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财经频道 > 曝光台>正文

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违法办案后耍起无赖

时间:2016-10-20 11:30:12    来源:荆楚荆门网    浏览数:46  我来说两句() 字号:TT

来源:北京时间

  2016年9月23日,多家媒体以《兰州中级法院自认违法办案 却拒赔造成的损失》为题报道了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因违法办案自己裁定其行为违法的情况下,却拒绝依法进行国家赔偿。该报道在群众中引起了强烈的反响,多家网站转载了此文。但是,作为当事方的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却摆出一副“死猪不怕开水烫”的架势,对受害人提出的问题不但不给予答复,却对受害人采取一推二拖三吓唬的手段,一直扯皮。对此,受害人提出质疑,法院违法都不纠正,还能显示社会公平、司法公正吗?如果连法院都耍起了无赖,那这个社会还是法制社会吗?习总书记提出的依法治国在兰州市难道是一纸空文吗?对已经承认的错误为什么不纠正?违法办案的法官为什么不给予处分?

  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违法扣押财产

  1997年4、5月间,陈有才、陈东与杨家骥、王天延口头约定面粉互换牛肉易货协议,约定杨家骥向陈有才、陈东供面粉,陈有才、陈东给杨家骥供牛肉,各算各账。同年10月20日,陈有才与杨家骥又签订了农副产品购销合同一份,约定陈有才、陈东给杨家骥供质量为四分体,混等级牛肉10吨,牛肉款抵偿面粉款,陈有才以牛肉作抵押,杨家骥以面粉作抵押等。合同签订后,杨家骥供给陈有才面粉2784袋,陈有才供给杨家骥牛肉7030公斤,王天延供给陈有才面粉2522袋。之后,因为杨家骥和王天延认为陈有才、陈东互抵的钱数不够,杨、王二人找到了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聂元禅,称陈有才、陈东还欠他们170326元,以此提起民事诉讼。

  1997年11月25日,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法院做出了一个《民事裁定书》([1997]兰法经初字第977号):“本院在审理杨家骥、王天延诉陈有才、陈东货款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有才(注意,原裁定书写的就是陈有才不是杨家骥)、王天延于1997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银行账户存款30万元予以冻结或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杨家骥、王天延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陈有才、陈东在银行存款30万元,如存款不足,扣押与差额等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1997年12月23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了扣押命令:“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九条(注:原文如此填写)的规定,对和政路在(原文如此)陈有才、王天延(注:原文写的就是王天延,不是陈东)在冷库的牛肉予以扣押。”

  对此漏洞百出的裁定书、扣押令和后来的扣押行为,出现了问题。其一,裁定书和扣押令所填写人名文不对题,法院这些法律文书极不严谨,不应产生法律效力;其二,扣押令中所述扣押牛肉,实际执行中却成为扣押的有羊肉;其三,杨家骥、王天延保全申请无提供担保,违反法定程序;其四,保全裁定在保全时未向陈有才送达,违反法定程序;其五,牛羊肉被强制拉走未过磅,实为拉多报少;其六,陈有才未在现场,法院未出具扣押清单,陈有才未对扣押物品签字认可;其七,超越扣押令范围扣押甘N-03750大货车一辆,没出具任何手续,属于非法扣押。上述行为违背了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办案法官将扣押物品交给原告处理

  就在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扣押了陈有才、陈东的牛羊肉和货车之后,该被扣押的物品并不是按照法律程序由法院自行保管,也不是委托给有关单位和个人保管,而是交到了原告手中进行了处理。

  1998年2月25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要求陈有才、陈东给付杨家骥、王天延货款共计16.1526万元,并承担杨家骥冷库存放费、过磅费、装卸费800元,一并承担违约金1764.26元。

  据知情人讲,杨家骥和办案的法官聂元禅是朋友关系,1997年12月份,他们拿着胡乱填写的法律文书,以强制诉讼保全为名,采取了一系列违法手段,在没有通知陈有才、陈有才与家人不在场的情况下,私自撬开兰州市定西南路八一印刷厂冷库中库存的市价为32万元的牛羊肉,其中有马维清代存的羊肉当时价值139751元,秦景云代存的雪糕等。将牛羊油及铁皮等财产不予登记据为己有,又将一辆东风货车扣押。不但违反法定程序扣押物品,还超标的扣押,并导致财产去向不明。

  就在法院判决之后,该案进入到执行程序时,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又将陈有才在兰州市小西湖拱北沟经营牛羊肉的铺面查封,将西湖公园的三间饭店查封,并拿走了企业公章一枚、私章一枚,至今不知下落。

  1998年11月,该案执行期间,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庭有关人员向法院合议庭写了一个情况报告:“在执行过程中,我们通过查阅案卷和调查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证实:1、在庭审过程中,法院于1997年12月2日扣押并交给杨家骥保管陈有才、陈东存放于和政路冷库的牛羊肉未在判决中扣除,现该肉已被杨家骥私自处理;2、法院于1997年12月2日扣押并交王天延保管的陈有才、陈东之东风甘N-03750大货车,从扣押至今未做任何处理。鉴于法院扣押被执行人陈有才、陈东之牛羊肉和车辆,从扣押到判决至执行长达1年10个月未做任何处理,其原审判决事实不清,建议退卷处理。”

  由此,法院内部已经感觉到该案出现了很大问题。

  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自身扣押行为违法

  由于法院的扣押行为没有给陈有才一个结论,2004年10月8日,陈有才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关于确认扣押、查封陈有才几十万财产及东风大货车的行为违法的申请书。

  陈有才认为,1997年12月2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原告杨家骥、王天延诉被告陈有才、陈东货款纠纷一案中,该院法官聂元禅查封了陈有才存放在冷库内价值32万元的全部财产,其中包括案外人价值13.9万元的羊肉也一并扣押,另查封了陈有才东风大货车一辆。法院在查封上述财产时,既未核实财产的所有权人,也未通知当事人到场,更没有出具清单,原告方也未提供任何担保,同时实际查封扣押的财产的价值远远超过诉讼的标的额,对查封后的财产至今未依法进行处理。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

  2005年11月29日,也就是陈有才递交申请一年零一个月后,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才做出了(2005)兰法确字第00018号《裁定书》:“1997年11月28日本院受理此案,同日,本院下发了(1997)兰法经初字第977号民事保全裁定书,12月2日未给陈有才、陈东送达,陈有才、陈东及其家属未到现场就采取了保全措施,将陈有才存放在八一印刷厂冷库中牛羊肉拉出(出库时未过磅)转移到甘肃省供销社果品冷库(进库时过磅)进行查封,查封时清单记载,扣押冷冻羊肉4102.5公斤;羊肉卷197公斤;带骨牛肉340公斤;不带骨牛肉260公斤。1997年12月8日本院扣押了瑞光律师事务所交来的甘N-03750大货车一辆,交由杨家骥、王天延保管,12月23日给陈有才、陈东送达了民事诉状、民事裁定书、扣押令。1997年12月杨家骥的女婿张志伟从省供销社果品冷库中将扣押的牛羊肉拉走。1998年2月25日本原作出(1997)兰法经初字979号民事判决书,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原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认为:该案卷中没有原审原告杨家骥、王天延保全申请,没有提供担保,保全裁定在保全时未给被申请人陈有才送达,扣押的牛羊肉从八一厂冷库拉出时未过磅,查封笔录记载牛羊肉交给杨家骥、王天延保管。1997年12月8日本院扣押的大货车一辆,交由杨家骥、王天延保管,该车由王天延使用,当时未对该车的状况评估或由当事人签字认可,1998年1月6日陈有才、陈东在答辩书中提出保全异议,未复议,1997年12月26日杨家骥女婿拉走牛羊肉未作价,未折抵陈有才的欠款,扣押的大货车由办案人员委托甘肃省价格事务所评估作价3500元,该评估报告未给当事人送达,剥夺了当事人复议权利。从上述卷内反映的情况及当事人的申诉看,本院在12月2日查封扣押陈有才存放在八一厂冷库中牛羊肉及扣押货车的保全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94条、224条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一条一款(六)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几个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兰法经初字第977号民事裁定。

  二、确认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7年11月25日作出的(1997)兰法经初字第977号民事裁定及以此裁定采取的财产保全行为违法。

  本裁定送到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确认申请人可根据本裁定向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赔偿请求。”

  受害人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遭拒绝

  在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裁定之后,本以为有了转机的陈有才开始向法院申请赔偿,没想到,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做法让他非常震怒。

  就在陈有才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赔偿非法扣押给其造成的损失后,2008年6月11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赔偿决定书》:“本院扣押陈有才所有的牛羊肉及东风牌大货车的财产保全措施虽然具体方法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但是保全扣押的全部财产价款尚不足以执行本院(1997)97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陈有才给付义务;扣押的牛羊肉等财产保全措施并没有给陈有才造成实际财产损失。陈有才提出给其造成牛羊肉及‘东风牌’大货车等527749元损失并要求以其提出的牛羊肉数量为依据,按现行市场价计价鉴定的赔偿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该项赔偿请求依法不能成立。

  关于陈有才要求赔偿牛羊油、铁皮箱、肉铺、饭馆以及案外人财产等434700元损失问题,因本院(2005)兰法确字第018号裁定书所确认的侵权事项中并不包括陈有才提出的上述请求,故该请求不属于国家赔偿案件的审查范围,依法予以驳回。

  关于陈有才提出本院(1997)兰法经初字第979号民事判决书属于错误判决的问题,因该请求属于对原判决不服,对该请求事项应当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解决,而不属于国家赔偿案件的审查范围,故依法予以驳回。

  关于陈有才要求赔偿其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损失费等76600元问题,该请求不属于直接损失,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本院的查封保全措施虽然存在一定的违法性,但陈有才申请国家赔偿没有事实依据。决定如下:

  对陈有才以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错误采取保全措施给其造成严重经济损失,请求予以赔偿的申请予以驳回,不予赔偿。”

  拿到该《赔偿决定书》,陈有才蒙了,他怎么也想不到会是这样一个结果。陈有才说:“我欠面粉款十几万元,以财产保全的名义执行走我几十万元的牛羊肉,还连带拉走了我的铁皮箱、牛羊油等,这些损失不都是违法保全造成的吗?为什么不给我算在一起?还有,我的大货车只给抵价3500元,这符合常理吗?我欠别人十几万,法院就可以违法弄走我几十万元的财产,弄错了还不给赔偿,怎么都是法院说了算,老百姓的利益就不受法律保护了吗?法院出尔反尔,对自己一套,对百姓一套,这公平吗?”

  年仅八旬回族老汉控告多年没有得到合法结果

  由于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拒绝了陈有才申请的国家赔偿,导致陈有才维权不能。陈有才认为,因为兰州法院的违法保全导致当年几十万元的损失,牛羊肉按现在的价格已经上涨了若干倍,按现在的价值计算,包括他的东风大货车,现在计算损失在150万元左右。但他的说法法院不认可。

  陈有才要不到赔偿,就不断向兰州市和甘肃省有关部门反映情况。

  2009年6月10日,陈有才向兰州市人大常委会提出控告,要求追究办案法官聂元禅的相关责任。陈有才说,聂元禅为他的朋友杨家骥以权谋私,以办案为名采取违法手段扣押自己的财产并直接交给杨家骥处理,这种行为直接造成了自己几十万元的损失,聂元禅在拉走牛羊肉等物品时没有清单,后来伪造了一分清单,只承认牛羊肉4899.5公斤,每市斤价格才4.82元,而一辆东风大货车仅折价3500元!真是欺人太甚!

  在陈有才不断上访的情况下,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不是按照法律渠道去解决问题,而是想办法“私了”。

  陈有才表示:“中院一直对在处理案件时的错误没有认识,对我主要是:推、拖、赖、骗、压。”

  在法院要求与陈有才私了的过程中,法院找的非法院人员张国均当面侮辱了陈有才。陈有才认为法院不讲诚信还让人侮辱自己,又考虑法院“私了”有违法律规定,他再次走上了上访之路。

  陈有才说,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事情不依法去办,而是给他扯起了皮。每次去法院讨要说法,法院就给个100元200元的生活费打发他回家。后来,再去法院处境就不一样了。2012年6月的一天,陈有才带着家人又去法院,从早到晚无人接待,下班后,法警和保安二三十人头戴钢盔、手拿警棍全副武装的将他与家人围了起来。在高新区派出所的警察到场后才没有发生流血事件,之后,派出所将其和家人护送回了家。

  从那以后,陈有才连续不断向甘肃省、兰州市有关部门反映兰州中院违法办案的事情。

  陈有才说,腐败分子不除,违法行为不纠正,他到死都不会停止……

  近日,陈有才再次到了兰州市政法委上访,政法委有关人员告诉他,这个事情已经给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安排过了让他们处理,而陈有才到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问及此事时,法院领导告诉他,没有接到政法委的通知。陈有才再次到兰州市政法委说明了情况,并要求政法委出具证明,在当地解决不了问题的话,他就去省委、去北京中央机关告状去。政法委只告诉他等等,他们再问问。对此,不禁让人怀疑,兰州市政法委是不是也在和稀泥,采取拖的办法?

  有人分析认为,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为陈有才都近80岁的人了,还能折腾几天?拖到老死算了了。而陈有才的儿子表示,如果父亲活着的时候解决不了问题,将来他也会继续上访告状。

  法律界观点: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应依法处理此事

  针对兰州市人民法院的做法,复旦大学司法与诉讼制度研究中心秘书长黄朝宗认为,该案本来是一个非常简单明了的案件,既然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裁定自身扣押行为违法,就应该依法进行处理。在法律问题上,特别是人民法院处理的案件,绝对不能私了处理。这种私了的行为,就是拿法律当儿戏,亵渎法律的尊严。

  本案, 既然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裁定扣押行为违法,首先应追究办案人员的责任,按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故意违反规定采取强制措施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第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工作人员退休之后违纪违法,或者在任职期间违纪违法、在处分决定作出前已经退休的,不再给予纪律处分;但是,应当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相应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

  如果陈有才因违法扣押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达到10万元以上,或者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涉嫌滥用职权构成渎职罪。

  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不先追究办案法官的相关责任,而采取包庇办案人员、推诿受害人的办法处理此事,已经涉嫌违法违纪。应该由上一级机关依法追究法院院长或者分管副院长的责任,或者由纪检监察部门调查处理。

  另一方面,在扣押财产造成的后果上,事实已经造成办案人员将扣押的财产违法交给案件当事人,并由案件当事人私自处理,该处理行为不能认定为合法的执行行为,人民法院应该向案件当事人追回被扣押的财产,待案件依照法律程序处理完毕后,由人民法院再行交付债权人。对兰州市人民法院因扣押行为违法,给被扣押财产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国家赔偿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人民法院不能因为程序违法就可以将错就错把违法扣押的财产作为执行的财产处理。应该纠正错误后,再依法定程序处理。

  究竟陈有才的问题能不能解决,请读者和我们一起跟踪关注。

免责声明:本网发布信息目的在于传播更多的信息,内容未经本网证实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