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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俎代庖,蓝色光标董事会行为是否在文过饰非?

时间:2016-10-18 10:35:05    来源:荆楚荆门网    浏览数:46  我来说两句() 字号:TT

近日,一直被外界关注的北京蓝色光标品牌管理顾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蓝色光标”)董事长赵文权3亿元“抽屉协议”事件又有了新进展。在双方一系列眼花缭乱的拳来腿往过后,蓝色光标于8月31日发布《第三届董事会第七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披露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部分限售股股票暂不予办理解除限售的议案》,决议同意暂不对李芃等转让方所持有的限售股票办理解除限售手续。作为回应,李芃等转让方委托律师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再次提起诉讼,请求判决确认8月31日蓝色光标第三届董事会第七十五次会议作出的《关于公司部分限售股股票暂不予办理解除限售的议案》决议无效。

外界认为,蓝色光标以董事会决议的名义用3099.5476万股股票应予补偿为由,对李芃等转让方持有全部限售股票(包括不在争议范围内的8621.6186万股)不予办理解除限售手续,明显侵害了转让方的合法权益,而蓝色光标董事会作出此举的行为也受到众多法律界人士的质疑,超越职权范围进行的越俎代庖是否如外界传闻般受人指使值得推敲。

有法律界人士就指出,在这次李芃等转让方提出的诉讼事件中,蓝色光标董事会决议的内容“对李芃等转让方所持有的限售股票不予办理解除限售手续”并不属于《公司法》及其上市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公司法》规定的公司董事会职权是强制性规定,蓝色光标董事会应当在上述《公司法》和被告《公司章程》规定的事项范围内行使职权,如果超越相关职权范围作出董事会决议,则因越权而应归于无效。

蓝色光标董事会此次冒然跨越法律红线,插手并不属于自己管辖范围的事件似乎另有隐情,蓝色光标董事长赵文权利用公司职权的便利对董事会做出有利于己方决议的干涉甚至操控行为的疑点越来越大。

8月31日,蓝色光标第三届董事会第七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部分限售股股票暂不予办理解除限售的议案》。根据该议案,李芃、博杰投资、博萌投资目前分别持有95,243,181股、13,944,484股、8,023,997股公司限售股,上述限售股限售期将于2016年9月6日届满。而由于蓝色光标方提出了所谓“博杰广告2015年业绩未达承诺”,被告第三届董事会第六十八次会议及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分别决议注销李芃、博萌投资合计3099.5476万股公司股票,但李芃、博萌投资以过错并不在己方为由拒绝注销股票,在此背景下,蓝色光标董事会做出了暂不对转让方持有的所有限售股票办理解除限售手续的决议。

“这是店大欺客,很明显就是要用强力逼迫李芃等转让方就范,只要你一天不服从蓝色光标的处理,蓝色光标就让你难受,看谁的损失会更大。也许蓝色光标的逻辑就是,李芃等转让方会权衡利弊最终选择妥协”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资深法律人士这样评论。

其实,事件的来龙去脉是很清晰的,蓝色光标之所以执意不解除李芃等转让方的限售股票,最大的原因就是认为在前文中提到的“博杰广告2015年业绩未达承诺”合情合理有理有据,的确,这是对整个事件不清楚的公众单单看到一些支离破碎的数据后作出的第一反应,但是只要是稍微对事情发展有所了解的人都会明白,这样的前提根本不存在,蓝色光标找这样的理由来应付李芃等转让方实在有点“欲加之罪何患无辞”的意味。

2013年4月10日,蓝色光标作为收购方,以现金和发行股份的方式收购了作为转让方的李芃、刘彩玲、博杰投资、博萌投资持有的博杰广告89%的股权。转让方对收购完成后的四年,即2013年至2016年,博杰广告的利润作出业绩承诺,如未达到承诺业绩,则转让方将按照约定对被告进行补偿。但各方约定,交易完成后的博杰广告董事长由李芃担任并全面负责博杰广告的业务经营,任期至少五年,蓝色光标对博杰广告现有管理层另有安排的,需征得李芃的同意。此外,各方约定了各转让方的股份锁定期。

在上述收购完成后,蓝色光标登堂入室正式成为博杰广告的唯一股东。按照之前约定,蓝色光标委派李芃为博杰广告经理、法定代表人,李芃全面负责博杰广告的业务经营。在李芃担任博杰广告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博杰广告业务经营的2013年度和2014年度(至2014年10月份),博杰广告超额实现了约定的业绩承诺。

2014年10月底,蓝色光标作为博杰广告的唯一股东突然做出了《西藏山南东方博杰广告有限公司股东决议》,免除李芃担任的博杰广告的法定代表人、经理职务,任命毛宇辉担任博杰广告的法定代表人、经理。在被告接管博杰广告的经营管理后,由于被告委派的新的管理团队对广告经营业务不熟悉、管理经验不足和一系列不当经营决定,博杰广告2015年业绩严重下滑,未能达到转让方承诺的博杰广告2015年度业绩。

所以,从明显的时间脉络看来,蓝色光标董事会把“博杰广告2015年业绩未达承诺”强加给李芃等转让方实在是有点无厘头——根据并购协议,业绩承诺并非空中楼阁,是承诺人基于客观情况及自己的经营能力,特别是此前长期经验的积累,所做出的选择和判断,李芃担任博杰广告的董事长并全面负责博杰广告的业务经营,是实现业绩承诺的前提和基础条件。而蓝色光标单方面免除李芃博杰广告经理职务,接管博杰广告的经营,客观上导致原告无法掌管经营、发挥经营能力乃至于无法实现业绩承诺,原告的补偿承诺义务也当然免除。这不由得让人对其之前并购时签下“对赌条款”的意图生疑,难道这本来就是个坑?

8月31日,蓝色光标董事会发布《第三届董事会第七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中《关于公司部分限售股股票暂不予办理解除限售的议案》,决议同意暂不对李芃等转让方所持有的限售股票办理解除限售手续。蓝色光标董事会决议所述的不予解除限售手续的理由是为了保证相关股份能够注销。但是,其第三届董事会第六十八次会议决议、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出的仲裁请求,均要求的是李芃等转让方注销股份数为3099.5476万股,但实际上李芃等转让方持有被告限售股票共11721.1662万股。蓝色光标以3099.5476万股股票应予补偿为由,让李芃等转让方不在争议范围内的8621.6186万股股票无端收到牵连,也无法办理解除限售手续。此外,既然蓝色光标已经对双方之间关于是否应当注销股份的争议提起仲裁,为了保证相关股份能够注销,那么,蓝色光标只需对拟注销的3099.5476万股不解禁即可,而无需“扩大化”地对转让方所持全部股份不予解禁。蓝色光标的行为明显侵害了李芃等转让方的股权转让权利和财产权,依法应确认无效。而这势必引起李芃一方的激烈反抗。

这位法律界资深人士还强调,其实蓝色光标董事会此举最大的问题还是在其做出决议的行为并没有合法性支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而《公司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款更是明确规定,“本法第四十六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同时在蓝色光标自身的《公司章程》第一百二十一条,也可以清晰地看到,“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 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七)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八)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九)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十)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十一) 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二) 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十三)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十四) 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十五) 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十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因此,无论从《公司法》还是蓝色光标《公司章程》,其相关条文都显示蓝色光标董事会作出对李芃等转让方作为股东持有的所有限售股票办理解除限售手续的决议并不属于其职权范围,是非法的。从这个角度继续进行分析,蓝色光标8月31日董事会决议所依据的前提是尚处在诉争阶段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六十八次会议和201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在没有得到法律明确支持的前提下,这两份决议存在的合理合法性本身就存在不确定因素,因此,《第三届董事会第七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也就不具有合法性了。

“虽然李芃等转让方是弱势一方,其对抗的是具有老道公关手段的蓝色光标,但是,法律终归是声张正义的武器,绝不会成为满足个别人和集团私利的工具,也许这次蓝色光标董事会做出的越权行为只是为了掩饰部分关键人物,但是这势必是与我国的法律原则相悖的,是必须制止的”这位资深人士的话掷地有声,作为旁观者,他对李芃等转让方合法权益得到保护充满了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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