年4月27日和2013年5月2日,此时,我正诉至法院离婚、分割财产,许、叶所谓“三笔借款”,均是发生在我与前夫分居之后,且在诉讼过程中。明显表明:就是前夫恶意串通许、叶联手所为。

第二,从原审判决书表现出的举证方式讲,作为被告人的前夫主动举证,明显不符合平常人举证规则,没有任何一个平常人作为“债务人”主动举证欠“债权人”钱的。且在我离婚案件中,涉案三笔“借条”均保存在我前夫手中,这与常理借条应保存在债权人手中明显不符。

第三,从一审判决诉辩内容讲:许、叶、前夫对借贷事实的发生没有任何争议,在借条中未约定利息,“债权人”诉求有利息,法院判决支持利息,我前夫仍无异议,举证争议均是涉及我和前夫财产问题,根本不是作为一个平常“债务人”所答辩的理由和举证的证据项目,诉辩双方明显与常理不符。

第四,从借条形式讲,几百万元钱款数额,无任何担保人、还款日期、抵押物作抵押,未约定利息、违约金,无任何出借限制、权利条件,明显与常人借款交易习惯和规则不符。

第五,从资金来源、出借能力讲,许、叶均未依法提供几百万元如此大额资金来源,并自出借之日,长时间从未找我和前夫催要,且在一审、省院再审听证时从未出现庭审现场。还有,三笔“债权”委托是同一位代理人出庭,只有作为“债务人”的我前夫出庭关心,“出借人”出手大方,挥金如土,对涉案大额钱款表现出漠不关心,毫不在乎。许、叶也从未提供自己任何工作证明或者经营生意的完税证明,从而证明自己的是大款或有出借能力的证据。这与真实借款常理明显不符。

第六,从借款用途讲,在我离婚案件多次庭审中,颜某今天南辕,明天北辙,一会儿说买设备,一会儿又称买房,一会儿又信口开河回答还银行贷款,但提供不出真凭实据。借款用途多次口供不一,前后自相矛盾。

第七,从我离婚案件庭审现场讲,在庭审现场高达1862万元虚假债务的证人(其中包括许某、叶某两人)均经不起法官和我的律师发问、质问,所要证明的事实矛盾百出,疑点重重。许、叶在我离婚案件中充当虚假债务证人,叶自称和前夫是发小,但却甚至不了解我前夫有婚姻和配偶,明显为虚假债务。

第八,从诉讼时间讲,涉案三笔款项自出借之日,从未向我和前夫催要过,出借时间不同,诉讼时间相近并均是在354号判决生效之后,且叶的两笔是分前后两天两次起诉的,诉讼方式、时间与常理不符。因此时,已判决少部分财产归我所有,明显表明:我前夫颜和许、叶恶意串通利用伪造债务,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且阻止我依法对该判决书申请执行。

第九,从夫妻共同财产讲:有厦门301房产、5000多平米的107号房产、整栋龙池商厦、两辆别克车、一辆宝马x6,还有涉案房产出租收益和我们自己经营KTV练歌房的收入全部被前夫掌控、霸占,总资产价值过亿,根本无需去借别人的钱。

第十,从借款真实性讲,在我离婚一案中(包括许、叶所诉三笔数额),前夫曾利用银行转账证明借款的存在,而恰恰这两份凭证无法证明款的性质、款的用途,到底谁属债务主体不详,也不排除许欠我前夫的钱,为掩人耳目,把还款故意导演成借款,同时,也存在我前夫以许的名义在银行借款再转手给我前夫使用的可能。因在我离婚纠纷庭审中,前夫出具的证据显示:我前夫为许在银行担保借款信息反馈,所以我们不能被表面化的东西肤浅了。还有,在庭审中,叶自称和我前夫是发小,但却不知道我前夫有婚姻和配偶,很明显不是真实借款。

第十一,从审理法官讲,据了解,原审法官当时是行政庭,民事案件为什么会分到行政庭审理?且三笔相近时间立案的案件为什么会有完全相同法官审判且在同一天出判决书呢?值得思考?

第十二,从龙海法院“传唤方式”讲,我因离婚案件原在龙海法院和中院之间,前后被传唤几十次,每次法院都能采用传票依法传唤到我,为什么单就龙海法院审理涉案的三笔“民间借贷”时,说我下落不明呢?

《民事诉讼法》第92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该条法律明确规定了采用公告送达的前提条件必须是“下落不明”,但是我不属于下落不明的特殊情况,所以就根本不应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送达,且原审法院也并未在原审判决书中注明公告送达。龙海涉案法官为什么会有如此和其他法官有明显不同的做法?让人深思?

第十三,从生效判决讲:涉案三笔款项(被包括在原审1862万虚假债务中),在我离婚一案中,经354号民事判决已审理清楚了,已认定为“因缺乏充分的证据相互印证,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依据不足”(见该判决第9页第3款),且该判决书早已生效,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第(3)款“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第121条“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第(3)款“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第124条的明确规定,也就是说许、叶作为原告人,在没有其它任何新证据的情况下,以涉案三笔款项属我和颜某夫妻共同债务诉至龙海法院,法院就不应受理,龙海法院违反《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

涉案三笔钱款,明显看出:就是我前夫颜某恶意串通他人许某、叶某联手制造的虚假诉讼,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

高院涉嫌袒护下级法院

黄女士说,在离婚案件中,省院以“二审法院对我作出不予批准缓交诉讼费用是否合法,不属于申请再审的审查范围”、“两次发回重审违反规定,主张审判人员有徇私舞弊、枉法裁判为提交生效刑事法律文书或者纪律处分决定等证据予以证实”、“一审法院是否依法调查收集关于家暴的报警记录没有关联”、“虽可证明交纳10元,但未足额交纳”为由,驳回我的诉求。

我不服省院驳回:第一,龙海法院未依法调查收集关于家暴的报警记录,这是《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5款明确规定,符合申请再审法定理由,省院却未依法认定支持。

第二,二审法院是否依法批准我缓交诉讼费用,是关系到我能否依法行使合法诉权的关键性问题,未依法批准我缓交诉讼费用,已严重违法剥夺我合法诉权。

第三,关于交纳10元诉讼费用问题,中院是以“在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上诉费用为由,按照撤诉处理的”,中院强调的是“质”的问题,有没有交纳?而省院审理的是“是否足额交纳”,这里强调的是“量”的问题,省院偏离中院审理驳回的要点。

不是我故意只交10元钱,是我确实没钱,确实无法足额交纳诉讼费。我交纳10元钱正是表达了我多么渴望获得合法诉权,多么渴望通过合法程序获得公平、公正,但就因我没钱却无法实现,想通过司法救助但法院故意设置诉讼障碍,不予通过。

第四,省院以“两次发回重审违反规定,主张审判人员有徇私舞弊、枉法裁判未提交生效刑事法律文书或者纪律处分决定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为由,不予认定更是违法。

两次发回重审,有法院判决为证,依法应批准缓交诉讼费的不予批准,已明显、严重违法剥夺我合法诉权,这就是最好、最有力的证据!以“未提交生效刑事法律文书或者纪律处分决定等证据予以证实”,不予认定,省院有故意袒护护一审、二审违法的涉嫌。

其次,在毫不知情的三份“民间借贷”虚假诉讼判决后,不服,只好上诉,但中院仍全部以“未交诉讼费用”同样的理由驳回,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该裁定下发后,我仍不服,和离婚案件一起全部向省院申请再审。省院均以和离婚案件大同小异的理由给予驳回。单就我提出“原审法院未依法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再审理由,省院竟以“应向一审法院或其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把我推开。我仍不服,具体理由:

第一,二审法院是否依法批准我缓交诉讼费用,是关系到我能否依法行使合法诉权的关键性问题,二审法院未依法批准我缓交诉讼费用,已严重剥夺我合法诉权。

第二,省院以“二审交纳的10元钱,不能认定已依法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该认定混淆了二审法院以“未在法院指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用,按撤诉处理”的法律概念,二审法院强调的是“质”的问题,是否有交纳?省院审理的是“量”的问题,交纳了多少的问题,省院偏离了二审法院按撤诉处理的具体理由。

第三,省院认定“未提交原审审判人员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证据,不予认定。”,我认为该认定错误。龙海法院在未依法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的情况下,就违法直接作出判决;中院在我完全符合缓交诉讼费情况下,仍不予依法批准缓交,严重明显违法剥夺我诉权,这些枉法裁判的违法事实均非常明显,再无需任何证据证明。

第四,省院据《民事诉讼法》第199条,以“我提出原审法院未依法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再审理由,让我去原审或二审法院再审,属适用法律错误。

该法律原文是“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在此,我不但认为一审判决有错误,且还认为二审裁定仍有错误,二审裁定下发后,不仅一审判决生效且二审裁定也已生效,对一审、二审均不服,到省院再审完全符合该条法律规定,且该条法律并未强制性规定非让当事人去下级法院再审,据此,省院以该条法律规定,把我推到一审、二审去再审,我不服,认为省院属适用法律错误,加重我的维权成本。

一审、二审法院就是这样利用我没钱交不起诉讼费用,一步步地明显严重违法剥夺我合法诉权,省院更是涉嫌明显袒护下级法院,黄女士气愤地说道。

请求异地审理

黄女士说,离婚、三份虚假诉讼案件均被省院驳回后,我依法向检察院提起抗诉,在申请书中我明确强烈要求:“将我涉案几个案件上报最高检、最高法移交北京或其他省份异地审理”,以求公正、公平判决,因我已无法再相信福建省各级法院。

单就三份虚假诉讼,因不服省院裁定,只好先向中院申请再审,再审开庭时,漳州市中院法官竟拿出一张报纸,说“我下落不明,公告送达了”,这与事实严重不符,我的手机号从未改变过,且24小时开机,还有,我的代理律师的联系方式早在2014年年初,就在其离婚案件中被龙海法院备注。

真是应了我前夫的扬言:“在福建省这个地方打官司,就是我前夫颜某的天下”的狂言!

这,就是我八年的艰难维权路。福建省各级法院就是这样滥用法律程序,拖延了我八年之久。“女人一生能否有多少个八年呢?”。

将来有一天,我被逼死了,不是我前夫逼死的,是福建省各级法院不公平的行为把我逼死的,没想到福建省各级法院比我前夫更黑暗!

我想,在我国不知还有多少姐妹像我这样,夫妻共同财产全部被前夫掌控、霸占着,遭受丈夫长期家庭暴力,然后其丈夫又以伪造虚假债务,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而到法院后,法院又以其未交诉讼费用为由,被明显严重剥夺合法诉权的姐妹同胞?”

法律专家点评

有关法律专家表示:首先,在本案离婚纠纷中,一审法院两次未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是严重违法的,中院两次发回重审违反法律明确规定,加重了当事人的维权成本。《民事诉讼法》第170条最后一款明确规定“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其次,《民事诉讼法》第118条“……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44条“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依照本办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第47条,据以上法律明确规定,无论是在黄女士离婚案件还是涉案三笔“民间借贷”中,黄女士均完全符合法律明确规定的缓交情形,但中院仍未依法批准黄女士缓交,中院已明显严重剥夺黄女士的合法诉权。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48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司法救助不予批准的,应当向当事人书面说明理由”,黄女士依法向中院提交了缓交诉讼费用所需法定书面材料,且有全部夫妻共同财产被前夫完全掌控、霸占的事实,真实经济困难确实存在,四个案件均未依法批准缓交诉讼费用申请,也未向其出具不予批准司法救助书面理由,违背了该法律立法原意。

再次,在涉案三笔“民间借贷”诉讼中,同一处法院,同一位当事人,只是案由不同,且在黄女士离婚案件多次开庭中,均能以传票传唤到当事人,唯独在涉案三笔“民间借贷”中,被法院认定为“下落不明”,难以让人信服。

还有,据《民事诉讼法》第198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在本案中,一审、二审法院违法行为明显,尤其是在许某、叶某诉黄女士和前夫颜某三笔“民间借贷”案件中,涉嫌虚假诉讼情形非常明显,作为法院应依据最高法《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列举的十种可能属于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行为,重点审查是否构成虚假诉讼?是否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但一审、省院却视而不见,仍然以未提供违法证据为由,不予认定。省院违背事实真相,违反该法律明确规定。

目前,在我国离婚案件纠纷中,有不少当事人为了不让对方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采用伪造证据、虚假债务,通过到法院虚假诉讼达到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案例。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均非常重视这一现象,为此,新《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112条、第113条均有明确规定,法院会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触犯刑法的,还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最高法于2015年9月1日起实施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列举了十种可能属于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行为;最高法于2016年6月20日颁布实施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的指导意见》;新华社记者也在今年9月28日报道了最高检对虚假诉讼的态度:严查司法人员参与虚假诉讼案件,发现一件查处一件;人民网也在今年10月5日报道了《最高法发布指导性案例:离婚转移财产可判净身出户》。

减、缓、免交诉讼费用是我国为弱势、困难群体设立的专项司法救助途径,是为了践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公平、公正原则”,但在法院个别法官手中却变成了怎样利用当事人交不起诉讼费用,明显、严重违法剥夺当事人合法诉权的手段和强有力的法律障碍!严重违背了该法律立法原意,严重违背了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指出“让有理无钱的人打得起官司、让有理有据的人打得赢官司、让打赢官司的当事人及时实现权益、让确有错误的裁判依法得到纠正。”的司法理念!更是严重违背了习总书记“依法治国”的重要讲话精神!(江俊 杨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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