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岳县位于四川盆地东部,毗邻直辖市重庆。早在21世纪初期,为了响应中央政策,安岳县开始规划筹建工业园区。该园区位于安岳县石桥铺镇,是工业集中发展区,规划面积30平方公里,自2001年启动以来,至今已有7000多亩的规模。安岳县工业园区十几年的发展,出现多起土地强征等相关事件,未批先建、边批边建等现象严重,多起诉讼案件也接踵而来,社会影响十分强烈,这样的快速跨越式发展带来了种种的“历史”遗留问题,至今未给予解决。
(安岳县人民政府)
据曾经为工业园区建设而搬迁的农户介绍,安岳县工业园区管委会与被占地农户签订的房屋搬迁协议,因主体不适格,后引发搬迁农民的搬迁安置等相关措施不到位,至今搬迁农户的合法权益仍未得到解决。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据石坝子社区(原新村五社)居民说,本社土地在县某企业建设发展和市政道路修建中前后被征地两次,为了发展地方经济,农民都主动配合土地征收,然而政府在答应的安置方案和土地补偿事宜中的承诺却未全部兑现。而今,企业已经不复存在,政府却对此置之不理。
1992年安岳县某企业需征地建设,经省级政府批准。征用约60亩农用地,招收符合条件的126名劳务人员,办理约100多人的“农转非”,村民气愤的是就业安置工作十分不到位。失去赖以生存的土地农民需要新的岗位支持生活的健康持续。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1996年10月,协议约定全征五社土地138.5亩,每个常住户村民给7000元生活安置补助费。可是购买社保每人用17750元,每人贷款一万多元买社保,
根据国办发29号文件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以下简称国办发100号文件)规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所需资金从当地政府批准提高的安置补助费和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土地补偿费中统一安排,两项费用尚不足以支付的,由当地政府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解决;地方人民政府可以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一部分资金用于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逐步建立被征地农民生活保障的长效机制。
可是,安国土资函(2008 )46号文答复说:没有购买社保的政策。然而,国家的相关政策法规在安岳县却成为一纸空文。
据该村原负责人介绍,1996年12月,安岳县政府为建设国道319公路,经四川省政府(96)786号文件批复,征用原新村五社集体土地98亩。依此,安岳县交通局与原新村五社签定协议,给付1235422.83元。但是村民反映土地补偿款项去向不明,村民去县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申请关于补偿款的信息公开,未得到有效答复。九十年代的一百多万就这么不翼而飞了,老百姓多次举报反映,职能部门只有沉默应对。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九条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
更让村民难以接受的是,安岳县政府相关部门在98亩地基础上,征用原新村五社全部土地约391亩,而所签征地协议为98亩。后经信息公开,安岳县国土局(2008)46号答复书也承认该社有172亩与122亩未征用。县政府将该社统征正在操作之中。其中因耕地涉及计税面积不同而有所差异。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 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非法批准征用、使用土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征用土地必须逐级依法定程序上报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包括土地面积和土地补偿方案丶耕地占补平衡方案、安置方案,经审批依法公布后方依法征用。然而该县出现了先行征地,积极与村民签订“出让”协议,“项目”进行的同时再申报。地方政府这样的后补“批文手续”方式,什么样的思维与才学才能成功。
另外,2014年1月,安岳县文昌养猪专业合作社(简称文昌合作社)拆迁事件。文昌合作社是当时的示范性合作社,生产规模较大。因县政府修建安岳大道,要求文昌合作社养殖场拆迁,生产企业要求政府信息公开其建设规划图丶征地相关手续和政策,然而并没有见到阳光下的公告。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第四十八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有关人士介绍,安岳县政府职能部门在土地征收工作存在行政程序违规,以及后来文昌合作社遭受强行拆迁,事情几经周折进入了司法途径,安岳县相关职能部门称履行了相关土地征收的法定程序。但是无论结果如何,文昌合作社至今未收到补偿款。
地方政府发展经济是围绕在党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下,持续开展各项工作,历史时期的法律和现今的法律虽有所差异,但是依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人民权益的保护得到进一步提高,同时是我国党和政府与时俱进的体现,亦是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体现。地方政府应本着群众利益无小事的原则和理念,深入群众化解矛盾,历史遗留问题不是没有办法解决,无论新法旧法,只有依法治国才能保障人民群众的利益不受侵犯。
希望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政府在学习 “三严三实”和“两学一做” 的实践中高度关注上述事件,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巩固拓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和“三严三实”专题教育成果。践行党的宗旨,保持公仆情怀。